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75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66(2017)01-0065-11 跨境农产品供应链联盟已经成为中国—东盟农产品流通产业转型升级重要的推动力量。根据流通组织理论,跨境农产品供应链联盟属于一种新型的涉农涉外企业集合组织形式。从联盟类型看,主要可分为物流园区主导型、仓储基地主导型、农产品出口企业主导型、国际物流公司主导型、口岸主导型、批发市场主导型、电商平台主导型等七种。南宁海关统计资料显示,2015年由涉农涉外核心企业引领的跨境农产品供应链联盟出口额已经占到广西农产品出口(东盟)总额的80%左右。显然,跨境农产品供应链联盟已经成为现代涉农涉外核心企业集团培育、保持国际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和我国农产品出口(东盟)最主要的基础性、服务性、组织性载体,并因此引起了研究者的高度关注。例如,傅国华[1]考察了海南与东盟开展热带农业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认为建构一体化的海南—东盟热带农业跨国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链,是提高海南热带农业生产力与国际影响力、实现海南农业外向化与产业化发展的一种创新模式。马骊[2]以我国出口东盟的苹果汁为例,对其出口影响因素进行了剖析,认为农产品加工技术优势尚未充分发挥(政产学研合作模式尚未形成)、缺乏涉农涉外龙头企业的嵌入和引领以及相关联动机制等是影响我国苹果汁出口东盟市场的主要因素。在跨境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生动实践的同时,跨境农产品供应链联盟成员合作关系质量的可靠性、稳定性却显得不足,直接影响了整个联盟收益或绩效的持续性与提高改进空间。回顾中国—东盟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历程并走访部分跨境农产品供应链联盟核心企业发现,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到2015年,我国农产品在东盟市场的出口增长率经历了比较频繁的波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尽管我国农产品出口(东盟)的组织形态多为跨境农产品供应链联盟,帮助成员企业(含农户)出口创收,但由于各成员企业(含农户)之间责权利的冲突常常导致联盟合作关系紧张甚至破裂,跨境农产品供应链联盟低效、无序开展,削弱了核心企业的向心力和整个联盟应对跨境供应链各种风险的能力,成为我国农业对外开放与“走出去”过程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实证研究表明,跨境农产品供应链成员企业关系稳定性质量参差不齐,联盟绩效水平亟待提升。[3]目前,理论界缺乏基于关系稳定性视角对跨境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绩效偏低问题必要而具有逻辑性的关注,影响了我国农产品出口(东盟)核心企业集团的国际竞争力,以及我国特别是西南民族地区农业外向化、产业化、规模化扶持政策的实施效果。 近年来,国内学者开始基于流通贸易视角研究跨境具体情境下的农产品供应链相关问题。例如,罗必良等[4]指出,农产品跨境供应链一般较长,涉及主体较多,运作较为复杂,合作关系维控难度较大。阮建女[5]基于对农产品出口供应链关系稳定性的调查研究指出,大多数农产品出口供应链成员合作关系不够紧密,链条是松散、分裂的,不具备长期稳定性,尚未形成实质意义上的利益同盟,对整个供应链的可持续收益造成了影响。樊星等[6]实证分析了跨国农产品供应链的风险源,认为跨国农产品供应链的高效运转需要系统性地规避供应、环境、需求、衔接、物流、管理、信息、生产等潜在风险。基于对现有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之前研究成果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不足: 一是对与农产品进出口流通特别是农产品出口流通活动相关联的供应链内涵的界定较为狭窄,尽管使用了农产品跨境供应链、农产品出口供应链、跨国农产品供应链等多种提法,但大多数学者所关注的只是该供应链联盟合作的稳定机理及其关系维护机制,而忽略了其对联盟绩效的影响。事实上,跨境农产品供应链联盟实践的两个基本问题(源起与结果),涉及成员企业合作关系的稳定性、合作收益的增值性与连续性,即关系稳定性与联盟绩效。其中,前者揭示的是跨境农产品供应链联盟形成的基础和发展条件,后者揭示的是其收益预期及利润普惠。因此,关系稳定性是跨境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稳健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是尽管学者们已经认识到了关系稳定性是跨境农产品供应链联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和关键一招,也认同关系稳定性对跨境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绩效的促进作用,但多数研究忽略了从关系质量到绩效产出的转换过程,导致关系稳定性对跨境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绩效的作用路径不明晰。从理论上说,关系(质量)并不等于绩效(产出),关系只有通过联盟特别是核心企业的协调与整合,被内化为成员企业的合作遵循,才能推动联盟与核心企业绩效的总体改进。因此,必须揭开关系稳定性对跨境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绩效的影响机理这一“黑箱”。 综上所述,当前多数文献都在分别研究跨境农产品供应链关系稳定性或联盟绩效问题,即将两者割裂或孤立起来进行研究,尽管少数研究开始关注跨境农产品供应链关系稳定性与联盟绩效的关联逻辑,但仍然没有对两者间的影响机理进行实证检验,而本文则侧重于探索关系稳定性对跨境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绩效的影响及其路径,系将两者结合的量化研究。本文所分析的跨境农产品供应链指的是狭义的跨境农产品供应链,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框架下以我国涉农涉外企业(含类企业性质组织,下同)为基本组织单位,通过利益联结等方式形成的农产品产供销企业集合体,其目标在于充分参与东盟市场竞争并着力实现农产品境内生产(加工)、跨境流通、东盟销售等环节的利润最大化,而广义的跨境农产品供应链则是两国或多国间农产品流通进出口供应链的统称。[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