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背景 现阶段,在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背景下,我国大量人口逐步从农业中转移出来,形成了特定的三元社会结构:城镇居民、农业转移人口、农村居民。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已经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它直接关系到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质量,也是社会经济转型的重要推动力。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对于农业转移人口而言,农村土地具有重要的财产功能、保障功能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影响因素。 近年来,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中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吸引了众多学者们的研究目光,得出了一些有益的研究结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的土地问题,关键是在二元土地制度背景下,建立公平的增值收益分配制度[1];我国土地城镇化明显快于人口城镇化,需要采取措施提高两者之间的协调性[2];农村土地交易成本过高,已经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产生了消极影响[3];必须让农民分享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级差收益,逐步创新农村土地制度[4]。显然,现有文献是将农业转移人口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并没有反映农业转移人口的分化特征,也没有从微观视角分析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程度与农村土地产权结构之间的适应性。 本文拟在已有文献基础上,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中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与现有文献相比,本文的研究视角更加微观,立足于农业转移人口的分化特征,在对农村土地产权结构进行有效分解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不同市民化程度的农业转移人口对农村土地产权结构不同方面的异质性偏好,最终提出针对性较强的差异化改革措施。 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程度差异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以农业转移人口整体融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为核心,推动农业转移人口个人融入单位、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5],其实质是保证农业转移人口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显然,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程度进行评价需要从多个维度展开,主要包括经济状况、政治权利、社会融合、文化生活、心理适应五个方面①。 由于自身人力资本、家庭资源禀赋、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农业转移人口出现了明显的分化,市民化程度产生了较大的差异。按照市民化程度由低到高排序,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分化为兼业者、农民工、准市民、市民。 1.兼业者。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兼业者具有以下特征:户籍在农村;居住在农村;在农村或附近乡镇从事非农产业,同时利用工余时间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兼业化特征明显;主要收入来源包括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和非农产业收入两部分。显然,这些人口刚从农业中部分转移出来,从事非农产业的时间和空间都受到较大制约,只有一部分时间用于非农产业,务工区域也仅局限于农村或附近乡镇。虽然兼业者的收入水平要高于农村居民,但与农民工、准市民和市民相比,兼业者的收入水平较低。兼业者的以上特征,决定了其仅仅处于市民化的开始阶段,市民化程度很低。 2.农民工。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农民工具有以下特征:农村户籍;主要在城镇工作、生活;主要从事非农产业,非农产业收入是主要收入来源。虽然许多农民工在农村老家还有家庭成员、住房等,春节等重大节日也回乡团聚,但其日常工作、生活的空间主要是在城镇。一些农民工可能在农忙季节短时间回乡帮助农业生产,一些农民工已经完全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城镇非农产业是农民工的主要职业,非农收入在总收入中占有很高比例,与农村居民和兼业者相比,收入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然而,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的工资水平较低②,就业稳定性和公平性得不到保证,社会保障程度较低。虽然农民工市民化意愿强烈,但市民化程度较低。 3.准市民。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准市民具有以下特征:已经从农村户籍改变为城镇户籍,但加入城镇户籍时间较短,一般在1年以内;生活在城镇,在城镇有自己的住房;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职业稳定性较高,非农产业收入是主要收入来源。一些农业转移人口较早进入城镇经商或打工,在城镇具有较为稳定的职业,收入来源可靠,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也基本适应了城市生活,在城市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资源,有能力在城镇购房。他们举家迁移至城镇,转为城镇户籍,从法律上正式成为了城镇居民。然而,由于其加入城镇户籍时间较短,还不能全部享有城镇户籍所带来的福利,在城镇生活还会受到一定的歧视,还需要进一步适应城市生活。因此,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准市民市民化程度较农民工高,但仍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民。 4.市民。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小部分人,很早就进入城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稳定,收入较高;长期在城镇工作、生活,已经完全适应下来,具有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在城镇有自己的住房;加入城镇户籍较长时间,能够享有城镇户籍的全部福利;举家迁入城镇,子女在城镇接受正常的公办教育。这些农业转移人口已经与城镇居民融为一体,成为城镇居民的一部分,其市民化程度较高。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只是按照市民化程度对农业转移人口所做的一个简单分类,实际上在每个类型中,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程度也有差异,还可以进一步细分。 三、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结构 产权经济学理论指出,产权本质上是一组关于财产的权利[7]。产权系统的各个子权利可以进行有效分解,分别归属于不同的经济主体,从而形成一个特定的产权结构。产权结构具有明显的均衡性和动态性特征:产权结构的形成过程,实质是经济主体围绕产权子权利进行持续动态博弈的过程;在一定的制度环境约束下,参与者的博弈达到一个均衡,其结果就是一个特定的产权结构;随着制度环境的变化,参与者的相对支付结构会发生改变,博弈又会达到一个新的均衡,得到一个新的产权结构,产权结构始终处于不断变化当中,本质上是一种“刻点均衡”[8]。制度环境变化所产生的潜在利润“显性化”或者复杂产权的“细分”是产权制度演化的重要方式[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