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房地产税进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消息,近来颇受社会关注。2015年8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经调整后再次公布。调整后的立法规划一、二类项目从原有的68件增至102件,实际增加了制定能源法、编纂民法典等34件。其中,房地产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增值税法、资源税法、关税法、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等7部税法被列入,引人注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全国人大将7部税法列入立法规划,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三中全会《决定》还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房地产税法在这7部税法的制定中也处于更加优先的位置。但相对于其他6部,它也是最难制定的一部税法。据相关人士透露,房地产税法初稿已经基本成形,正在内部征求意见并不断完善中,相对确定的是,房地产税主体税种或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具体税率可能将由地方在中央确定的税率区间内自行决定。房地产税立法和开征已呈不可逆转的趋势,形成广泛共识。但由于是一项综合税种,牵涉利益复杂,何时立法通过、如何征收都还存在争议。尽管已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但目前来看房地产税征收仍然“在路上”。 房地产税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大背景下被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而又以直接税、财产税、地方税和民生税的独特属性在所有的税种中“特立独行”、引人注目。房地产税作为一揽子方案,将对房地产开发、转让和持有环节中的各税种进行整合,减少开发环节征税,提高使用环节征税。因此房地产税的立法和征收都将是非常艰巨的任务,但又是完善中国税收体系非走不可的路。房地产税的开征也将意味着我们在现代财税国家的道路上又迈出坚实的一步。如何正确认识房地产税?它是不是土地财政的替代品?其开征将对房价影响几何?针对我国现实,究竟在怎样的时机、环境下才最适宜开征?对完善我国财税体制意义何在?本期监督沙龙关注备受瞩目的房地产税立法与开征,围绕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房地产税纳入立法规划 主持人:无论作为授权立法的1986年《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还是2010年作为国务院批转文件的《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抑或是2011年沪渝两地《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房地产税都尚未以体现税收法定原则的法律形态出现,而根据背景材料,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将制定房地产税法纳入立法规划,对此您作何评价? 林江:我认为这是一件大事:首先,房地产税明确通过人大进行立法,说明中央政府高度重视《立法法》所体现的原则,即凡是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都需要经过人大立法来予以规范,这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体现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其次,房地产税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中央政府采取谨慎的态度,不再以过往比较通用的暂行条例的办法来实施,也说明了这种谨慎的态度,事实上,在我国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还比较大的情况下,房地产市场如果大幅震荡,房地产价格快速下滑,将对我国稳经济的目标产生冲击;而通过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其实本身就是希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对于房地产税征收方法的意见,这个咨询和互动过程的顺利进行将有助于建立政府和老百姓之间的互信和互动关系;最后,目前我国与房地产相关税种或者收费已经不少,那么新推出的房地产税与现有的房地产相关税种或者收费是什么关系,也需要向公众说明,并且在征求民意的基础上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总之,房地产税正式被纳入立法规划,意义深远。 翟继光:这是落实中央提出的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立法法》规定的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同时也宣告了未来我国税收领域的改革将不再采取在法律之外先行试点的做法,一律采取先立法后征税的模式。这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 蔡昌:房地产税的立法是一件紧迫而必要的工作,既是对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也是健全税收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虽然房地产税的立法存在一定的现实压力,但这彰显出政府利用市场手段和财税工具治理国家和发展经济的决心。房地产税的立法,为政府对财产的管理和财富的传承奠定了基础。 房地产税的立法是中国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一种手段。作为一名财税理论工作者,我赞同全国人大的立法,并期待房地产税制真正实现科学立法,为进一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 李建军: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税收治理的基本准则,加强税收立法,使税收的设定和征收有法律依据是落实税收法定的基本要求。房地产税是直接向居民征收的税种,其征收意味着纳税人经济利益的直接减少,其征收应更为严肃审慎,更应以人大立法的法律形式,通过人民代表立法、人民同意的方式来制定征收。目前,我国税收体系中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个人所得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都是以法律形式设定的,房地产税纳入立法规划,是落实税收法定的客观要求,也是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现实需要,以立法和法治的方式推进房地产税改革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互动共进,房地产税改革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