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闹大”现象:问题与性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征地拆迁越来越普遍。对于农民而言,征地拆迁不仅会带来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的巨大变革,而且还涉及生活保障问题和巨额的土地增值收益再分配问题。征地拆迁关系到农村利益结构的调整,它必然会触发农村内部群体之间、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由此必然会带来诸多的问题、矛盾和冲突。①据相关调查,在我国现阶段所有的群体性事件中,农民问题占30—40%,而在农民问题中土地问题又是主要问题,其中涉及征地拆迁的约占60—69%。②在农民上访案例中,超过70%是由征地拆迁引发的。正因为如此,征地拆迁成为我国地方政府“维稳”的重要领域,但即便在地方政府极力动员主要党政官员、相关部门、乡村两级组织进行“上下联动”、“群防群控”的“大维稳”条件下,征地拆迁中的冲突仍不断涌现。而农民则在征地拆迁的利益博弈中,越来越领悟“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道理,不断掀起“闹大”风潮。 征地拆迁中的“闹大”现象不仅为政府所忌惮,而且很容易为公共媒体所关注,一旦公开报道就会成为公共事件,引燃舆论之火。近来屡见报端的“钉子户”抗征抗拆,便是征地拆迁中典型的“闹大”现象。学界甚至通过对征地拆迁中各类“闹大”现象如个体对抗、上访、群体性事件等的分析,迅速树立了近年从西方引进的“抗争政治”理论的霸权地位,令其他分析范式黯然失色,以至于哪篇分析该类现象的文章不提“维权抗争”,该分析似乎就缺乏“政治正确”,使得农民的“闹大”现象带上了鲜明的政治色彩。③足见征地拆迁中“闹大”现象的理论意义和现实内涵之重,这也正是本文之所以要理清“闹大”现象本质的原因所在。 “闹大”现象是当前我国公共治理中的常见现象。学者韩志明将“闹大”定义为,“农民个人或集体通过激烈的行动或运用网络、媒体等问题化工具把矛盾冲突公开化,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的行动过程,是使社会问题由小问题发展成大事件,进而推动社会力量特别是(上级)政府来解决这些问题的演变过程”。④“闹大”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动性闹大,民众在向政府反映诉求之后得不到应有的答复和解决,遂通过闹大引起社会关注和上级政府的重视,这是民众有目的性的、刻意为之的现象;二是演变性闹大,政府在民众提出诉求、要求和问题后,没有得到应有重视而任其发展,使小群体、小范围、孤立的问题逐渐演变成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在民众情绪的积聚和导火索的激发下突然爆发。在农村征地拆迁中,这两类闹大现象都存在,但比例较高的是主动性闹大。 在农村征地拆迁中,无论是主动性闹大还是演变性闹大,其目的都是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和求助,以图解决问题、满足诉求,而非刻意对抗政府,其行为不带有政治性,更没有“以法抗争”中明确的政治目标。⑤民众通过闹大来吸引外界的关注、呼应和支持,使个体性问题“问题化”⑥为社会问题,最终将自己的诉求输入至(上级)政府的政策设置议程,成为(上级)政府马上要解决的政策问题。这意味着,若没有“闹大”,民众的诉求难以进入政府的法眼,不可能得到重视和解决。“闹大”现象的普遍出现,说明它不是偶发的、局部的和技术性问题,⑦而是我国政策议程设置结构性障碍和运行不畅等问题的集中体现,说明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问题表达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上达天庭”(上级政府或中央政府),无法转化为政府的政策议程和政策输出而得到满足或解决。“闹大”尽管是非正常的诉求表达方式,但它终究是对政策偏好的表达,不是政治异见的表达。因此,对“闹大”现象不应过于政治化和敏感化,而应在政策议程设置机制和制度上做文章,畅通弱势群体的表达渠道,逐渐化不正常的表达方式为正常的表达方式。 二、农民的逻辑:行动策略与利益最大化 当前除少数因基础设施如铁路、公路、跨流域调水等要占用农村地区的土地外,我国多数的征地拆迁发生在城市近郊和远郊农村。这些农村地区的征地拆迁是城市化扩张的必然要求,农民对此是很清楚的。并且,征地拆迁补偿将农民未来的土地价值变现为一笔不小的收入,征地拆迁后农户将被安置进城市化的小区,这也是大部分农民所期待的,因此他们非但不抗征抗拆反而盼征地拆迁。⑧征地拆迁实质上是土地农转非增值收益的再分配过程,这个过程必然涉及农民跟政府(包括村委会)的互动和博弈。农民作为理性的行动主体,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希望自己的效用函数最大化,在利益再分配中获得尽可能多的再分配额。政府及其官员也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也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动力和愿望,在行为选择之前也要对成本和收益进行核算。如此,在征地拆迁再分配过程中,必然发生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农民向政府提出利益诉求,以及政府可能对农民权利和利益的侵害问题,或不作为的问题。按一般常理,农民有更多的利益诉求和反抗政府侵权的表达渠道,如信访、调解、仲裁、诉讼等,不需要通过“闹大”的方式进行救济。但是,农民为什么要闹大?谁在闹大?他们闹大的目的和方式是什么? (一)征地拆迁中“闹大”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