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理与权力,不少学者对两者关系进行了论述,例如,程广云认为,“治理是以权力为核心的行为,是权力的运作。”[1]谭兴中认为,“治理结构,实际上是一种对权力的约束机制”。[2]张广利、徐丙奎认为,“治理是与权力相对应的,有什么样的权力就应该有什么样的社会治理方式,治理方式可以说是权力的外在表征。”[3]由此可见,治理的一个非常重要层面的涵义就是指与公共权力有关的治理主体在实施公共影响力、谋求公共利益过程中形成的某种相互依存关系以及这种关系模式同周围环境之间进行物质、能量与信息交换的互动格局。以此视域观看农村基层治理,当前村民自治进程中纠结的“乡政村治”和“村两委会”关系问题,正是由于与乡村公共权力(乡镇行政权力、村党支部政治权力和村委会社会自治权力)有关的治理主体在实施社会影响力、谋求乡村公众利益过程中没有形成相互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例如,“乡政村治”方面,行政权力和自治权力之间始终处于一种此消彼长的博弈状态,村民自治权利(权力)与国家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因乡镇政府的行政干预而处于失衡、扭曲甚至破裂状态,直接引起村民与政府之间的冲突与矛盾,甚至是对抗,从根本上影响了乡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又如,“村两委会”关系方面,来自于上的执政党的执政权力和来自于下的村民民选的自治权力,成为农村基层组织中权力冲突的主要来源,这种冲突所形成的内耗,严重侵蚀了村庄有限的自治资源。 基于此,本文认为如果不能对乡村权力及其运行关系进行科学规范、合理界定,就难以形成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良性互动和合作共治共赢格局,乡村治理现代化也就难以从根本上实现。 一、治理现代化视野下乡村三维权力运行的实然质态 如果从权力运行机理来看,治理现代化要求权力主体在公共政治场域中治理理念、方式、运作轨迹、运作边界和运作目的合理化、科学化、规范化;各个权力主体在行使治理职能时配置资源、征调资源和整合资源能力最大化及追求目标一致化;各个权力主体在公共事务治理中互动民主化、平等化和高效化;现存的权力主体运行体系能够应时应景地促进社会的稳定化和有序化。如果满足了这些要求,我们就说这种权力运行符合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取向。而从当前乡村权力运行体系来看,乡村权力运行机理与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取向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第一,从治理主体理念来看,治理现代化需要治理主体具备共同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和公共利益认同意识,但在村庄权力运行中这种意识则相对欠缺。表现为:有的治理主体受传统文化观念、行政思维惯性及市场经济利益准则的影响,缺少公共理性精神和公共责任意识,在治理过程中出现公权力的私人化,公共事务处理的人情化等现象,使村庄不断由有序走向无序;有的治理主体表现为政治参与意识缺乏,不论是村庄选举还是村务管理都表现出一种政治冷漠;有的治理主体表现为治权意识不足和合作意识欠缺,不论是在资源配置上还是在村庄整合上都难以发挥有效性作用。例如,随着原有村庄社会关联度的降低及粘合农民利益中间组织的缺失,村民每个人日益成了原子化的个人,这就导致每个村民不是以集体组织化的方式而是以个体的方式参与村庄治理,从而导致村民一致行动能力的丧失,体现为村庄治理行为的多样性、异质性。 第二,从治理主体行为的规范性来看,由于乡镇行政权力、村党支部政治权力和村委会社区自治权力三个主体运行空间不明,运行目的和功能混乱,运行方式或手段不合理,因而农村基层民主治理中时而出现权力运行欠规范化现象。例如,从乡镇视角来看,有些乡镇政府仍习惯于沿袭过去“命令—服从”为特征的传统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关系模式,用国家的公权力去干预村庄的自治权力,要么借助选举活动干预和操纵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要么用直接行政命令取代村民自我管理。这种状况必然使得村民自治权的行使很难得到实质性提升。从村委会视角来看,由于治理问题的复杂性或治理资源的有限性,村委会需要乡镇政府提供一些帮助,在这种利益关系下,有些村委会便会听命于乡镇政府,尽可能地贯彻乡镇政府的行政意图,用行政权力去挤压村民自治的自主和独立空间。从村党支部视角来看,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之间围绕农村内部社会资本的控制所进行的博弈也消解了村两委会治理村庄的精力,造成两委会治理村庄功能的萎缩。关于乡村关系、村两委会关系,虽然不少法律文本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治理主体自身制度执行意识的缺乏和法制观念的淡漠有可能导致权力主体治理行为的随意性和低效性,表现在村民自治的实际运作中,就是制度文本的规定要么被规避,要么走了样,理性设计的“应然”模式与现实的具体执行出现了分离。 第三,从治理能力来看,基层政权组织动员、征调资源的能力和发动村民一致行动的能力随着整个农村社会的开放和农村土地吸附能力的减弱而不断削弱。例如,对于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来说,村民们更多的经济来源是他们外出打工或经商的收入,外缘化的资源获取途径降低了他们对村级组织的依赖,村庄干部们难以像过去那样对普通村民行使强制力量和权威。再加上集体经济的缺失,一些村庄还存在着相当多的债务,村级组织掌握的资源比较有限,需要村级组织履行的职能也逐渐减少,所以,在村庄公共利益和村庄发展中两委会成员难以有所作为或难以有大作为。同时村庄干部本身也是理性的行动者,他们会根据自身行动动机和机制不断进行抉择,进行利益的权衡和博弈,关于这一点,学者吴毅曾有过深刻的揭示:“置身于这一状态中的村干部既受到政府和村民两种力量的影响,却又不为其中任何一种力量完全掌控和吸纳,于是,作为一个理性的行动者,在国家与农民这两头之间摆平衡、踩钢丝甚至两头应付就可能成为其行为的最典型特征”,[4]加之村庄资源的匮乏与发展机会的有限性,这些都可能导致基层政权组织的成员在村庄治理中难作为或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