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开征房产税以来,对房产税的争议始终未曾间断过。2003年国家先后在各省开展物业税空转试点工作,2010年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积极推进房产税改革,2011年上海、重庆两地开始进行房产税试点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将房产税提上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议程(安体富,2012)。毋庸置疑,开征房产税已是大势所趋,但同样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世界许多国家的房产税制度深受财政联邦制理论的影响,而这种制度设计根植于西方的财政分权理论,与中国的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截然不同;若按照财政联邦制理论来设计中国的房产税制度,不根据中国国情和现实发展阶段进行适时调整,其科学性和适用性则有待商榷。房产税改革涉及经济、社会、政治、法律等诸多领域,在当前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背景下推动房产税的试点改革,需要有一个符合中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环境的理论来支撑,而不能完全照搬产生于不同体制环境的西方理论来指导房产税改革工作,需要对房产税改革的基本思路进行顶层设计,也需要对具体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如何选择符合中国国情的房产税方案?不同的房产税改革方案将产生怎样的财税效应?方案选择的现实依据、框架思路与实施路径究竟如何?这些问题构成了本文的研究主题,而在国家提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对于这些问题的深入剖析和研究,其现实意义自然也不言而喻。 众所周知的是,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虽然明确了中央和地方各自的收入范围,但在地方层次上,各级政府的收入来源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规范,省以下各级政府也缺乏相应的稳定的自主性财源。事情还不止于此,发端于2012年“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产生的影响正在扩散,伴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现行地方税体系受到进一步的冲击: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而增值税则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地方仅享有增值税25%的收入分成。可以预见的是,一旦“营改增”全面完成,地方税不但失去了主体税种,而且自有财政收入来源也将锐减。显而易见,如何设计符合现实国情的地方税制度,特别在重新选择适合于地方的主体税种方面,自然成为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房产税的开征契合当前中央地方税改革的主题,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较为可观的财政收入以用于地方性公共服务的财政支出,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财政努力程度(陈旭佳,2015)。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不断完善地方税体系;2015年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提出,要积极稳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将房产税列入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基于以上背景,本文以房产税的法理基础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在设计两种不同房产税方案的基础上,以国内主要城市为例分别分析其产生的财税效应,进而为房产税改革试点提供方案选择。 二、文献综述 房产税问题属于地方税制体系的范畴。在国外比较早期的研究中,Tiebout(1956)的地方政府模型给出了地方税制体系存在的理由,即为辖区内公共服务提供资金来源。应该指出的是,Tiebout模型假设公共服务是通过一次性税收来筹资的,但在现实中,几乎没有哪个国家采取一次性税收的方式为公共品筹集资金,所以一些学者对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和设置原则进行了探讨,得到比较一致的结论是:具有非流动性税基的房产税是地方政府理想的收入来源(Musgrave,1959;Otes,1972)。由于房产税在世界许多国家的地方性税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此后学者们对地方性税收问题的研究更多地集中在房产税领域(Zodrow 2002;Bahletal,2008;Braid,2013)。近些年来,西方主要国家已完成以房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制建设,相应地,国外学者将研究重点转向房产税对社会资源配置和社会福利产生的影响,不再集中于如何完善地方政府的房产税制度方面(Edwardetal,2008;Martinez et al.2010:Hatfield,2013)。 虽然中国在1994年进行了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但时至今日也并未形成令人满意的地方税体制,特别是在如何选择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方面。遵循西方学者对地方税的研究思路,国内学者对地方税制的研究也开始转向房产税的方向,特别是集中在房产税的经济社会效用上。概括起来,国内学者们对房产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调节居民收入的视角。一些学者(范子英等,2015;黄潇,2014)认为房产税目前在中国尚未能起到有效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不能以此否定房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即地方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模式将征收房产税的税收收入用于改善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和公共服务;以此为前提的政策取向是在充分考虑房产税价格效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房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二是抑制房价上涨的视角。还有学者(张薇,2016;况伟大等,2012)认为开征房产税有助于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能够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但房产税对房价的抑制作用具有局限性,地方政府也不能通过大幅提高房产税率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其政策取向是利用限价令和限购令等政策,抑制房价增长预期,以此来调控房地产市场。三是增加政府收入的视角。贾康(2013)认为房产税改革有利于解决中国地方税体系不成型的问题,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支柱税种,并有助于完善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任强(2015)认为房产税可在筹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房产税在美国、加拿大、英国和韩国等国家相应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为地方政府获取稳定的财政收入也是房产税的重要经济社会功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