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J992.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6522(2016)04-0059-09 2015年9月,在习近平访美期间,中国电影集团与美国电影协会正式签署《分账影片进口发行合作协议》。虽然具体内容尚未公布,但这仍然被认为是继2012年《中美电影协议》以来又一重要的两国电影合作协议。不过,中美之间的电影合作协议,并不能等同于本文所要讨论的“中外合拍协议”:其一,此次中美之间的合作协议并不具有官方性质,不是政府部门之间的电影合作协议。中国电影集团是中国大陆唯一拥有影片进口权的公司,美国电影协会则是行业学会,属于社会组织。其二,此次合作协议仍然聚焦于影片的进口和发行环节,还没有涉及合作拍摄这一制作环节。其三,尽管同时中国华人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与美国华纳兄弟电影公司在中国香港合资成立电影制作和国际发行公司,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还与美国国家地理频道和美国迪士尼公司分别签署合作协议,里面也涉及联合节目制作等问题,但所有这些同样都不具有正式的政府之间的关系属性。 严格意义上的“中外合拍协议”是对两国或多国政府部门之间签署的两国或多国之间有关合作拍摄影视作品所涉及的人员、技术、设备、影片的内容、演员、镜头、后期等电影制作环节之间的合作形式与内容的规定。因此,中外合拍协议具有国家之间的法律效应。而中美签署的这个协议,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性质。与之相关的,还有两个重要的细节没有引起大家的重视:其一,早在1979年就成立了由中国电影主管部门授权管理中外电影合拍的专门机构——“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显示“合拍”问题从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就已经受到关注并做好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其二,从1987年开始,中国政府陆续与11个国家签署了电影合拍协议,但其中没有中美合拍协议。很显然,这两个重要的细节背后都有一个共同之处:中国电影的主管部门通过制度方案、政策制定和协议谈判支配和影响中国电影产业的发展。 因此,本文拟以这11份中外合拍协议为对象,兼及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的运作,来反思中外合拍片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有弹性的“合拍片”定义 截至目前,明确具有官方属性的中外合拍协议有11个,它们分别是中国政府在1987年与加拿大,2004年与意大利,2007年与澳大利亚,2010年与新加坡、法国和新西兰,2012年与比利时,2014年与英国、韩国、印度和西班牙签订的合拍协议。最引人关注的中国和美国之间目前还没有正式的官方协议,只有2012年2月的“中美双方就解决WTO电影相关问题的谅解备忘录”,其中部分条款涉及合拍问题。中外合拍协议因其具有官方性质,是经过谈判和博弈达成的协议,具有正式、严谨和稳定的特点,成为我们透视“中外合拍片”中“中国电影”重新界定的最好的切入口。当然,并非所有的协议都真正在实践中发挥了效应,也存在一纸空文的现象。在无协议的情况下,也实际发生着中外合拍的事实,其中有些问题也超过了协议本身的范围。所有这些因素在讨论中均将有所考虑和触及。 许多新闻报道和学术论文引述最多的是“中方出资比例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且必须有中国演员担任主要角色,并需要在中国取景”这一有关合拍片的界定标准。支持者认为这一标准能够有效扼制“特供片”“贴牌片”骗取“合拍片”资质从而占领中国电影市场的现象;反对者认为这一标准过于严苛,增加了合拍片的立项难度。[1]但是,他们都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一标准是针对中美合拍片的。其原因是自2012年初中美电影新政之后半年左右(即2012年8月),时任广电总局电影局副局长的张丕民在一次电影频道研讨会上做出的表态,经媒体渲染,这一标准便由“中美合拍片”变成了“中外合拍片”的审核标准。非常可惜的是,有些学者并没有认真去辨析其中的限定,接受了媒体的误导,并转化到自己的学术研究之中。 其实,在所签署的11份中外合拍协议中,对“合拍片”的界定并没有中美合拍片的标准那样“严苛”;在具体的协议文本中还保持了相当大的弹性。只有通过对这些协议文本中的表述进行分析,我们才能对“合拍片”作一个相对全面、客观,同时又富于弹性和灵活性的界定。 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正式公文,它需要用尽可能简明扼要、明白晓畅的语言将尽可能丰富的内容严谨、客观、不引起歧义地传达出来。因此,它的表述既不像日常语言那样随便,也不像学术话语那样繁琐。在这11份中外合拍协议中,针对合拍片的概念,主要有“合拍片”“合拍影片”“合作摄制影片”等三种基本的方式,不同的协议文本中还略有区别。 除与比利时签署的合拍协议在对“电影”的界定中强调本协议中涉及的是合拍片外,其他所有的协议均明确对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而且只有最早与加拿大签署的协议中采用了“合拍片”。可见,“合拍片”一词更多的只是日常语言或学术话语,而在法律公文领域中,使用的是表述准确、不引起歧义的书面语。 中国和加拿大签署的合拍协议是这11份协议中最早的,因此,它对“合拍片”的界定具有某种示范性,此后的各个协议均是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调整而来。中加合拍协议按如下方式界定合拍片: 本协议中的“合拍片”是指双方共同投资拍摄的影片。合拍片的范围,包括用胶片(含70毫米、35毫米、16毫米胶片)拍摄的,可在影院、电视、录像机上或以其他形式放映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广告片等,并均不受长度和语言版本的限制。① 这个界定中最核心的一点是对合拍片“共同投资拍摄”的性质做了界定。所谓“共同”意味着不是一方独立完成,而是双方甚至是多方根据协议共同完成的;而“投资”和“拍摄”则界定了合拍片中最重要的两个合作领域。该界定中还对影片的类型(物理属性、内容范围、长度版本等)做了明确限定,不过这些内容在其他协议中往往被单列一条,作为对“影片”属性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