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农村土地纠纷处置路径选择的秩序基础 近年来,随着农村日益参与到城镇化进程之中,无论是主动加入还是被动卷入,农村有关土地的各类纠纷都不断增多且频发,尤其是在后一种情况下。这就导致原本相对封闭的农村面临越来越多的市场行为、行政行为及由之而来的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同时,一定程度上也致使原本底蕴深厚丰富的乡村建设与治理简单地走上了所谓“城市化”的单极建设与治理之路。在社会转型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新时期,有必要对以往迅猛的单极城镇化进行反思,更有必要对城镇化过程中激化的农村土地纠纷和农村社会治理中凸显的问题进行检视。在这一转型发展的过程中,所谓的一系列现代化治理手段是否适用于农村社会?是否能够有效解决农村各类社会问题、冲突和现实纠纷,且为乡民所普遍接受?在此情况下,有必要对转型发展时期农村社会治理的路径进行考察与思考。 法治建设是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将“依法治国”提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同时,法制对于解决农村围绕土地而产生的各类纠纷事件也非常重要且必要。但是,就农村社会而言,法治化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究竟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又发挥了多大的作用?现实中,笔者调查时注意到,一些农民在处置纠纷时比较避讳采取法律的途径,有时候根本不会考虑打官司,甚至是放弃打稳赢的官司。赢官司为何都不打?农民究竟如何应对危机、处理纠纷?农村社会治理究竟应该采取怎样的路径? 总体而言,农村纠纷之所以通常不采取法律诉讼的形式得以化解,一方面有传统因素,即我国古代“无讼”“抑讼”观念的司法体现和传统社会法律体系的主流价值取向,即更多追求通过礼治、德治等方式来教化百姓、调解纠纷,以达于社会和谐。另一方面也有现代因素,比如在社会现代转型时期、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农村各项现代制度建设都处于相对薄弱的领域,如产权制度的完善造成了城镇化转型中土地纠纷的爆发式涌现,而农村法治建设的相对薄弱也限制了纠纷事件诉诸法律手段的积极性,抑制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升。 关于纠纷解决,法社会学主要从社会关联(social context)的角度进行研究。有学者对此进行了范式梳理与概括,对不同类型纠纷和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关系进行分析,并认为在农村,人们会尽量避免走正式的解决途径(包括正式的法律途径和正式的行政正义系统),主要还是选择非正式的调解或自我调解方式(陆益龙,2009)。在纠纷解决途径上,从“无讼”社会理想的实现来看,有学者从抑制诉讼的途径进行考察,根据抑讼制度的不同程度(包括规范的系统性、强制性程度以及执行主体的不同等),认为我国传统社会存在非制度化、制度化和半制度化三种抑讼途径(郭星华,2014)。在乡村社会这一复杂场域中,观察者可以直观地看到社会关联之于乡民纠纷调处的影响,以及个体如何基于社会关联做出何种的情境化的选择。 就纠纷解决途径而言,我们能看到乡村社会场域的复杂性,即非制度、半制度与制度等多种途径的交织作用。在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改革与创新以及市场行为、行政行为对乡村社会的日益渗透和干预,增加了农村的纠纷类型和新风险,也给乡村社会带来了寻求正式解决途径的制度可能。但是我们还是看到,道德伦理、“无讼”“抑讼”等既有乡村社会秩序依然极大地约束着乡民的纠纷处置行为选择,将其更多囿于非正式或半正式的纠纷解决途径之中。从这一点来看,对于纠纷解决的方式选择,实则是回答一个共同体或社会秩序及其基础的问题,即人们究竟认同或愿意服从何种权威。比如说,是优先选择运用正式的法律途径?还是行政系统中的某些机构或个体?或是遵从非正式权力或民间共享性规范?这些优先选择实则对应的便是法律权威、行政权威和道义权威等不同的社会秩序基础。当然,人们在生活中所认同的权威并非单一的、不变的,而是随着问题或纠纷的需要在发生变化,权威在人们的观念里是多元的(陆益龙,2009)。而这些(单一或多元的)权威正是一个社会选择其治理路径的秩序基础。 毋庸置疑,农民的行为选择极具复杂性,往往充满着各种理性考量和道义责任的交锋;但无论农民在解决纠纷的不同方式上做何选择,一定与他所最为认同的秩序基础和个人所处的社会关联有极大的直接关系。尽管城镇化、现代化已经带来了乡村社会共同体成员的生境转型,尽管农村法治化建设已在孕育新的秩序基础,但是,我们还是需要回到乡村社会文化传统中,探察村庄共同体及其成员所遵循的秩序基础,探寻符合乡村实际的社会治理路径。从事件—过程的角度观察农村的具体现实纠纷及其处置,为我们探索农村社会治理路径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微观视角,这正是本文的着眼点与重点。 本文主要着眼于农村的土地纠纷事件,并重点关注那些并未提起诉讼的农村纠纷事件①是如何解决的。 下文以发生在我国西部地区某县一个城中村的两起土地纠纷事件为研究对象,从现实农村纠纷的具体处置出发,对法治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理想高度及其在农村社会日常生活和农民的行为选择中的现实处境之间的反差进行考察,进而对农村社会治理的路径进行探析。本文研究的意义在于,通过对两起土地纠纷事件的关注与分析,一方面印证了社会关联对于现今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依旧有着较大的影响;另一方面也试图说明,社会关联发挥作用的原因在于其背后所隐现的一套乡村社会秩序和治理逻辑,而法治不畅的原因则在于其并未形成一套可与既有乡村社会秩序匹配的社会秩序和治理逻辑。换言之,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法治只是农村社会治理的一个方面,而乡村社会秩序下的治理手段依然具有并发挥着积极和重要作用,而且能更有效地处置或解决农村现实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