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需要政府,这是任何人都不否认的。然而,自从有了政府,关于其治理模式的问题,从理论到实践,从未停止过争论和探索。专注于政府治理模式研究的国际著名专家,美国匹兹堡大学教授盖伊·彼得斯从分析传统行政模式出发,阐明了各国政府竭力构建新治理模式的原因,并从各国政府主张及部分国家改革实践中,梳理了几种典型的未来政府治理模式。尽管读起来颇感距离我国国情太远,但借用“他山之石”,吸收其中的精华还是有益的。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在对政府职能进行改革的背景下,阅读《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十分必要,并有较高实用借鉴价值。 一、当今政府治理模式出什么问题了 纵观当今社会,无论什么类型的政府治理模式,似乎都在经受着人们的责难,是政府都不作为吗?还是我们需要无政府主义?笔者认为都不是。治理是一件需要付出代价的事情,所以政府就往往要建立一个庞大的机构体系,以承担起管理和影响社会及经济的责任。但是在漫长的岁月和面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政府治理模式创新似乎并没有赶得上历史对它的要求。所以,全球反对政府治理的呼声也在迅速增长,这给政府首脑带来的一个最为共同性的题目就是:是否将国家资本有效地用于人民的生活之中?要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无论是什么样的政府都企图通过改革的途径来实现,尽管这会遭到一些地位牢固公务员的抵制,但旨在促使政府更为有效运转的改革尝试从未间断过。我们必须明白,任何已经形成的政府治理模式都不是学者们从一些理论原则中推论出来的,而是从各种管理实践中提炼出来的,很难说有一个完美而独特的治理模式。我们把视线放在传统的公共行政层面上,盖伊从中归纳出对政府治理产生影响与作用的六大概念,尽管有其积极的价值,但仍然饱受舆论和社会的广泛抨击。 首先是政治中立的公务员制度。这种制度的基本思想是指公务员不应该有明显的政治倾向,他们的职责就是能够为任何一个具有合法地位的统治者亦即任何一个政党组成的政府服务。这并不排斥对于一项特定的政策公务员有自己的看法,但是他们不应该有党派色彩的意见,否则就会导致他们无法忠实地服务于不同党派的政府。推行中立公务员制度的最大问题是政治与行政的分立,在当代多数政府中,公务员都参与了政策的制定,且在政策的执行阶段,也明显地体会到公务员所起到的作用。这样就会引申出一个问题,在既承认公务员参与政策制定的现实,又必须维护民主责任的要求下,应该如何构建政府?对于政府制度的设计者来讲,他们很难在传统观念所强调的公务员中立和现实社会中公众对加强责任的要求之间取得平衡。政治家也越来越意识到公务员在政策制定中所起的作用,并力求弱化这一作用。 其次是层级制和规则,这在政府变革中是最容易受到冲击的一点。近年来放弃对政府部门内部实行层级管理和规章制度式管理的设想越来越多,这主要是因为市场机制越来越明显地被认为可以和政府组织的结构与运行相抗衡,即使在政治上持左派意识形态的政府也开始推行以市场为基础的改革。但是,必须正视的是,推行以市场为基础的改革的工作人员必须懂得政府部门基本的价值观念,如果缺乏这些观念,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将面临贪污行为合理化和越权行为得到公然支持的危机。在当代大部分工业化民主国家,治理已经变成一种讨价还价和仲裁调解的过程,并非是层级式的统治过程。如果公务员和其他被委派的官员真正成为企业型官僚,那么他们会越来越不受政治家们的指挥。假设这种情况成为事实,那么政府部门的责任制以及管理规则的概念都将被彻底改变。政府所面临的挑战是,在规则的通用性不高的情况下如何来保证这些规则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第三是永久性和稳定性。公务员在各国已经逐渐演变成一种终身职业,可以获得一定的收入并保障其职业的安全,永久稳定的组织模式已经受到日益强大的攻击,人们开始认识到这种稳定性会造成政府组织功能失调,并由于政府组织内部的不协调带来许多社会与经济问题。于是新的组织模式不断出现,如特别工作组、权威领导人、大部门或跨部门委员会等,甚至还有类似于“虚拟组织”的机构。这种组织的特征是能够跨越常规政府组织的范畴,冲破传统的永久性与稳定性的组织模式,已经在多数国家成为现实。 第四是制度化的公务员制度。在近代工业化民主国家将政府作为法人团体进行管理,但这一制度性痕迹十分浓厚的体制已经面临极大的冲击,政府的人事任用已逐渐失去了永久性的色彩,取而代之的是政府可以根据随时变化的工作需要来决定增加或裁减员工。与此同时,等级制也受到挑战,因为随市场机制被越来越多地用于测试个人和政策的价值,在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系统内部,实际的绩效越来越难以被清楚地测量出来,那么以此为基础的等级制也将淡化。 第五是内部管制。传统治理模式的公务员要毫无条件地接受和响应政治家发布的政策命令,这体现了政治家进行控制和施行责任制的功能。在任何社会中,政府部门一向是被管制得最为严格的组织。但是,如果能够给予政府员工更多地发挥其专长和创新精神的自由,那么政府应该能更为有效地运转。 第六是尽可能做到结果的平等。人事管理强调给资格相同的公务员提供平等报酬和工作条件,并且政府部门所做的有关其顾客的决定必须严格做到尽可能相同。即是说,目标相同的顾客所得到的利益也应该是相同的,主张公务员处理公务时应秉公运用法规,平等对待所有顾客。这种平等不仅在现实中的操作和把控有相当的难度,更重要的是引发出了其他有关责任和法律的问题,如顾客期望得到的服务能否实现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碰到正直的公务人员。情况相同、权利相等的公民受到政府的不同对待,这是否合法或违法?或者是否有其他一些授权价值同等重要或更为重要的公共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