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广东南海等地就已试验土地股份合作制。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后,新型土地股份合作社大量涌现,国内再次出现土地入社入股浪潮。随着土地流转在中国农村日益变得普遍,土地股份合作逐渐成为流转土地经营的重要形式。 股份合作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的融合(傅晨,2001)。土地股份合作最基本的特征是土地经营权入股(姜爱林、陈海秋,2007)。关于土地股份合作产生的原因,王小映(2003)将潜在的土地增值收益视作其主要诱因;钱忠好、曲福田(2006)认为,它是当事人“对外部利润的追逐以及由此形成的制度创新一致同意”;唐浩、曾福生(2008)认为,以土地农用收入为主要收益的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是为了规避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并节约交易成本,而农民自主进行土地股份合作是为了分散风险、提供激励和甄别企业家才能。不少学者肯定了土地股份合作的制度优势,认为实行土地股份合作优化了土地资源配置,有效解决了农民兼业化和农业低效益的问题(黄祖辉、傅夏仙,2001),促进了农民增收(管敏文、蔡裕亮,2003;万宝瑞,2004);实现了土地生产功能与社会保障功能的分离,并凸显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钱忠好、曲福田,2006),是农户参与分享土地市场化收益的有效途径(焦必方等,2010),与政府所追求的公平和效率相平衡的目标一致(郭忠兴、罗志文,2012)。甚至有学者认为,股份合作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最优选择(蒋励,1994)。但同时,学者们也指出,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施成本相对较高(王小映,2003),制度规则的不完善导致了效率损失(钱忠好、曲福田,2006;钱忠好,2007),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还容易滋生农民“食利者”阶层(傅晨,1999;朱守银、张照新,2002),容易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并导致“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刘愿,2008)。 现有研究对土地股份合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一个更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是:在当前的土地股份合作①中,哪种合作组织形式更具有合作稳定性?如果合作组织形式的稳定性弱,那么,一旦农户要求退还土地,该种合作组织形式下的土地股份合作将走向失败。比较同一时期、同一地域内土地股份合作的不同组织形式的合作稳定性,探寻导致合作稳定性差异的内在机理,对于完善中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的制度设计和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2010年以来,江苏省苏州市大力扶持组建合作农场。从实践看,合作农场主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成立并管理,绝大多数村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而成为合作农场的成员。可以说,合作农场是在土地股份合作的基础上改革土地制度的一次创新。那么,新出现的合作农场能否加强农业合作组织和土地入股农户之间的合作稳定性?如果能,其作用机理又是什么?本文通过比较自主经营型合作农场和“内股外租”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合作稳定性,分析这两类农业合作组织的合作机制,以期为中国土地股份合作的发展提供参考。 二、合作农场:概念和分析框架 (一)何谓“合作农场” 发展合作农场是江苏省苏州市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改革农村经营体制的又一制度创新。所谓“合作农场”,主要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起,本村农民既可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也可用劳动力、农业机械等生产资料或资金自愿入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法人资格,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执照,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农民合作组织。合作农场在内容上包括劳动合作、资产合作和农产品流通合作;在经营上坚持股份合作,实行企业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作农场当年产生的盈余归全体成员共有,在提取公共积累后,将可分配盈余对成员实行按交易额返还或按股分红。从苏州的具体实践看,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殴合作农场,实际上是通过土地股权化把土地经营权让渡给合作农场,获得保底收益和年终盈余的二次分配收益,即“保底租金+二次分红”。合作农场为“入股”农民提供“保底”的土地租金,给农民承诺了最低预期收益,从而能激发他们的入股积极性,降低土地连片集中的阻力。从管理机构看,合作农场设有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其章程和管理机构设置仿效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是,合作农场更接近社区型综合合作组织,部分合作农场下设专业合作社。例如,下设土地股份合作社,其职能是集中经营土地;下设劳务合作社,其职能是组织农民向合作农场或对外提供农业劳务服务;下设农机合作社,其职能是向合作农场或对外提供农机服务。 (二)分析框架 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合作农场均属于农业合作组织的范畴。罗必良、王玉蓉(1999)和罗必良(2008)曾将Jensen and Mecking(1979)的生产函数引入对经济组织制度的分析中,通过典型案例来论证组织形式对经济组织制度绩效的影响。黄丽萍(2009)的研究也表明,合作组织形式的选择是影响合作效率和合作稳定性的重要因素。组织形式的选择实质上是合作组织对合作机制的选择。由于对经济组织制度绩效的度量比较困难或成本高昂,本文考虑用合作稳定性来反映农业合作组织的制度绩效,试图构建出一个解释性分析框架(见图1)来论证合作机制对农业合作组织与成员之间合作稳定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