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古今中外经常使用的主要和重要的反腐机制,这种机制在发挥其巨大的反腐功能的同时也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要克服这些缺陷需要双管齐下,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该机制本身的结构和方式,另一方面需要引入和重视以权利制约权力反腐机制的作用,进而通过机制体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以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法治反腐方式的新常态。而要实现以上目标的一个基本逻辑前提,就是要能够客观审视权力制约权力反腐机制的缺陷,只有正视这些缺陷才能够正确看待和理性运用这种反腐机制的作用,从而为我国如火如荼的反腐事业的“经常”和“长久”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向。 一、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反腐的重要机制,需要不断完善和强化 对腐败有着诸多的解释,但通常的解释是“所谓腐败是指利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利益并侵犯了正式的规则。”[1](p.180)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腐败“都是权力惹的祸”,权力的存在及其不正当使用是腐败发生的前提条件。自从有了公共权力那一天起腐败就可能相应产生,因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人类需要权力,又难以控制权力,常常受权力的侵害,这是人类的悲剧。如何规范、制约权力成为人类文明史上不朽的课题”。[2](p.13)为此,控制权力的滥用就成为控制腐败的最重要的措施,制约权力与治理腐败成为同一意义命题,反腐败的本质就是控制权力的滥用,使权力的使用回归到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本位。制约权力的腐败治理方式一直是思想家们孜孜以求的事业,人类在历史上也从未停止过对腐败这种被称之为“政治之癌”现象治理的探索。尽管人类提出了多种阻却权力腐败的办法,但从权力制约的机制的角度看主要有两种,即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制约权力,其他的机制可以归类到其中。以权力制约权力“就是对国家权力进行横向的分解,使统一的国家权力由不同的分支机构来行使,并在国家权力的任何分支机构之间,建立起相互牵制的关系”,[3](p.2)使得国家权力的任何机构在其他机构的牵制下都不能随心所欲地行使权力,从而达到有效控制权力腐败的目的。权力制约权力的基本原理就是权力必然滋生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也就是权力越集中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要对权力进行分解和制衡以达到控制权力腐败的目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理论自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思想家就有所论及,最卓越阐述者是孟德斯鸠,他主张要通过法律控制权力的滥用,“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事”。[4](p.154)以权力制约权力制度的最佳实践在美国,美国的开国者们深思熟虑而又富有创新性地提出共和政府架构,确立了分权制衡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制度制约体系,政府权力被划分和设计成相互制衡的模式,即联邦政府的权力被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三个不同部门独立行使,并使三权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态势,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官员们的恶行及其腐败难以滋长。反腐语境下的这种通过国家权力体制系统内的公共权力之间相互制约以达到控制权力滥用的反腐方式称为权力反腐,“权力反腐是一种古老的、传统的反腐方式,侧重于权力系统内部不同层级、不同性质或者类别的权力之间的制衡约束关系,譬如上下级之间、立法权或者监察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监督检查关系,”[5](p.391)理论和实践证明,权力反腐虽然是一种比较有效的也是必不可少的反腐方式,但其自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固有缺陷,客观审视和认真对待这些缺陷,有助于我国反腐败的机制体制创新和制度保障。 二、制约权力的权力具有腐败的可能性,难以根治权力的腐败 权力具有一定的利益性,权力的运作过程是一个分配社会利益的过程,“这一过程能够给掌权者带来地位、名誉、荣誉和各种既得利益,因而对权力主体具有本能的和自发的腐蚀性。”[6]但权力本身具有腐败的可能性并不会自动转化为现实性,促使这种转化实现的因素是权力主体人性的私欲。虽然腐败的形成有着政治、经济和文化等诸多原因,但其中人性的自私是一个基本的原因,“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是对人性的两面性的深刻认识,在利益的诱惑下每个人都不能免俗。“在公共管理领域,官员的个人道德是不可靠的,要求官员没有私欲也是不合人性的,这只能导致某些官员口是心非”。[7]每个权力的掌控者都有可能设法滥用权力寻求各种缝隙谋求私利,“包括政治领袖和政府高官在内的任何人,都不是圣人而是凡人,都不是君子而可能是小人,都有人性的弱点、缺点和局限,都有可能犯错误、出问题,甚至滥用权力谋私”。[8]西方思想家基于人性恶的认知和假设,对权力腐败有诸多探索和论述,“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界线的诱惑”;[9](p.376)政治权力的存在是一种“必要的恶”,“具有一种侵犯性质”,掌握权力的人都有野心,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因此,以权力制约权力就成为必要和必然的措施,权力分立并相互制衡就自然成为政治制度设计的重要内容。但是,这种权力制约权力机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因为制约权力的任何其他权力仍然是权力的一种形式,而任何权力的掌控者出自于人性而无法摆脱腐败的可能性。因此,从权力属性和权力体制本身来看,用一种本身带有腐败的可能性甚至是必然性的权力去制约另一种权力的腐败,自然不能在逻辑上自圆其说,在实践中也不能彻底达致反腐效果,还可能导致权力者之间的一种游戏。[3](p.3)而且,出于人性恶的认知,掌权者为了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会天然地排斥对自身权力的制约,希望保持权力的专断和封闭的倾向。“掌权者都倾向于在自己的权力范围之内自主地行使权力,只有权力的授予者才能参与、干预、监督权力的运行。保持权力运行的封闭性,拒绝他人分享权力,排斥对权力的监督,规避行使权力的责任,是掌权者的本能反应和自然要求。”[10](p.58)因此,虽然以权力制约权力不失为非常理性和重要的认知图景和制度选择,但要控制权力的腐败仅限于权力内部的措施还远远不够。当然,人性恶的假设解释腐败问题是从大概率的角度看的,并不是说每个掌权者必然都是自私的或腐败的。但是,这种假设有助于人们认识腐败问题的劣根性和权力控制的艰巨性,启发人们寻求更多更好的控制权力腐败的有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