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16)01-0074-007 当前,中国的国家治理模式总体上呈现政府主导的特征,但各省之间又存在个性化的差异,如“浙江模式”、“苏南模式”、“广东模式”等等。针对这些特殊的中层治理模式,学界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重视角出发进行了解读。已有研究主要考察了改革开放的政策导向、主政者的接续推动、民众参与、市场机制等因素在“广东模式”生成与演化中的作用;①政府的超强干预、产权制度、历史传统、区域内部积累等因素在“苏南模式”塑造中发挥的作用。②而在对“浙江模式”这一中层治理的典型范例进行解读时,学者多偏向考察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等民间力量以及块状经济特征、诱致性制度变迁、地方政府的有限干预、人文精神等因素的作用。③但在我国“政党造国家,国家造社会”的政治结构下,市场与社会内源性力量的发展壮大需要强有力的党政力量的保护和支持。即使在以“小企业”、“大市场”、“大参与”、“小政府”为特征的“浙江模式”中,依然不能忽视党政力量在治理改革中所发挥的战略作用。目前,已有学者关注到县、市级的地方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及其行为逻辑,④而较少把关注点放在省一级的党委和政府上。因此,本文试图把“省级政府”⑤及其自主性行为纳入学术研究的视野,考察这一变量在“浙江模式”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以进一步透视我国国家治理的内在机理。 一、省级政府自主性的来源与演化 我国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省级政府是中央政府的“代理人”,是中央决策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者。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省级政府拥有一个充满弹性的自主性空间。⑥“省级政府自主性”是笔者受“地方政府自主性”⑦的启发并将其具体化而得出的概念。从广义上讲,它指的是省级政府超越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以及各种市场、社会力量的制约,按照自己的意志实现效用目标的可能性以及由此表现出来的独特的行为逻辑。但本文仅从狭义上讨论省级政府的自主性,将它定义为拥有相对独立利益结构的省级政府超越中央政府的制约,按照自己的意志实现其效用目标的可能性以及由此表现出来的独特的行为逻辑。这种自主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普遍的自主性,即“在贯彻中央总体方针政策的过程中,各省级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变通地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二是特殊的自主性,即“在中央的支持和默许下,个别享有特殊待遇的省级地方可以自主地进行政策创新,探索新的方针政策,并为中央的政策变化提供新思路。”⑧ (一)中央的纵向授权是省级政府普遍自主性的来源 改革开放后,为扭转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效率低下的状况,中央开始逐步推行放权让利的改革以带动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激发社会的活力。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央领导人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试图延续“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历史传统,有计划、分步骤地向地方放权,为地方政府发挥自主性提供一个更加制度化的弹性空间。而省级政府所获得的自主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相对独立的财政权。自1980年始,中央开始实行与省级政府“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收支范围。省级政府在财政上日趋独立,享有在辖区内征税的自主权。“地方所属企业的收入、盐税、农牧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和地方其他收入,归地方财政。上划给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其收入作为固定比例分成收入,80%归中央财政,20%归地方财政。”⑨此后,这一财政管理体制在1985年和1988年进行了两次改革,大多数省份的留成比例在这两个阶段逐渐增加。与此同时,省级政府对于留成部分的支出具有自主决策权。②地方立法权。改革开放之前,立法权完全集中在全国人大,地方政府不享有立法权。1979年,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了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并于1982年写入宪法。随后,根据1982年《宪法》重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又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两次《地方组织法》的修改扩大了省级政府的立法权限,并为省级政府自主性的扩张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③其他辖区治理方面的自主权。1984年中央进行计划体制改革,将一大批国有企业和事权下放给地方政府,并将地方的改革合法化。省级政府获得了地方计划管理权、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权、一定限度的技术改造权和城乡建设权、对外贸易和外汇管理权、减免税收权、定价权、工资管理权、旅游事务的外联和签证通知权、物价管理权、物资分配权等多项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自主权。⑩同时省级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任免、考核下一级的干部。然而,最主要的是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投资、经营、管理的自主权,这是省级政府发挥自主性的重要权力基础,并且这种行政性放权模糊了中央与省级政府的权力和责任边界,为省级政府自主性的扩张提供了一个弹性的空间。 (二)独立的利益结构与分殊化的责任目标是省级政府特殊自主性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