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处在城镇化提速阶段,流动人口显著增加。《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3》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流动人口数量达2.36亿人,相当于每6个人中就有一个是流动人口。且仍保持增长态势,这势必会增加城市住房需求。通过查阅分析流动人口住房保障问题相关文献可知,目前对其居住现状及成因的研究较多,而对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的研究相对匮乏。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研究较多,且多集中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多元融资等问题上。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机制研究较少,专门针对流动人口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机制研究则几乎处于空白。低收入流动人口住房问题的解决,很大程度上依赖公共租赁住房。在现行住房保障体系下,让更多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其住房问题的关键。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资源的福利效用最大化,维护住房保障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以流动人口为中心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机制进行考察,并通过理论创新和顶层设计不断完善针对流动人口的准入机制,将更多真正需要帮助的流动人口纳入其中,逐步实现应保尽保,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完善流动人口准入机制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稳步推进城镇化进程,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我国正处在城镇化提速阶段,越来越多的流动人口涌入城市。他们在城市生活和工作,成为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相对于具有城市户籍的常住人口而言,流动人口的住房可获得性较弱,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等方面远不及前者。在城市房价高企和经济收入偏低的双重压力之下,他们大多数买不起或租不起商品房,与此同时又因为户籍制度限制被排除在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体系之外。他们解决住房的渠道单一,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方面只能寄希望于公共租赁住房。当前大多数流动人口的住房现状不容乐观。通过健全针对流动人口的准入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资格审查衡量标准,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城市流动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应保尽保,是解决流动人口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有利于稳步推进城镇化进程,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二)有利于实现住房公平正义 公共租赁房建设实施以来,始终以公平正义为其价值取向,旨在解决城市中无房或住房面积不足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实现应保尽保。在解决具有户籍的城市人口住房问题方面,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相结合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作为流动人口唯一可以申请的保障性住房形式,公共租赁住房在解决流动人口住房困难问题上的作用有待于进一步增强。与流动人口为城市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的稳步推进做出的巨大贡献相比,“无房可居”或“居无定所”显然有失公允,不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因此,通过理论研究和顶层设计,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机制,将更多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纳入保障范围,逐步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居者有其屋”的目标,进而推动其社会融合,实现改革开放成果的共享,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 (三)有利于化解流动人口住房保障供需矛盾 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越来越多的流动人口涌入城市。对其中大部分人而言,住房问题是他们面临的首要问题。由于他们工作不稳定,短时间内无力购买或租住商品房,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日益增加。然而,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面,城市居民在申请配租住房时仍具有绝对优势,可供流动人口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数量不多,这使流动人口在申请公共租赁房方面面临巨大压力,不利于其居住条件的改善。完善现行针对流动人口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机制,将更多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纳入其中,改善其住房条件和生活水平,让他们同享城市经济发展的成果,是化解流动人口住房保障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 (四)有利于实现住房福利效用最大化 为应对日益增长的保障性住房需求,“十二五”期间,中央将新建的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主体部分明确为公共租赁住房。①截至2013年,保障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已开工2500万套,基本建成1500万套,其中以公共租赁房为主体部分。②随着公共租赁住房大规模建成,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住房资源,将成为持续推进我国住房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课题,它不仅制约着保障性住房资源的利用效率,而且影响着住房保障政策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具有不可替代的社会福利效用。因此,兼顾所有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尤其是当前保障力度相对不足的城市流动人口的住房需求,不断建立健全针对流动人口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机制,将存量有限的住房资源分配给最需要的申请人,是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福利效用最大化的重要保障。 二、现行流动人口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机制存在的问题 当前流动人口的住房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为解决低收入流动人口的住房困难,各地政府在中央的号召下纷纷出台了针对流动人口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规定,从申请条件、审核程序、轮候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虽然各地的具体规定有差异,但综合来讲,都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都对收入水平作了一定限制,都要求具有稳定的收入,且符合城市低收入申请者的收入标准:二是都要求有一定的工作年限,且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等有效证件;三是都要求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一定年限社会保险金等;四是在审核程序上大都实行“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五是对骗租行为的惩罚力度偏弱,一般沿用国家的规定,对骗租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获租资格。当前针对流动人口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机制在对流动人口审核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