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制度创新与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是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被誉为中国20世纪末最成功的经济体制改革之一。这一以公平为目标、按人均分、农户自主经营的制度安排,有效节约了劳动监督成本,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消除绝对贫困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持续向非农部门转移,这一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显现,“有田无人种”和“能者无田种”并存成为制约农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是在现阶段克服土地平均分配弊端、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根本之道。在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和农村人地关系日趋松动的背景下,中央政府对待土地流转的态度愈发积极。承包制实施以后,从1982年《宪法》“禁止土地租赁”,到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再从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可以依法转包、出租、流转”,到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流转”,我国土地流转政策经历了从禁止到允许再到鼓励支持的三个阶段。 然而,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育仍不完善。一个突出表现是:农村土地流转呈现非正式性,相当数量的农户仍选择将土地以口头合约形式转包给亲友,没有签订正式的土地流转合同。①虽然国家从法律层面规定农地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不少地区还专门制定了标准的合同范本,但政策实施效果并未达到预期。如叶剑平等2008年对17省的抽样调查发现,82.6%的土地转出和81.8%的土地转入未签订书面合同。②钱忠好和冀县卿对江苏、广西、湖北、黑龙江4省的抽样调查报告了较高的合同签订率,但仍有接近一半的转出户和转入户在2013年流转土地时未签订土地流转合同。③ 为什么大量农民在转出土地时不签订正式合约呢?国外学者基于不完备契约理论对非正式合约的存在价值作出了解释:由于有限理性的存在,法律制度不可能完美无缺,契约设计也无法考虑到所有问题,因此契约具有“不完备性”,诸多契约的执行需要依赖法律之外的“抵押、触发策略、声誉”等保护机制。④国内学者则强调中国农村的“乡土性”和“熟人社会”特征。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传统村庄聚族而居,农民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需要建立长期而稳定的社会关系。⑤因此,熟人、亲邻之间不仅关注直接收益,还非常重视声誉口碑以及彼此之间的互惠期望、信任和忠诚。⑥亲友邻居基于长期交互过程中所形成的“默契”与声誉机制,一般不会随意处置所转入的农地,从而能够为转出农户提供稳定预期。⑦农户之间在长期博弈中形成的信任和信息的高度对称使他们采取口头合约形式的交易成本大为降低⑧,因此人情规则成为农地流转中的重要规则之一。 也有学者从农地产权制度视角对农地流转合约选择进行解释,认为当下农地流转不规范现象与实施正式合约所需的配套制度缺失相关。譬如长期以来实施土地合同所需要的司法机关和有关制度不健全,大部分农民没有土地使用证,缺乏土地流转纠纷仲裁机构等。⑨由于难以通过正式制度保障流转地的产权安全,农民转而选择值得信赖的亲友承租土地并采取非正式的流转方式。⑩ 新一轮农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政策目标之一就是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促进土地流转市场发育。这一具有较强产权保护特征的土地制度安排,到底会对农户土地流转形式的选择产生什么影响?能否对农村土地的规范化流转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现有文献鲜有论述且缺乏数据支撑。基于此,本文将从理论层面分析新一轮农地确权登记颁证对农户土地流转合约选择的作用机理,在此基础上通过构建Probit模型和Heckprobit模型,利用江苏省3县(市、区)的调研数据来对这个问题作出实证回应。 新一轮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理论实质与政策特征 从2009年开始试点实施的新一轮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是由中央决策、自上而下、在《物权法》法律框架下对农民土地权利内容的一次更加清晰、丰富的界定和保护。与“分田到户”和“二轮承包”相比(11),本轮确权具有以下三方面特征: 第一,权属更加清晰。分田到户时,农村承包土地实行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置,这种权属分置对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具有显著激励作用。但承包权和经营权在法律上被模糊地视作一项权利,结构不清、界限模糊的问题长期存在。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求权属分置更加清晰化。2014年11月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要求。2015年国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再次强调了“三权分置”。政策设计的着力点在于,在保证现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情况下,维护好农户的承包权,促进经营权实现最大限度优化配置。 第二,权利更加稳定。从时间的维度看,第一轮承包期是15年不变,第二轮承包期延长为30年不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长久不变”——尽管对“长久”没有明确界定,但政策意在使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利愈加稳定。从空间的维度看,由于政府征用、村庄自发调整、土地登记不清、(2006年以前需上缴)农业税等原因,以往农村承包田块普遍存在界线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着眼于这些问题,新一轮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在二调成果基础上重测地块面积,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从法律的维度看,前两轮农村土地承包没有清晰的账目登记,承包方也没有确定的地块信息,土地边界大多处于村集体或农户默认状态,大部分农户更缺乏书面凭证,遇到纠纷时维权难。新一轮确权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向农户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在《物权法》所规定的“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任意调整土地”的法律框架下,强化了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