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世界上只有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少数发达国家的农业在发展初期就具备商业化和规模化的特征,其他亚洲国家和欧洲国家,小农经济曾经有过漫长的历史。不同国家在向现代化社会转变过程中,小农经济向家庭农场转变成为普遍趋势。美国是以规模化的家庭农场著称,而日本和韩国则与中国大陆类似,都面临着农业人口较多,耕地有限,小农经济占绝大部分的问题,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也经历了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发展过程。 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发展,农村劳动力迁移和劳动力成本上涨,农民兼业化、老龄化和农村空心化成为普遍现象。解决好谁来种地、如何种好地成为农业发展的关键。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关于“家庭农场”的政策以来,各地区相继制定了相关的文件来指导和鼓励家庭农场发展。2014年农业部进一步提出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①。在这份指导性意见中,农业部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商品化、集约化生产经营,且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为农业收入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农业部没有对家庭农场给出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而是让各个省市地区分别制定适合地区的政策和办法。由于家庭农场标准的制定涉及具体家庭农场扶持政策实施对象的确定,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国家层面对家庭农场概念的模糊性,导致不同地方出台的家庭农场的界定标准和扶持政策千差万别。 本文在对相关家庭农场前期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当前部分地区已出台的家庭农场试行办法进行整理,以期能找到普遍的标准和原则,并对家庭农场界定标准共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将来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政策建议。 二、家庭农场的定义、特征和标准 (一)家庭农场的定义 对于家庭农场的定义,郭亚萍(2009)等认为,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在大面积的土地上进行耕作,自产自销的现代经济组织形式,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面向市场,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业,加工并销售,实行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且实施科学管理的企业化实体。袁赛男(2013)认为中西方对“农场”的概念有着不同的认识。在西方,与农场对应的词是“farm”,主要是指农庄、农家、畜牧场、农田,也就是凡属于一个经营单位的土地不管面积大小统称为农场。而在中国,一般指使用机器,大规模进行农业生产的企业单位和私人单位。中国的农场概念更多地强调一定的规模、一定的面积和一定的技术含量。家庭农场既把现代农业要素融入到了传统意义上的农户家庭经营中,又避免了雇工农场大规模流转土地带来的解放劳动力过多、企业运行风险累及农民、农作精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是传统农业走向现代农业的路径选择。基于此,他认为家庭农场的概念可表述为“以农户为经营主体,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这和农业部提出的家庭农场概念基本相同。 (二)家庭农场的特征 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家庭农场要以家庭作为基本的生产单位,需要一定的规模经营以达到规模经济降低生产成本的效益。其次,对家庭农场的社会服务体系和农场主的职业技能有相当大的要求。郭熙保(2013)认为,家庭农场至少具有四个基本特征:以家庭作为经营单位;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经营的农地具有长期稳定性并达到一定规模;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全部或主要收入来源。高强等(2013)认为家庭农场的特征可以归纳为家庭经营、适度规模、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等四个显著特征。楚国良(2013)从四个方面概括了家庭农场的特征:家庭农场主的综合素质比较高,大都意识超前、懂管理、善经营、了解市场动向,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家庭农场生产作业的信息化、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很高;农畜产品高质高效,符合法定标准;农场经营规模较大,专业化程度高。 (三)家庭农场的确定标准 郭熙保(2013)提出的家庭农场的标准包括六点:农村户口,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农场主年龄50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务农经验;常年至少有两个劳动力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少量雇佣季节工;对耕地至少拥有10年以上经营权;经营耕地面积在100—300亩之间;农业收入占家庭全部收入的80%以上。但他也认为中国地域辽阔,各地人口密度、地形差异大,如果笼统地说中国应该走哪种农业发展道路也不是很适合。很显然,经营规模究竟多大还取决于农业机械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如果机械化、社会化服务水平高,经营的面积就会更大些,反之就要小一些。 三、不同地区家庭农场确认标准的实践 根据农业部对家庭农场的定义,中国当前出台的大量地方试行文件多从户籍、家庭劳动力、家庭收入主要来源、规模、收入水平等方面做出审核标准。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出台以后,各地政府鼓励创办家庭农场,促进了家庭农场的快速发展。本研究对当前所获得31个省、市、县实行家庭农场认定时必备条件进行了分类统计(见表1)。
通过这31个市县已公开的试行办法可以知道,大部分已经出台家庭农场政策的地区在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中对各个指标都有明确的规定,只有极少数地区认定存在模糊性。但各个地区试行办法的确认标准中对户籍、劳动力来源、规模、家庭收入、土地流转和财务等都有着不同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