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identity),在独立语境下可理解为“本身”、“本体”;在社会文化情景中则是“我是谁”的自我想象和文化归属;在关系型社会中又可以概括为一种“类属”,比如出身、名分、身价、地位或者姿态。借用雅克·拉康的镜像理论,自我身份不是一种生物性的单纯存在,而是一种镜像主体,是一种与他者的关系;主体身份不仅包含着自我的原发性认同,也包含主体间的继发性认同。“笛卡儿式的主体不再能够自由地决定自己的生活,相反,该主体要受制于主体无法控制的外部力量。”[1]的确,身份具有“本身”与“关系”两个维度,身份的构建需要“多重他者”来权衡,尤其处于夹缝中的个体更容易因为关系中的参照物冲突而陷入身份弥散或危机之中。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高职教育)也正处于这种身份解释机制模糊的艰难境地,其身份认同的缺失也直接影响着其生存立场及价值品性。 一、我国高职教育身份认同缺失的几种状态 本文主要从先附身份认同、结构性身份认同、建构型身份认同三个方面对我国高职教育的身份现状进行剖析。[2] (一)先附身份认同(本体基础)属性不明确 先附身份可分为两种:一种为代际传递下来的历史身份;另一种为现有本体的特质属性。追踪历史,我国几千年来遵从“技艺为末”,在遗留下来的官方正史中很难找到显性的、系统的职业教育研究史料,“只能通过出土文物,借鉴考古学的研究成果,从中演绎出凝固在历史中‘当下’的蕴涵,解读出沉寂的教育话语和内容。”[3]直到1904年颁布的《癸卯学制》和1922年颁布的《壬戌学制》,职业教育才从隐性形式正式进入国家学制,然而由于历史原因两个学制的实施均被迫中断。因此,职业教育在代际传递中的名分模糊、资源贫乏。 在本体特质属性方面,高职教育实施所依托的载体——高职院校的基本属性是其现有身份的重要彰显,而目前绝大多数高职院校基本上是在1996年“三改一补”政策下逐渐建立起来的。“三改”是将高等专科学校、职业大学、成人高校改革为高职院校;“一补”是中等专科学校办高职班作为补充,到1999年之后大部分中等专科学校也升格为高职院校。从我国现有高职院校的构成格局来看,其存在着以下身份危机: 1.高职院校本身职业性(本质属性)不强 本体决定特质。“三改”的院校基本上处于教育系统中办学基础薄弱、边缘化的环节,“一补”的学校层次较低。这就导致现有许多高职院校先天性“贫血”和“营养不良”,其历史传承、机制体制、人才培养模式以及社会关系均与职业性相差较远,虽然经过了十几年的磨合与改革,但性存体匿,职业性不强。 2.教育执行者(教师)授教身份失调导致教育属性不清 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囊括了从专科到博士的各层次学历教育,其高职院校教师基本上由高层次职业教育受教者或企业资深技师组成。而目前我国高职教师主要由转型院校的老教师及毕业于普通高校的新教师组成。原有教师对“照本宣科”式的教学方式固守不放;新任教师由于深受普通高校“学科化”教育影响,很难在产教融合中开展专业串行教学和实践实训,虽然目前举办了各种职业教育理念、教学法等培训,但高素质的“双师型”师资队伍远远没有建成。教育执行者的授教身份失调对高职教育的宏伟理想及教育属性带来了冲击。 (二)结构性身份认同(制度配置的形象塑造)与实践功效不对位 结构性身份认同是指国家在政策、机制等方面给予高职教育的标签化身份,是一种制度配置的形象塑造。在现有的论域中,高职教育有两种结构性身份争议。 1.高职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的低层次 这种观点来源于法规,但也有悖于法规。1998年我国颁布的《高等教育法》中明确指出“高等学校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1999年6月全国务院颁布的《加快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也指出:“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实中却出现了“类型论”与“层次论”的争锋。“类型论”认为高等教育分为学术型和职业型两种类型,二者只是人才培养定位不同而已,没有高低之分;“层次论”则认为,高职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的“低层次”,属于“二流教育”,且这种观点已经僵化和定型化。这一观点实质上与1999年教育部出台的《关于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中的“三不一高”政策有着微妙的联系。“三不一高”表面上是将高职教育推向了市场,适应竞争规律自负盈亏,实质上从制度配置方面使高职发展处于劣势地位,这也是为什么几乎所有的高职院校都热衷“升格”为普通大学的根源所在。这种“层次”之痛动摇着高职院校的生存立场,也困扰着国家教育发展的顶层设计(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建设中,高职院校必须承诺不升本才能通过验收)。 2.高职教育不属于高等教育,而属于职业教育的高级层次 此种说法的依据之一是目前教育部将高职教育管理权限由高教司移交到职成司;依据之二是在教育学学科分类中只有职业技术教育学,没有“高等职业教育学”和“中等职业教育学”之分;依据之三是高职毕业生没有学位称谓,不符合高等教育的属性。然而,在省、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中,高职教育被视为高等教育管辖范围;但在教育部及下设的各种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技能竞赛中,却将高职、中职视为同一系列教育,诸如此类的对高职教育两头管理的事件不胜枚举。由此看来,不同行政部门对高职教育身份鉴别存在着模糊性,因此在管理机制上也存在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