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以来,在中共中央配合新农村建设战略推出金融“新政”等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推动下①,民间本来就存在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始向“正规化”转变,同时还催生了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等多种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退出”留下的农村金融市场空间。 本文所讨论的农村小微金融,是指内生于乡土社会、以小范围的血缘和地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社区性金融形式。它之所以信息对称、互信度较高,在于它主要依托嵌入社区的组织载体,既得以解决内部化处理信贷业务中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交易成本问题,又充分利用熟人社会机制和社区规范惩罚机制进行信贷业务的快速扩张和风险控制。 从形式上看,小微金融大体上可以分成三类:一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正式批准的、有金融牌照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比如全国第一个挂牌的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二是地方政府认可的、在当地有关部门注册的农民资金互助部,例如安徽凤阳等地的做法;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设立的资金互助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后,这类资金互助社大量出现(王曙光等,2013;何频,2015)。 从已有理论研究来看,此类在地化小微金融大都具有较强内部化功能,由于更贴近或发轫于农村社区,它们能够较好地适应农民“时间急、频率高、额度小”、抵押物缺乏、非生产性融资为主等资金需求特征。与外部的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相比,内生于熟人社会的小微金融往往具有更低的农村金融准入门槛、市场交易费用以及根植于社区的低成本贷款等多重在地化制度优势,因而能够实现较好的经济绩效和社会绩效。但从近年来的调查来看,农村小微金融客观上面临着多重发展困境,实际运行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其一,“市场失灵”②。农业三要素因被“外部市场定价”而不断流出农村(刘怀宇等,2008),导致其缺乏内源性积累的条件,资金规模偏小,资金来源有限,难以满足小微金融成员的贷款需求,发展规模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卢敏、李云方,2012)。而且,由于“小农机会主义”“搭便车”等问题的存在,普通农民不愿意也没有能力支付小微金融前期的组织成本而往往陷入一定的集体行动困境(贺雪峰,2004;宫哲元,2008)。 其二,“政府失灵”③。主管部门主要参照正规商业性金融的标准审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导致大量小微金融只能在银监会的监管框架之外运行,因缺乏主管部门的信用背书而面临吸储难以及自身的内部治理失序等问题,在当前乱象频仍的农村金融环境中,不仅有随时被取缔的法律风险(张庆亮、张前程,2010),而且一旦被取缔,农民作为参与者则直接蒙受损失,反而使得监管部门投鼠忌器。 其三,“精英俘获”④。在上述双重失灵条件下,任何外部利益进入乡村都会发生“精英俘获”(仝志辉、温铁军,2009)。何况农村社会阶层分化加剧致使乡村的利益主体和利益来源日益多元化,进而强化了组织成员的异质性特征,小微金融可能成为只由少数核心发起人控制的机构,难以激发社员相互监督,从而出现典型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孔祥智等,2011;董晓林等,2012;陈东平、任芃兴,2013)。 二、问题分析:小微金融的发展困境源于“双重悖论” 本文在回顾以往文献研究的基础上,从外部宏观制度环境和内部微观组织结构两个角度出发,认为当前农村小微金融的发展困境主要源于“双重悖论”:第一重是“合法化悖论”;第二重是“内部化悖论”。前者主要体现为制度效率较高的非正规小微金融在“正规化”之后制度效率下降;后者形成于当前农民合作组织及政府普惠政策的“精英俘获”特征渐趋强化的现实背景下。 (一)小微金融面临的第一重悖论——“合法化悖论” 2002年中共中央正式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民生新政,随即在2003年强调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以表达“政府善意”。与之配套的农村金融“新政”的初衷是为缓解“三农”困境而试图推进内在具有普惠性质的农村金融改革。但当这种政府善意由主管部门转化为“政府善举”的时候,却只能通过体现“路径依赖”的部门来执行,它们延续的仍然是20世纪80~90年代金融资本极度短缺时期以防范风险为主的政策思想。因此,部门推出的是降低农村金融准入门槛、利于农民获得规范化信用服务的有限变革。 比如,2006年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虽然明确鼓励建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三种新型金融机构,但最终却体现为主要支持参照正规商业性金融机构框架设计的村镇银行⑤,对其资本结构亦有严格的限制⑥;即使降低后的农村金融准入门槛,对于资金互助社等小微金融而言依然很高。到目前为止,全国仅有49家资金互助社获得了金融牌照,大多数没有条件“正规化”的小微金融基本处于被“边缘化”的地位⑦,其数量多达上万家。 有学者认为,有关部门主要是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才用近乎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审批程序和设立标准对资金互助社的成立进行严格审批,但这也间接推高了其组建成本和操作成本(王苇航,2008)。一些原有的非正规资金互助社在获取金融牌照之后,因运营成本高企等原因出现了经营状况下滑(李春平、刘艳青,2010)。邵传林(2010)对“非法”经营和取得金融许可两类资金互助社的运营绩效进行比较分析后发现:当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地下非法”经营时,有较高的制度效率;反而在获得合法地位后,为应付官方监管而不得不承担一定的额外费用,导致其制度效率下降。也有研究认为,规模较大的资金互助社能凭借高制度收益覆盖掉“正规化”后的新增制度成本;规模较小的资金互助社因收益较小不足以弥补制度成本而出现“正规化”后效益下降(周振、孔祥智,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