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及后续完善措施,主要侧重于政府间收入划分和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对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调整较少。当前财政体制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都与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不合理有关,严重制约着下一步财政体制改革的进程。为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进一步改革财政体制,其间的必经之路和重要途径便是深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本文侧重对几个主要发达国家政府间事权划分模式进行考察,并结合我国财政体制演变和事权划分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构想。 一、主要发达国家政府间事权划分模式 世界各国政府的事权划分情况各不相同,但适应自身社会发展状态、利于国家管理和发展是共同的追求。 (一)美国政府间事权关系 美国是由50个州以及华盛顿特区构成的联邦国家,其政府由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构成。地方政府约有9万个,类型因州而异,主要有县、市镇、学区和特别区等。 联邦与州政府的事权划分。美国联邦政府的事权范围实际上由其立法权限来确定,因为联邦法律的实施都是由联邦行政机关来进行的。美国联邦的立法权限采用列举方式,初期的合众国宪法列举了联邦政府包括课税及征收、国际和州际通商的管理在内的17项立法权限,并用“负面清单”的方式列举对州的禁止事项。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联邦事权范围逐步扩张。19世纪末,美国贫富分化加剧,伪劣商品盛行,针对此情况而颁布的《肉品检查法》和《纯粹食品药品法》使联邦政府的事务管辖范围扩大到食品药品监督领域;面对经济危机时,联邦政府制定了《紧急银行法令》,成立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手伸入经济领域;为安排退役军人,保证教育公平,联邦政府还颁布了《军人安置法》和《国防教育法》等,介入始终由州政府扮演领导角色的教育领域。 州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美国各州的宪法或州法规定了其地方政府的类型和具体权责,对地方政府的事权做出了具体而详细的列示和说明。虽然各州都给予地方政府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治权限,但绝大多数的州政府还是保留了对地方政府的高度干预和管制。 总体来说,美国政府间事权划分的主要特点是联邦权限的不断扩张,这是由其宪法设定而带来的。美国宪法中规定,国会对于可由宪法授予权力引申而来的权力都可以立法,这为联邦管辖范围提供了相当大的弹性。但是,不管联邦政府的权限如何扩大,其与州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都是十分明确的,并且立法规定,依法执行。 (二)日本政府间事权关系 日本地方政府通常也称作“地方自治体”,包括一级行政区的都、道、府、县以及二级行政区的市、町、村。地方政府得到国家宪法所赋予的自治立法权和广泛的行政事务权,其事权范围非常广,主要包括法律或政令规定的本属中央职能的法定受托事务,以及除此之外的地方自治事务。不过中央政府对其的管制也并不是完全放开的。 日本的地方自治法律以《地方自治法》为核心,对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等做出了规定,并明确了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基本原则:关乎国家安危、关于全民的全国统一规定、地方自治基本准则以及须在全国范围内、从全国立场出发颁布实施的政策措施等事务为中央事权;提高居民福利、地区行政事务等为地方政府职责。关于日本中央政府、都道府县、市町村的具体事权职责,个别法中也有详细的规定。 日本是单一制国家,具有集权传统,中央通过人事、行政指导、专项拨款等方式对地方进行全方位干预。战后一直推进分权改革,都道府县知事由中央任命制改为公选制,地方债务许可制改为备案制。近年来经过努力,“三位一体”改革基本到位,主要成果是削减国库支出金,同时向地方政府移让税源,增强地方政府自主能力,减少中央干预,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三)英国政府间事权关系 英国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组成,是单一制的君主立宪国家,实行议会内阁制度。作为宪政母国,英国却并没有一部成文的宪法,其地方政府的职权主要由议会授权。因此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也就根据议会授权的调整而改变。 英国政府间的事权关系可以按照所涉及的事务领域来划分:配置资源、稳定经济、提供公共服务等属于中央政府事权;安保、环境、个人性、社会性、商业性事务等属于地方政府的主要事权范围。另外,英国中央政府还颁布了《苏格兰法》《威尔士政府法》和《北爱尔兰法》,以明确相应地区政府的事权。 由于没有成文的宪法规定,议会授权是地方政府事权的主要来源,因此英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手段对地方行政和财政事务进行干预和控制,政府间常出现讨价还价的情况。另一方面,英国的地方政府全面绩效考核机制是值得借鉴的。该激励约束机制包括对于资源利用、服务、市政当局等三个部分的评价,按此框架对地方政府进行严格考核,在提升地方政府行权水平的同时加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 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地方政府进行了一场规模空前的放权变革:授权地方政府,建立参与型民主的治理模式;公共政策的制定由自上而下的模式向自下而上的模式转变;加强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引入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公民共同合作,提升政府的治理水平和能力。同时,中央政府也在积极探索建立对地方政府的激励约束机制。2002年,英国国家审计署出台了地方政府全面绩效考核基本框架,包括资源利用评价、服务评价、市政当局评价三部分内容,并依照此框架对郡政府和一级制地方政府进行严格考核,调动了地方政府提升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加强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保证了中央重大政策在地方的执行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