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2.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16)06-0128-08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中国教育法制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形成了以《教育法》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组成的教育法律体系。其中,1996年颁布实施的《职业教育法》,作为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如今,《职业教育法》已经被纳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修法议题。因此,在其颁布实施20年后,有必要进行系统的反思与展望。 一、《职业教育法》取得的成就 众所周知,我国现代意义上的职业教育始于清末。1922年,“壬戌学制”将实业教育改称职业教育,中国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正式确定。[1]1但是,由于当时政府腐败,加之战争频繁,经济崩溃,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建设及职业教育发展一直处于停滞状态。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教育行政法规与规章,职业教育法制建设逐步走入正轨。改革开放后,我国教育法制进程进入高速发展期。1996年国家颁布了《职业教育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专门针对职业教育的立法。20年来,《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1.《职业教育法》使我国职业教育全面步入法制轨道 从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到2002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近年来一系列教育修法,表明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律体系初步形成。虽然这个法律体系仍有亟待完善之处,许多关系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立法事项依然缺位,但不能否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法制所取得的成就。而《职业教育法》紧随《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在《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之前出台,足以显示它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教育整体发展的战略地位,相比还在孕育中的《学前教育法》《家庭教育法》《终身教育法》《学校法》和《考试法》等,其优先地位更加明显。相对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个人社会分层与社会流动直接相关,我国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不仅需要数以千计的科学家、思想家和各级各类的管理人才,更需要数以万计的初级、中级和高级技术、技能人才。因此,《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将彻底改变我国职业教育无法可依的格局,尤其是在《职业教育法》颁布之后,国务院于2002年、2005年和2014年相继颁发了3个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若干地方性职业教育法规,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务院职能部门以及地方政府针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具体问题发布一系列部门职业教育规章,陆续制定了《职业教育法》实施条例或办法来加强职业教育法制建设,这些法规和有关文件在一定程度上细化了《职业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说,在20年后的今天,我国职业教育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职业教育法》及其法律体系的建立,确立了职业教育在国家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及其原则,设定了我国职业教育的基本制度,明确了政府、学校、行业、企业、教师、学生和其他社会团体的权利与义务。这一系列规定,使我国职业教育从此走上法制轨道,虽然这一进程稍显蹒跚,但法制指向是明晰和坚定的。 2.《职业教育法》奠定了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律制定的目的通常在于保护权利主体的权利落实与不受侵犯,同时保证该法律所涉及领域的规范性,确保该领域的基本秩序与规则。对于《职业教育法》而言,它的制定一方面在于保障《宪法》《教育法》所规定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规范相关义务主体的责任;另一方面就是对职业教育进行制度安排,顶层设计我国职业教育制度体系。《教育法》作为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在第19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2]《职业教育法》作为部门法,在《教育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其第2章对职业教育体系、中高职衔接、普职融通等职业教育基本制度进行了更具体的设计。《职业教育法》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或者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3]在第3章第19条、第23条和第37条对产教融合、工学结合做出规定:“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3]由此可见,《职业教育法》奠定了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制度雏形,不论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还是教育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其中许多核心内容在该法中都有涉及,虽然《职业教育法》的相关规定相对概括与宏观,操作性不强,在实施过程中也有诸多问题,甚至部分条款内容与当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不相适应,但作为20年前在当时背景下制定的一部专门的职业教育法律,它的基本精神始终是各级政府制定相关的职业教育法规、规章及其政策性文件的重要依据,它所设计的职业教育体系,依然是当前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最为基本的组成部分。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张德江在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总结中指出:“我国已经建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为促进就业创业、保障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4]20年来,职业院校共培养超过1.3亿名毕业生,成为我国中、高级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来源;[5]2010年起,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招生人数占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人数的比例保持在45%左右,2014年高等职业教育招生人数达到337.98万人,招生人数占高等教育招生人数的比例达到46.9%;高等职业教育在校人数首次突破1000万,达到1006.63万人,非学历教育注册学生达到5593万人,职业院校每年输送近1000万名技术、技能人才;[5]“十一五”以来,累计有4000多万名农村新生劳动力在接受职业教育后进入城镇工作。[4]这些成就的取得与《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密不可分,正是由于《职业教育法》的保驾护航,使我国的职业教育在起步晚的背景下,依然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形成了体系化的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