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经济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经济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腐败问题。中共十八大以来加大了反腐的力度,此次十八届六中全会更是着重从制度层面解决问题,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如何完善我们的制度设计,我们认为丹麦的经验可资借鉴。 一、丹麦的反腐历史之路 在“透明国际”2013年12月3日公布的《2013年度全球腐败指数报告》中,丹麦和新西兰并列第一名,成为全球最清廉和最幸福的国家。事实上,在1995年以来历次的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中,丹麦曾经多次荣登榜首。丹麦之所以能获得世界上最廉洁国家的称号,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是不可忽视的,那就是这个国家在历史上所拥有的统治、国家建设、行政和法律传统,为这个国家今天反腐的成功奠定了非常坚实的基础。 1660年之后,丹麦引进了许多反腐败机制和措施,包括建立法治社会和重点培养忠于国王和国家的公务员队伍。尽管一开始这些条件是为了巩固丹麦君主专制的霸权地位,但这些条件也被作为国家建设的一部分而逐步建立起来。第一,公务员要绝对效忠于国王,他们的官职无论有多高多低,但都要忠实地执行国王的命令。第二,丹麦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韦伯的官僚主义模型,一方面国家不断引进那些能够改变公务员工作条件的法律改革;另一方面,国家也采取了很多确保弊政最小化的法律和监督举措,这样就有效地将丹麦的行政管理转变成为韦伯式官僚的理想境界。 在具体的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改革的过程之中,国王、政府主要是在以君主为中心、法律统治为基础的高度等级的体系下,重新组织了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巩固刚刚形成的绝对王权,丹麦国王剥夺了前任政治权力中的贵族身份。1660年之后,等级差别逐渐变小,所有公民都被视为在国王的绝对统治下拥有同等的地位。与此同时,贵族在土地、民政管理方面的高级官职和军事服役方面的垄断均相继被废除。王室工作者或者公务员要想得到职位,就必须亲自向国王宣誓忠诚,并承诺按照国王的法律和规定履行职责。按照规定,公务员必须诚实、勤劳、勤奋,时刻为国王尽忠职守,确保国家的财富安全。到了17世纪末期,诸如贿赂、挪用公款和欺诈行为被定为刑事犯罪。尤其对公务员而言,国王向他们下达了大量越来越细致的如何执行行政管理的指示。 1736年,哥本哈根大学的入学考试中就设置了法律考试,同时决定此后的法官必须拥有正式的法律学位。法学院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官员的素质和整个社会的法律知识。自此,法学院的毕业生就逐渐占据了行政管理岗位,从而促成了丹麦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 到了19世纪初期,一系列新的改革方案相继出台。比如,1803-1830年,国家建立了针对公务员账目的详细控制;1840年,完成了私人和公共账号的分离;1850年,提高了公务员的薪水,使之成为富裕的中产阶级;1849年,制订宪法保障了公务员的养老金。这一套政策加上谴责公务员不道德行为和法律和行政改革,使得按照法律工作并取得养老金更令人信赖,而不是通过腐败手段增加收入,这就使得丹麦的行政管理更加接近韦伯所描述的理想的官僚模型。 二、丹麦全面反腐体系和制度建设 丹麦的反腐败重在体系和制度建设,在教育体系中植入廉洁因素,旨在造就人们的清廉意识,防患于未然;完善的司法体系,旨在扩大反腐败的司法宣传,造就“不能腐”的法治网络;而国家廉政体系,旨在构建反腐败的廉政网络,造就丹麦最廉洁国家的监管体系。 (一)系统的反腐败教育体系 在丹麦人看来,风清气正、没有腐败才是正常的政治和社会现象,在他们的文化中似乎就没有送礼、走后门、贪污这些腐败的概念,清正廉洁很自然地就形成一种社会公德。如此良好的社会意识的形成当然离不开丹麦强大而透彻的教育体系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首先,丹麦的学校非常重视道德、廉洁和法治教育,而且这一教育理念贯穿于小学至大学教育的全过程。这十几年心智成长的过程,也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阶段,政府不断地以法治观念、道德培养、廉洁教育熏陶与打磨一代代人,其目的就是为了使道德观念、廉洁和法治意识深植于每一个国民心中。除了在学校阶段的相关教育,社会成员在步入社会、进入工作岗位后,政府还更具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应的廉政教育。大学毕业生初入公务员系统,便会接受各种与廉政相关的培训,使他们更加清楚自己将要面临的岗位与腐败的界限,明确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不合法的;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其次,丹麦政府也高度重视教育体系本身的反腐败建设,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一系列完备的政策,从而保证了丹麦教育体系的高效和清廉。第一,监察官机构对教育体系形成了有力的监督,监察官受理投诉,对高校董事进行独立调查。第二,大学机构也是丹麦国家审计委员会办公室重要的审计对象。审计办有20多人专门负责对大学的审计工作,审计方式包括财政审计和效益审计。第三,除了外部审计之外,大学董事会也要雇用有执照的会计所作为内部的审计机构,这有效地减少了丹麦大学的腐败。第四,丹麦的科技创新部代表政府对大学实施管理和一般性监督。为达到对大学有效管理的目的,丹麦科技创新部代表政府与大学签订合同(3~4年)并监督合同的执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大学的战略目标、发展重点和发展规划,大学每年要向部里报告合同进展情况。第五,丹麦大学的经费由政府提供,为使拨款产生最大效益,政府为大学建立了“出租车跳表体系”。以教学为例,教学的跳表体系根据学生活动表现,以通过考试率和毕业率为标准决定拨款额。这种拨款体系具有竞争性,使大学和学生更具竞争能力,促进大学合同效益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