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俗话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从根本上看,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农民问题[1]。农民问题最关键的是土地问题。土地问题最核心、最深层的是土地产权问题。土地产权问题可以分为土地产权的构造问题[2]和土地产权制度本身的稳定性问题[3]两个方面。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一直处于变革之中,因此,土地产权构造问题往往压过土地产权制度本身稳定性问题而成为关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问题讨论的焦点问题。很多学者[4]都曾就如何构建一套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够高效运行的农地产权制度体系做出过努力。 制度经济学认为,从产权性质来看,“产权是一束权利关系”,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能。从产权功能方面来看,德姆塞茨[5]认为,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中,产权作为一种社会工具,具有帮助各个主体在进行产权交易时形成稳定而又合理预期的作用。特定的产权制度具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在不同经济社会条件下,产权制度及其激励机制具有不同的绩效,从而促进或者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反过来,经济社会的发展又会强化或冲击既有的产权制度及其激励机制,从而实现产权制度的稳定或重构。一般来说,清晰的产权结构能够对市场交易行为产生正向的功能,而产权模糊则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但产权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6],因此,为了实现交易,产权边界需要明确界定。甚至可以认为,产权就是在产权界定的过程中产生的,没有未经界定的产权。但是,产权界定是需要成本的。而且,一般来说,产权界定得越清晰,所需要的成本也就越高。按照产权经济学原理,只有当产权界定的收益大于成本的时候,进行产权界定才是合理的,也才是可能的。 相对于上述产权经济学派的观点,一批国内的社会学学者提出了不同见解。在产权性质方面,周雪光从产权构建性的角度提出了“关系产权”概念,认为产权是在产权运作的制度环境之中建构出来的,是各种关系共同形塑的结果。因此,“产权是一束关系”[7]。基于此,臧德顺提出了“关系地权”[8],田先红等则从社会结构的角度提出了地权的“阶层竞争”属性[9]。张小军从实体论的角度提出产权“复合性”特征[10],包含经济产权、政治产权、文化产权、社会产权和象征产权等多重维度。其中,“象征地权”是一种基于认同范畴的土地产权形态,是被人们赋予了特殊意义的产权类型[11]。陈锋从村庄内部的视角出发提出了产权的“嵌入性”,他发现赣中地区农民的土地产权观念与当地的村庄社会结构之间存在逻辑上的自洽性,农民日常观念里对土地表现出一种“祖业权”的认知形态[12]。在产权功能方面,折晓叶等认为在一个制度环境较为稳定的背景下,当市场合约不完备时,作为一种社会性合约的农村社区集体产权,可以通过非正式的方式解决社区内部的合作困境和产权冲突,从而实现界定和维护社区产权秩序的目的[13]。在产权界定方面,申静等发现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界定的标准是村社“集体成员资格”[14]。张静则认为农村土地产权界定因为不同主体的选择性使用而具有“不规则性”[15]。因此,“产权模糊”其实是产权复杂的一个表现形式。界定产权不仅是一个涉及界定“成本—收益”的单纯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界定“关系”“资格”“象征意义”“文化”乃至“权力”等方面的综合性问题。 产权研究的“社会学范式”是对既有的“经济学范式”的一个重大创新[16]。这种新的范式要求我们将产权制度放置到具体的关系生成情境、文化意义网络、象征资本、权力社会结构等环境之中进行考察。本文接续了产权研究的“社会学范式”,试图从自内而外的村庄角度切入,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实践作为研究对象,揭示农地产权及其界定过程中的复杂性。本文的问题意识在于,农地确权政策在个案村的实践呈现出了一种什么样的逻辑,这种实际逻辑具有哪些特点,这种实践逻辑的约束条件是什么,以及这种农地产权确权实践的方式对于当前全国开展的土地确权工作具有什么样的启示? 二、农地确权政策的内容及其涵义 2014年4月,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鄂办文[2014]17号),对该轮确权进行部署。此次确权以村组为单位进行,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既可以选择“确地确权”,即“确地到户”的方式;也可以选择“确股确权”,即“确股到户”的方式。难能可贵的是,17号文着重提到了此次确权所要注意的“十大政策要点”,即“此次确权与历次确权”之间的关系、“稳定和调整”的关系、“约、法、情、理”之间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新老成员”之间的关系、“田多户和田少户”之间的关系、“一般成员与特殊群体”的关系、“以往平调和此次确权”的关系、“30年与‘长久不变’”的关系以及“确权和稳定、发展”的关系等问题。显然,此次农地确权的核心是厘定土地的产权边界,理顺各种关系。 农村承包地上的各种关系问题可以简要地分为“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所谓“地权的横向层面的问题”,即村社集体“成员权”[17]问题,是指在一段时间内,由于人口增减、迁入迁出、家庭内部分家、土地委托耕种或实质性“交易”等原因所导致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配置问题。而所谓“地权的纵向层面的问题”,则涉及两个层次:一是国家的宏观土地政策与农民的土地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18],二是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问题[19]。但在通常意义上看,农民的土地权利的“纵向”层面,主要是指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于土地权利配置的问题,比如土地承包期稳定与集体内部土地调整的关系问题、农民的土地抵押权“赋权”问题[20],以及征地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等等;而农民集体由于其本身就是由农民成员组成的,所以,集体所有权与土地承包权之间的关系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属于农民与农民之间的“横向”关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