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从2015年股市危机透视我国金融监管缺陷 自2015年6月中旬始,我国股市异常波动,从6月15日到7月9日短短18个交易日,上证指数从5176点跌到3373点,跌幅达34.8%,期间多次出现2000多只股票连续性开盘即跌停,令人触目惊心。这轮股市跌幅之大、速度之快是中国股市从未有过的。它不仅使投资者遭受了巨大损失,也凸显了我国金融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此次股市危机爆发的原因之一是大量场外配资没有得到有效监管,大量资金无节制地涌入股市,导致股市持续走高,随后配资风险集中爆发,导致股市剧震,最终产生了股市流动性危机。在配资过程中,除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提供的资金,还有大量P2P配资、伞型信托配资、私募机构配资、银行理财产品配资、员工持股计划以及上述形式的组合等多种形式。 这些配资形式涉及的监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以下简称“一行三会”),且资金通过配资账户、信托、理财资金池等层层嵌套,导致证监会无法准确了解进入证券市场的杠杆资金总量,无法有效监控和测算市场风险。危机出现以后,证监会不得不基于不完全的信息对场外配资采取行政清理,导致杠杆资金离场,股价螺旋式下跌,投资者竞相抛售股票,最终导致场内杠杆资金平仓,A股市场流动性迅速枯竭。① 因此,如何防范类似2015年股市系统性风险、甚至更大规模金融风险的发生,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大课题,而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和调整在金融风险防范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完善金融监管制度也是党的十八大报告、“十三五”规划的明确要求。本文以2015年我国股市流动性危机为视角,比较分析主要金融监管模式的优劣,探索适宜我国未来金融发展的监管模式,分析证券市场监管中“一行三会”的权力划分问题。 一、主要金融监管体制利弊分析 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是一个复杂长期的过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需要对世界现有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利弊分析,结合我国现实情况逐步实施。从监管机构的设置构架看,世界上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有三种:一是分业监管体制,也称多峰或不集中监管体制,银行、保险、证券以及养老金等监管机构彼此独立,分散管理;二是集中监管体制,亦称单峰模式,除货币政策外,对其他所有金融机构及业务统一监管;三是不完全集中体制,又称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和集中监管的过渡模式,主要分为牵头监管和双峰监管两种。 (一)分业监管体制利弊分析 分业监管体制仍是目前国际金融监管中采用最多的形式。②行业监管专业性强,监管机构职责明确,各个监管机构存在监管竞争,可以避免监管垄断,提高监管效率,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但是,在金融混业经营背景下,分业监管导致的监管权条块分割、监管真空、监管重叠等问题日益严重,对一国金融混业经营的限制越来越明显,甚至会影响一国的金融国际竞争力,故该监管体制已被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所摒弃。 我国目前实行的就是严格的分业监管体制,“一行三会”平级并立,职责划分严格,互不统属。“一行三会”联席会议制度仅是一个松散的组织,不能有效发挥联合监管作用,因此各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交流不畅,数据共享不足,不能综合分析金融市场异常情况,无法协同治理金融市场,很难预防金融风险。尤其是在金融控股公司和混合金融产品监管中,“一行三会”权责不清,导致很多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2015年股市流动性危机的爆发,是我国金融分业监管弊端的集中体现,因此我国必须调整现有金融监管体制。 (二)集中监管体制利弊分析 集中监管体制符合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也是未来金融监管发展的方向。例如,德国为了适应金融混业经营、促进全能银行发展、配合建立欧洲央行,[1]P93-95于2002年设立了隶属于财政部的联邦金融监管局,集银行、保险、证券、资产管理为一体,在行政和监管裁决上享有极大的自主权。英国为了适应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业发展之需求,于1998年成立金融服务局(FSA),统一行使由原英格兰银行、证券和期货监管局、投资管理监督组织、私人投资监管局等九家机构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对九大金融行业实施统一监管。法国金融监管权力也被授予单一监管机构审慎监管局(ACP,Autorite de Controle Prudentiel)。[2]P39-45 集中型金融监管体制有利于综合金融集团的发展;可以提高一国金融竞争力;可以消除金融监管机构相互推卸责任;监管机构可以掌握整个金融行业的运行动态,有效抑止系统性金融风险。但是,集中型监管体制也存很多弊端。 首先,实施集中型监管体制对一国金融发展程度要求很高。一般而言,一国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需具备三个条件:(1)一国金融高度发达,且居于主导地位的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爆发过危机;(2)一国金融监管部门规模不大,机构合并成本较低;(3)央行独立性较强。[3]P60-62但是,目前世界上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国家并不多,所以集中监管模式未成世界金融监管主流。同样,这三个条件我国都不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