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开征房地产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房地产业作为中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经济增长点,它的健康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城镇化进程正处于快速推进时期,2011年年底,我国城镇化率首次突破50%,达到51.3%,到2015年已超过54%,预计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将提高到60%左右,到2030年达到65%左右。城镇化推进会增加城镇人口规模和比重,将为我国房地产市场提供强有力的需求支撑。近些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国家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在不同时期出台了多项调控政策,从政策导向来看,逐渐由解决房地产市场短期状况向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发展转变,政策手段也日益丰富,从简单的增减土地供给和货币政策向金融、财税、土地和住房保障等多项政策综合运用发展。然而从目前市场状况来看,房地产价格虽有所回落,但仍远远高于普通居民消费能力。应当看到,我国房价过高与市场过度炒作,与房地产税收制度不合理不无关系。目前房地产领域“重交易、轻保有”的税负结构,造成了房地产交易环节税负大量转嫁到购买者身上,抬高了房价,而保有环节税负偏轻,持有房地产的税收成本低,加剧了购房者投机性购房需求和房地产开发商囤地行为。因此,开征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有利于引导房地产消费预期,减轻市场投机行为,促进土地集约合理利用,从而对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二)有利于调节收入和财产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居民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从基尼系数来看,1978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317,从2000年开始超过了国际上0.4的警戒线水平,此后继续上扬,到2008年达到最高值0.491。自2009年起基尼系数开始回落,2013年基尼系数为0.473,为十年来最低,但仍远高于0.4的警戒线水平。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巨大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收入差距扩大,很大一部分原因来自于房地产等存量财富的分布不公上。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增加,房地产已经成为居民存量财富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房价呈快速上升态势,居民投资房产所得的财产性收入成倍增长,而现行房地产税的缺失,导致对财产性收入无法进行有效的税收调节,形成“贫者越贫、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加剧了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因此,针对房地产等存量财富开征房地产税,加大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调节力度,有助于加大对存量财富的调节、缓解居民收入差距扩大。 (三)有利于构建地方税体系。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确定了中国政府间税收划分制度的总体框架。近年来,中国稳步推进地方税制度改革,适当调整政府间收入划分,简化了地方税体系,优化了税种结构,促进了税负公平,地方税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1994年以来地方税收收入增长较快,规模不断扩大。但是,这一体制运行到现在,也积累了不少矛盾和问题,表现在地方税体系不完善,地方主体税种建设滞后,地方政府缺乏稳定、持续的收入来源。此外,营改增等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也进一步倒逼中国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步伐。为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改革财税体制,构建地方税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要求做好顶层设计,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在中央和地方税权设置和收入划分上实现根本性安排。 从理论和国际经验来看,房地产税天然地具有适合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属性:地域性强、税基不流动,纳税面广,收入稳定,扭曲性小,且具有明显受益性,因此对不动产课征的财产税几乎无一例外地成为各国省以下地方税收的主要税种,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目前,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推进,市县两级房地产已具有相当规模,从长远来看,开征房地产税,可以成为地方的一种持续稳定的财源,有利于加快形成地方税收体系,增强地方治理能力。 二、中国与房地产相关的财税制度现状和主要问题 (一)土地出让收入制度。 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有偿转让一定期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续期土地出让金、合同改约补偿金。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中国城镇土地实行单一的划拨制度,从80年代起,开始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使用权由过去的无偿和无限期使用转变为有偿和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土地出让形式采用协议、拍卖、招标等形式。1988年国家决定在全国城镇普遍实行土地使用费制度,即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此全国人大修改了《宪法》,明确“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