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65(2016)03-0084-07 一、现行影视审查制度与未成年人保护目的之冲突 2015年10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审议,目前《草案》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电影产业的法律草案,其意在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和规范审查标准的方式达到促进电影产业健康发展的目的。令人遗憾的是,具备未成年人保护和产业促进双重功能的电影分级制度未被纳入《草案》。中国电影和电视行业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越来越多的影视作品被制作和放映并且极大地丰富了公众的精神生活,但是,在影视行业日益繁荣的背后却潜藏着一种不可忽视的普遍性评价矛盾。从政府监管角度出发,所有的影视作品在公开播映前都已经过严格的审批或者审查程序,其通常不再含有严重违背社会主流价值观和有损社会秩序的内容。然而,若基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立场考察,过审的影视作品未必能够完全排除暴力和性等不宜内容而达到老少咸宜的标准。所谓“暴力”不仅包括通过肢体对人的身体、物品或者动物施加的攻击或者毁坏行为,还包括通过粗俗的语言进行侮辱、亵渎、蔑视或者咒骂等软性暴力;而“性”不仅包括对裸体或者性行为的描写,还包括对性心理、性兴趣或者性冲动的明示或者暗示。当含有暴力和性等不宜内容的影视作品受到互联网、报刊等媒体和公众的广泛舆论批评时,影视管理部门通常以事后监管的方式弥补事前审查的缺陷。例如,2015年5月电视剧《一起打鬼子》第29集因含有男女大胆露骨缠绵镜头和性暗示挑逗台词在互联网上引起轩然大波,进而被相关部门责令停止播出和修改整顿。[1]此方式虽然可以迅速阻断不宜内容的传播,但它治标不治本,深层次的评价矛盾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消减。影视作品中的暴力和性等不宜内容一旦被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过早地接触和承纳,就极有可能诱发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 详言之,《电影管理条例》第24条和第25条第1款与《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2条和第33条等分别规定了电影、电视的审查制度及其审查标准。影视审查标准是审查影视内容时应当执行的涉及政治、文化、意识形态和社会秩序等领域的最低评判标准。电影和电视的审查标准内容基本一致,其绝大部分内容意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持社会稳定。因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是现行影视审查标准的最重要保护客体。原则上,一旦影视内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要求,该作品将无法获得全国公映或者播放的机会和资格。由于影视审查标准具有概括性和模糊性,同时又缺乏明确和具体的操作细则或者规程,在实践中,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审查部门通过设置审查标准的最低限度以适度放宽审查尺度,从而为影像划定不可逾越的表达底线。这种审查标准和方式通常被称为“底线审查”。现行影视审查制度试图在稳定秩序和繁荣文化之间寻求某种谨慎的平衡,但毋庸讳言,该审查制度自身存在难以克服的重大缺陷。 一方面,现行影视审查制度通过底线审查排除和过滤严重侵害或者威胁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影像信息,过审的影视作品虽不再包含具有反社会特征的不良信息,但刻意不受底线羁绊的影视作品一旦轻松跨过门槛即可获得较大的自由表达空间。底线审查实际上促进了影像的过度暴力化和色情化。[2]例如,2014年上映的热卖电影《心花路放》的故事主线是,由徐峥和黄渤扮演的两位男主人公以治愈情伤之名开启一段邂逅艳遇的旅途。此片中有多处场景表现出青年男女对一夜情的期待和随意态度。影视制作方在满足现行审查标准的前提下为攫取高票房收入或者收视率而以“打擦边球”的方式加入暴力和性等镜头以吸引眼球和博取关注。尽管《草案》第21条提出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但其仍难以彻底解决底线审查的弊病。因为底线审查本身就是对过度抽象的审查标准的实践细化,而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为目的而制定的具体审查标准只是根据法的确定性原则将底线审查所采用的实际标准法定化,这虽然有助于提高审查活动的法治程度,但无法彻底解决底线审查为影视作品预留的表达空间过于宽泛的问题。 另一方面,现行影视审查制度未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影像信息的认知和应用能力上存在的明显差异纳入制定和实施文化政策的考量范围,也未根据未成年人在不同年龄阶段的具体特点而对影视节目予以更深层次细分。对影视审查机构而言,凡是通过审查的影视作品在形式上即具备“老少咸宜”的文化产品身份。可问题是,老少咸宜是一个难以实际达致的目标。例如,据美国电影协会统计,自1968年开始实施电影分级制度起至2002年底,由美国电影协会定级的成千上万部影片中只有7%的电影属于G级(适合所有年龄阶段观众的大众级)。[3]当面对暴力和性等影像信息时,具备丰富生活阅历和社会经验的成年人通常能够对影像所表达的意义加以理性分析和客观判断,并极少受此影响而实施社会危害行为。若以成人视角观赏电影《心花路放》,其只不过是一部妙趣横生的公路题材喜剧片而已。但是,当过审的影视作品以合法和公开的形式向未成年人传播暴力和性等影像信息时,未成年人极有可能误认为这些内容是符合自然科学逻辑和社会科学经验的现实生活常态,进而非理性地接受、存储和应用这些不宜信息。虚拟的影像世界与真实的生活世界在认知和应用能力欠缺的未成年人头脑中发生混同,可能对现行影视审查制度意欲维护的秩序产生强烈的反作用。 有关实证研究已证明,影视中的暴力和性等不宜内容与未成年人犯罪之间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例如,未成年人对含有暴力内容的电影、电视、影碟或视频的兴趣程度每上升一个层级,该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比将升高至1.834倍;如果未成年人上网最常干的事情是观看与暴力有关的内容,则该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比将升高至10.279倍。“未成年人对暴力资讯的接触可能促成其犯罪概率的增大”。[4]一项针对未成年犯的问卷调查显示,有超过三分之一的未成年犯观看影视的主要目的是“看一些男女亲热、暴力血腥镜头,寻求刺激”;有50.7%的未成年犯最崇拜的影视人物是“黑社会老大”;有27.8%的未成年犯认为影视作品与自身行为“关系密切,受影视中的不良内容的影响走上犯罪道路”;有35.4%的未成年犯认为“有一定关系,但不是主要原因”;只有30.8%的未成年犯认为影视内容与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之间“完全没有关系”。[5]如果未成年人上网最常看和性有关的美女图片、视频或者情色电影等内容,则该未成年犯罪人选择实施强奸犯罪的发生比将增大至3.846倍;换言之,“在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接触这些‘性关联资讯’却不足以‘宣泄’其郁积的性欲,反而可能促成其选择实施性犯罪。”[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