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税治理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标志,显然给予了充分肯定与特别提升。《决定》强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同时指出:“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而201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则进一步将财税改革确定为全面改革的主阵地与突破口,并为深化财税改革列出了具体时间表。问题在于,三年多时间过去了,这些财税改革目标是否实现,或者说实现了多少?距离真正科学优良的财税体制改革目标越来越远,还是越来越近?背离还是接近了社会创建财税体制,或推进财税改革的终极目的?基于对这些问题的疑惑与思考,本文不揣冒昧,呈现一些粗浅观点,敬请方家师友不吝指教。 一、财税改革得失评估基本问题梳理 财税改革评估,即是指对财税改革得失成败进行价值评价。无疑,这种价值评价的标准有很多,评价对象也各式各样,评价根据与主体千差万别,但归根结底,评估目的无非有三:一是为优良财税改革探寻和设定理想与现实紧密结合的理性目标;二是为了及时矫正财税改革进行过程中出现的方向性失误,以便确保财税改革沿着正确目标和方向推进,避免财税改革迷失方向,走弯路;三是为了及时发现财税改革具体内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错误,以便及时改正,避免积累更大的系统性风险与危害。 毋庸置疑,财税改革评估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评估标准及其本身的优劣。评估标准无疑既有“应该”如何的道德评估标准,也有“必须且应该”如何的法律评估标准,还有一些具体的技术性评估批准,等等。就道德与法的共同性——都是一种人际利害行为如何的行为规范,以及“道德是法的价值导向系统”之论断而言,财税改革评估标准根本说来是一种道德评估标准,差别或在于,这种道德标准本身优劣。因此,财税改革道德评估标准体系及其本身的优劣,也就成为影响财税改革评估效果面临的首要问题。 事实上,凡是科学优良的财税改革道德评估标准,一定是具有普遍性、绝对性与客观性的标准。而且,不仅是判定各个国家和社会评价财税改革得失善恶的标准,也是判定各个国家和社会中所有财税改革行为得失善恶的标准,是具有“最大公约数”的道德标准,更是具有共同性、客观性、绝对性的标准。相反,恶劣的财税评估标准,则是更具特殊性、相对性与主观性的道德标准,是最少“最大公约数”的道德标准,是仅仅作为判定个别国家和社会财税改革得失善恶的道德标准,也是判定个别国家和社会的个别财税改革行为得失善恶的道德标准。 进一步说,由于财税改革评估标准体系具有内容与形式的基本结构,具有价值、价值判断与规范的完整结构,以及具有财税改革行为“事实如何”、财税改革的终极目的、价值、价值判断与规范的深层结构。因此,一切科学优良的财税改革评估标准之制定,便只能基于对财税改革行为“事实如何”的认识,从财税改革的终极目的,经由财税改革的价值与价值判断推导出。而且,一切科学优良的财税改革评估标准,唯有对财税改革行为“事实如何”与财税改革终极目的之认识“同真”,才可能得出正确的财税改革价值,进而借助“财税改革价值判断”这一中介推导而出。这个道理,王海明先生在其《新伦理学》一书中早就精辟地指出:“因为优良道德是不能随意制定、约定的,制定优良道德必与道德价值相关:优良道德是与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规范。反之,道德是可以随意制定、约定的,制定道德不必与道德价值相关:与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是道德;与道德价值不符的道德也是道德。”即是说,一切优良财税改革评估标准体系的制定,不是主观随意的,唯有恶劣落后的财税改革评估标准体系之制定,才可能是主观随意的。 其次,财税改革评估的对象与根据是什么?财税改革评估的对象与根据,即财税改革评估——是对财税改革者的品德进行评估,还是对财税体制和行为进行评估?是根据财税改革者的动机,还是根据财税改革的效果进行评估? 众所周知,财税改革评估既有对财税改革者品德好坏善恶的评价,也有对财税改革体制和行为善恶得失的评价。对前者,显然应该根据其动机进行评价。因为,“更确切些说,动机是行为的思想意识、心理因素,是行为者对于所从事的行为的思想,也就是对行为目的和行为手段的思想,亦即对行为结果和行为过程的预想。它是行为的意识、思想、心理、观念、主观的方面,是意识中、思想中、观念中的行为。”对后者,则应该根据效果进行评价。因为“效果则是动机的实际结果,是动机所引发的实际行为,是实际出现的行为目的与行为手段,是实际出现的行为结果与行为过程,是行为之实际,是行为的客观的、实际的方面。”就是说,动机是对目的和行为手段的思想;效果是动机所引发的实际出现的目的与手段。即“动机与效果”、“目的与手段”、“行为结果与行为过程”是根本不同的三种行为结构,不可混淆。简而言之,对财税改革行为本身的评价应该依据效果,对财税改革者品德的评价应该依据动机。 具体说,对财税改革者品德的评估或评价,应该依据其动机,即根据财税改革者“意识中、思想中、观念中的”财税改革行为——是“为民、害民,还是利官、害官”——进行评价,从而对财税改革者的品德善恶与好坏作出评价。对财税改革及评估体系本身善恶优劣的评估,则应该依据其效果,即根据财税改革“实际出现的行为目的与行为手段”——是“为民、害民,还是利官、害官”的效果,特别是利害官民的实际规模大小之效果——进行评价,从而对财税改革实践作出善恶好坏与得失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