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大历史性创举,家庭承包经营是符合当时我国国情和农业生产规律的合意生产方式①,它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进步和发展。据测算,1978-1984年我国农业产出增长了42.23%,其中,家庭承包责任制改革的贡献约占46.89%。②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小户分散经营模式已无法满足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致使我国农业陷入了“内卷化”的困境③,农村经济陷入一种“温饱陷阱”④。随着农业现代化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农业机械化在农村的普及,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客观上要求农业生产集约化、规模化,但分散化、规模小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是与之相悖的。⑤鉴于“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业现代化经营模式都是以家庭农场的方式为主”⑥的社会现实,发展家庭农场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呼声日益高涨。家庭农场的出现既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又克服了传统农户小规模经营的不足,尤其是其具有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正好适应了农业所具有的内部规模不显著、劳动的监督和度量极其困难等特点。⑦因此,家庭农场作为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是农业家庭经营的生产关系与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保持动态适应与协调的必然产物。⑧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家庭农场”的概念,表明现阶段我国发展家庭农场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已经初步具备。然而,如何实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零碎化、块状化、超小化的土地格局向发展家庭农场所需的成片化、集中化、规模化的土地格局转变,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家庭农场土地适度规模集中的重要途径:农地权利市场化配置 发展家庭农场首先需要解决“地从哪里来”的问题⑨,由于我国所面临的人地压力以及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形成的细碎化经营的特殊情况,与规模化经营这一论题形影不离的是如何集中土地的问题。⑩关于家庭农场集中适度规模土地的途径,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李尚红和李志远(2009)、楼栋和孔祥智(2013)、朱启臻(2013)、施国庆和伊庆山(2015)认为应通过土地流转,宁淑惠(1998)、白积洋(2012)认为应通过土地退出,阮正福(2003)、王光全(2013)、陈祖海和杨婷(2013)认为应通过土地流转与土地退出相结合。由于家庭经济状况、文化程度、土地依赖程度、城镇化决心等方面差异所诱致的农民分化,农民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按照土地权利让渡程度应包括三种类型:土地保留、土地流转和土地退出(见表1)。
农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并且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即使给予科学合理的经济补偿,也不能强制农民以放弃土地这一最基本、最核心的财产权作为进城的前置条件。政府应充分尊重农民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选择权,不应通过行政干预来帮助家庭农场获得成片集中的土地,否则,不仅容易侵犯农民的财产权益,使政府与农民围绕农地权利处置问题展开激烈争夺而诱发利益冲突,而且也与农地权利市场化配置占主导地位的未来发展趋势相背离。故而,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和激励农民流转或退出土地,农民通过市场渠道自愿让渡农地权利以赚取理想的经济收益,家庭农场经营者以农地转入方身份介入市场接收土地并将零散地块归并,这应是目前家庭农场土地适度规模集中的重要实现途径。 二、家庭农场土地适度规模集中的瓶颈障碍 1.家庭农场获得集中成片且期限稳定土地的难度大 在完全自由的农地权利交易市场上,农民做出让渡农地权利的决策在时间上不可能是完全一致的,而是呈现间断的、不连续的分布状态。同时,单个农户拥有多片零碎分散地块的社会现实,很容易出现参与农地权利交易的农户数量众多、承包地总量规模巨大,但是参与交易的农地在空间上却呈现高度分散的状态,致使这种状态下的“庞大”的农地权利交易规模对家庭农场而言仅是一种“理论潜力”。农地权利交易在时空上的双重分散性,不仅加剧了市场上买卖双方农地权利交易信息的非对称性,而且使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此途径获得众多农户的小规模分散农地资源进行地权整合实现适度规模集中经营的难度大大提高。另外,部分农户不愿意流转或退出土地,或者部分农户自恃承包地具有区位优势待价而沽、坐地涨价而成为“钉子户”,这都会使家庭农场经营者实现土地完全成片集中的美好预期化为泡影,并给家庭农场的后期经营管理带来巨大的障碍。还有,农地产权不清晰,部分农民“惜地意识”“恋土情结”较强,不愿意与家庭农场主签署长期的租地合同,以及农民契约意识不强,合同期限未到就单方面解除合同等情形,使得家庭农场经营者即使获得成片集中的土地,也存在着土地使用期限“长短不一”“极不统一”的问题,这深刻地影响着家庭农场地权的稳定性。 2.家庭农场集中土地所需支付的成本及后期经营利润的收益分配缺乏参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