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背景 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明确将全部税种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三大类,在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收入,建立地方税体系。本文所称地方税,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法律,由政府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征管办法,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的税政管理权限、收入95%以上归属地方政府的税种。 客观评价,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着诸多不足,地方税收收入不足以满足事权的需要,地方政府面临着财力紧缺的窘境。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将彻底收官,营业税将彻底消亡,地方税体系将面临着主体税种缺失、群龙无首的尴尬局面。如何切实完善地方税体系,既保证地方政府收入规模、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保证财力与事权匹配,又保证中央与地方的税种与税收收入的划分,是目前国内外学者深入思考的内容。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综述 国外对于地方税体系的研究主要基于公共产品理论,始于上世纪初,盛行于上世纪中期,研究内容侧重于政府间税收分配与税收征收效率方面。 在公共产品理论研究方面,Lindahl(1919)以林达尔均衡理论表达社会个体依意愿价格购买公共产品的思想;Samuelson(1954)给出纯粹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Tiebout(1956)最早提出财政分权理论。之后,关于地方税体系、地方公共产品的研究成果大量涌现。Buchanan(1965)拓宽了公共产品的概念;奥茨(1972)提出中央政府应提供全国范围内具有广泛偏好的公共产品,地方政府应提供不同区域间公民偏好差异性较大的公共产品,使资源分配更具效率。 在中央地方政府间税收分配原则研究方面,塞利格曼(1911)认为政府间税收收入分配应着重于效率、适应、恰当;Musgrave(1959)认为以稳定经济、调节收入分配为目标的税种以及税源分布不均的税种应划归为中央税,税基流动性小的税收应当划归为地方税(邓子基,2007);鲍德威(1994)认为应将与不动产有关的税种和只征收一道环节的销售税划为地方税。 相对而言,国外对于地方税体系的研究历史悠久,理论基础充实,但多是基于公共产品理论的范式研究与普遍研究,缺少与中国实际情况的有机结合,因此,某种程度上缺少对中国地方税体系建设的有效指导。 (二)国内文献综述 国内对于地方税体系的研究主要基于分税制,始于上世纪80年代,盛行于90年代,研究内容侧重于地方税体系建立的必要性与操作办法方面。 在地方税体系建立的必要性方面,学者们认为中国地方税收入规模仍然很小(杜宏峰和张卫星,1997),地方税体系建设是财政体制和分税制的薄弱环节(刘建民,1996),建立地方税体系迫在眉睫(梁尚敏和鲁年友,1995),而工商税制改革为地方税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前提条件(戴海先,1989)。 在地方税体系建立的操作方面,学者们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地方税体系改革的目标(管永昊,2009),确定地方税体系的原则是构造地方税体系的逻辑起点(白景明,1995),应按照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完善地方税体系(朱玉明,1996)。具体而言,中央与地方须各有完善的税收体系(戴海先,1990);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税权(广东省税务学会秘书处,1995;张京萍,2000;郝硕博和李上炸,2009;马海涛和姜爱华,2011;汤贡亮、何杨和李俊英,2012)和税收收入分配关系(迪方,1998;曾国祥,2000);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古建芹和李亚松,2003;李新,2005)及审批、协调和监督责任(安体富、翟景明和杜炎,2002),确定地方税管理权限(郭代模和许太谊,1997),使地方税收入适应地方财政支出的需要(戴海先,1997),为地方政府履职提供财力保证(苏冬一和杜威,2006)。要构建特区地方税收新体系(杨龙,1994;吴升文,1995;乔家华,1995);建立以规模型和效益型为主的地方税税源体系(袁成,1996)和市场型模式的公共财政(唐向,2002)。此外,部分学者认为可将部分收费转化为地方税(山东大学经济学院课题组,1997),财产税应成为地方税体系的核心(黄国龙,2008)。 2012年营改增改革启动,地方税体系的研究视角开始转向营改增对地方税收收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学者们认为,营改增使得地方税体系构建尤为迫切(关礼,2014),应依据传统分税理论及第二代分税理论(谷成,2014),选择大共享税的分税制模式(王金秀,2014),以营改增为契机改革地方税体系(郭月梅,2013),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的税政管理权(李升,2012),增强地方政府财政自给能力(匡小平和刘颖,2013),在中央独享增值税收入的前提下加大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朱青,2014),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罗涛,2013)。 在具体的措施上,贾康和梁季(2014)认为应以确定地方税基、税权下放、完善共享税收入划分办法为切入点完善地方税体系;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2014)认为应构建市县级财政以财产税为核心、省级财政以零售环节消费税为核心、西部资源富集地区财政以资源税为主导的地方税体系;唐婧妮(2014)认为地方税改革应与清理规费同步进行;石子印(2015)认为增值税分享部分应是地方税的主要构成;靳继东和东北财经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2015)认为地方税体系建设应重点围绕于政府与市场关系条件下地方政府税收行为、管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