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之一。在主要由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合作社构成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谁将占据主体地位?这是现代农业经营研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基础性课题,它牵涉到各经营主体间的关系、重点发展何种经营主体、未来“三农”的发展方向等理论与实践问题。在当前的研究中,只有郭熙保发表在《光明日报》的一篇文章对此作了探讨,认为家庭农场不仅是占主体地位,而且将占据主导地位,但由于文章篇幅小,未能展开作充分的论述,对主体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内涵也未涉及[1]。故而本文再作探讨。 一、农业生产的特性决定了家庭经营的优势 农业生产是一个自然生产与经济生产相统一的过程,对自然生长的依赖性强。无论是种植业还是养殖业,其劳动对象均是需要自然生长的生命体,这就导致了:第一,农业生产过程缺少工业生产中的上下道工序的严格分别,生产中的劳动成效难以衡量,无法准确计量边际劳动与边际贡献,不利于劳动的考核。第二,农业生产,特别是种植业对土地的依赖性强,土地上劳动的空间大,难以像工业那样在车间里集中生产,因而农业的生产劳动较为分散,不利于集中监督,有利于机会主义行为的生成。第三,农业生产的周期长,无法超越其自然生长周期速成。周期长,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就多,尤其是人力难以掌控的自然界的各种变化多,需要灵活应变,及时做出对策,采取措施,因而对经营者、劳动者的工作主动性及责任心要求高。第四,季节性特征明显。工业品的生产节奏可以人为控制,均匀分布;农作物则应时而生,应时而熟,遵循大自然与动植物的生长节律的被动性强,使农业生产的劳动力需求与产品的供应也呈现鲜明的季节性,形成农忙与农闲季节,劳动力需求分布极端不均匀,制约了雇工农业生产的发展。 就土地产出率来说,农业生产的内部规模效率并不显著。这是因为,上述农业生产的劳动成果考核难、劳动监督难,导致大规模的雇工经营会因无法克服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生产效率,难以做到精耕细作。当然,资本替代劳动力的现代农业机械等先进技术,可以减少雇工,甚至不雇工经营大规模的土地,因而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委托代理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但仍会存在粗放经营现象。并且,这种资本对劳动力的大量替代,在发展中国家的可行性低,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成本低。在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突出的情况下更不宜推行这种劳动力节约型的规模经营,而应是土地节约型的适度规模经营。同时农产品的需求弹性低,并且会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呈下降趋势,使农产品缺少规模扩张的市场动力,不会像别的产业那样存在规模不断扩张的趋势。农业内部规模效率不显著这一特性,为许多学者的研究所证实。罗伊·普罗斯特曼等提出:“农业并不是一个存在显著规模经济性的产业”、“在发生向土地投入以增加土地产出的过程中,并没有产生对土地不同经营规模的内在要求。或者说,土地产出率与经营规模没有必然联系。”[2](P17-30)黄宗智教授的研究表明,中国小规模的家庭耕作机制的农地产出是美国雇用制大农场的2倍[3]。Michael R.Carter(1984)对印度1969年至1971年的农场规模与产出关系进行了计量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农场规模越大,产出越少;农场规模与产出负相关,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农场规模扩大一倍,每公顷农业产量减少20%[4]。这种现象在我国的农业实践中也得到了证实,一些专业大户盲目扩张土地规模,就导致土地产出率下降,但由于劳动生产率可以提高,且可以套取更多的政策性补助,这些大户仍是有利可图。与农业的内部规模效率不显著相对,农业生产的外部规模效率却显著。通过农户的横向合作,形成区域性生产基地实现规模经营,并创出品牌;通过产前、产中、产后的流通、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的纵向联合,不仅可形成规模经营,而且可延长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让农户分享到更多的利润。 农业生产的上述特性,决定了家庭经营是最合适的经营主体。家庭成员利益的一致性,可以克服雇工监督成本高的局限,避免委托代理中的机会主义行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好坏的独享性,使农户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会及时对生产经营状况做出调整,满足农业生产经营灵活性的需求;而一家一户的适度规模经营正好契合了农业内部规模不显著的特征,可以避免大型公司经营导致土地产出率下降的问题。可以说家庭是农业经营的天然主体,林毅夫等就因农业存在内部规模经济不显著、劳动监督和度量困难的特征,而认为最适合家庭经营[5](P123)。另有学者则认为“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尚未找到比家庭经营更能适应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6](P67)。 二、家庭农场在农业经营中具有独特优势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农场主及家庭劳动力全程参与生产劳动并使家庭资源与土地规模匹配,达成农业规模化(适度规模)、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7]从这一界定出发,家庭农场的优势可作如下概括。 (一)家庭农场的经济优势 1.家庭农场保留了家庭经营治理成本低的优点。按照伍开群的观点,农业经营的治理成本主要有代理人成本、风险承担成本、集体决策成本。首先,家庭成员都是家庭农场的所有者,目标函数、利益函数一致,不存在委托代理成本;对于少量雇工的家庭农场,可通过与家庭成员一起劳动的现场监督方式,以及安排一些易于计量考核的工作实施有效的管理,如水稻收割时按收获的数量计酬等。因此,家庭农场不存在代理成本,或代理成本极低。显然,以委托代理关系构成的农业企业是无此优势的,它不仅存在委托代理成本,而且因其科层结构,又增加了管理成本。而农民合作社,虽然是成员平等、民主管理,且以成员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但还是得选出代表进行经营管理,存在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也有相应的成本。其次,家庭农场的集体决策成本极低。一是因为家庭成员少,集体决策易于达成一致;二是如上所述,家庭成员利益一致,无利益间的冲突,因而不会因利益不同导致决策时的冲突、延误等现象。唯一的决策成本来自决策失误导致的成本损失。这对任何经营主体都是存在的。概莫能外。农业企业显然无此优势,合作社则因其成员多、科层管理色彩又淡,集体决策更难达成,成本更高。第三,至于风险承担成本,这对普通农户及专业大户都是存在的。农业的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与政策风险。对于市场风险,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因规模更大,经营者素质更高,应对的能力会更强,其成本相对普通农户会降低;对于政策风险,家庭农场同样因规模与素质的提高,与政府博弈的能力增强,也有利于降低其风险;同理,基于规模经营的平均成本下降,家庭农场会加大对水利灌溉、防洪等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及现代防虫害等技术的采用,也增强了防御自然风险的能力,降低了风险成本。此外,可通过农业保险、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合作等方式分散转移各种风险。在国家提倡鼓励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环境下,随着相关政策的到位,家庭农场的风险承担成本将会进一步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