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来,我这个曾经参加和长期关注我国房改的老人,连续发表了十几篇文章。文章内容主要是反省我们(均包括我自己在内)在房改过程中宣传过的不当理念、下出的“昏招”和走过的弯路。在回眸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深化我国房改需要梳理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思考和供大家研讨的意见。 一,我国房改的总目标。建立住房制度的总目标,是为了解决好广大居民的住房问题,这是个人人都听得懂的问题。可是我们在房改进程中,却一直没有鲜明地讲清楚这个问题。 1996年联合国召开人居大会的宣言中,提出了“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总目标,要求各国派出副总理级别的领导干部参会(我国是时任周家骅副总理参会),并在大会宣言上签字对实现总目标作出庄严承诺。后来,党和政府又提出了“住有所居”的总目标,与联合国的提法属于同义语。既然作了承诺并提出了同义语的口号,就应大力在我国实行。但遗憾的是,我国在其后发布的房改文件中,却没有提及这个重大问题。 从房改的经验教训中认识到,必须把“人人享有适当住房”亦即“住有所居”定为我国房改要实现的总目标。近期的具体目标则是,要让中低收入者中的中中和中下群体,都能买(租,下同)得起和买得到保障房。明确了总目标,才不会左右摇摆而保证房改的健康发展。如果有人要问中国房改向何处去?回答就是:为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总目标而奋勇前行。 二,我国房改要推行的住房制度。1998年我国国务院发出的23号文,决定在我国推行许多国家行之有效的现代住房制度。其主要内容应是:从政府不管转为政府要管住房问题,对居民有区别地提供保障房或商品房,即住房分类供应制度。23号文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的具体办法是:对高收入者供应商品住房,对中低收入者供应保障住房(当时取名为经济适用住房),对最低收入者供应廉租屋。 英国在上世纪初改行现代住房制度,正面对着“住房灾难”的困难。依靠新制度政府管住房的巨大力量,只用了不到20年的时间,就达到了居者有其屋的要求,并作了法律规定①。美国在1930年改行现代住房制度,汲取英国大包大揽的教训而实行分类供应,只用了几年时间做到了中央政府下拨住房保障资金全部到位,当即宣布全面地实现了新制度的要求。新加坡在上世纪60年代改行现代住房制度,还处于政府和人民都比较贫弱的景况。由于他们能够“取英美之长,走自己的路”,紧抓大比重建设供应中低收入者保障房这个关键环节,终于在上世纪90年代,做到了所有的中低收入者都买得到和买得起相应的保障房。这些国家的经验可以证明,23号文决定推行住房分类供应制度,是在我国实现总目标唯一正确的选择。 三,是“二次房改”还是“深化房改”?有人认为,要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一个适合国情的住房法律或法规,从此迈开“二次房改”的新步伐。我认为,无论重新制定抑或补充修订住房法律或法规,仍应以推行23号文提出的住房分类供应制度为主。既然住房制度的基本内容没有改,就不是“二次房改”而是“深化房改”。 四,推行新制度的关键。既然要分类供应住房,首先就得弄清楚各类居民的比重。这里,我提出一个不成熟的建议(最后需由政府组织精细的统计和研讨来做出科学的分类),即城镇各类居民占居民总数的比重,高收入者为15%,中低收入者为80%,最低收入者为5%。以上分类说明,我国的中低收入者和最低收入者占了居民总数的85%。而我国的中低收入者在世界各国人民的收入中,属于收入偏低的范畴。他们只有依靠政府提供适度的社会保障,才能解决好自己的住房问题。因此,大比重地建设供应保障房,是深化房改、实现总目标的关键。 从我国人多地少以及需要保障房的居民人数巨大的实际出发,并为了大比重地建设保障房的顺利进行,要确定以下政策:1.在一段时间内每年建设的住房总量中,保障房要占70%~85%的比重;2.每户居民只能拥有一套保障房;3.所有的保障房都是共有产权房,纳入保障房机制内运行,以防止保障房流失;4.保障房的套型为50至125平方米,其中50至90平方米套型的保障房要占70%以上。廉租屋的套型不得超过50平方米。5.保障房的出售价(含租金)和回购价由城市政府确定,每年公布一次,以保持充分的透明度。 五,为何前些年我国房改进度迟缓?从二十世纪初开始,许多国家陆续地实行“房改”。其基本点是:摒弃旧的住房商品化制度,买行政府介入的、社会保障住房与商品房有机结合的现代住房制度。 我国的问题出在,23号文既确定推行住房分类供应制度,又确定以住房商品化为指导思想,因而各地执行新制度或者住房商品化老制度都没有错。从2000年到2007年,我国每年建设的保障房占总建房量的比重只有5%左右,90%以上是商品房,实际上走的是住房商品化老路。走了老路,不可避免地迅即产生出许多突出问题(注:最突出的问题是走上了老路而当时未能察觉也未提出)。从2003年开始,我国政府连续发出8个以解决突出问题为主的宏观调控文件。但因没有一个文件提出要解决走老路这个关键问题,也就很难解决各种突出问题。要看到,这些年产生的突出问题(如房价)并日益发展,已经给今后深化房改制造了许多严重的困难。更要看到,走老路造成数量巨大的中中、中下群体的“住房难”,正在逐步形成严峻的社会问题。由于住房具有极强的社会性,我们应该加深认识:深化房改实现总目标,还是建成幸福、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