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C911;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5)04-0001-19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一个非常著名的论断: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实际上,在社会体制改革中也有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决定社会体制改革的思路和内容,而且决定社会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这个核心问题,就是正确认识并处理好政府和社会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政治结构是适应社会物质经济结构的客观要求而建立的,并直接为其服务。它一经建立,就成为一种现实的、独立的力量。作为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政府不仅对社会的经济运动有着深刻影响,而且对社会运行和社会生活也有着直接影响。政府能否正确履行职能,往往会造成迥异的社会运行状态。改革进入深水区,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政府职能也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此时深入探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无疑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不同社会形态下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探析 从历史的长河中观察人类社会运动,并从中找出规律,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研究方法。恩格斯认为,国家是一个历史范畴,它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生产力发展导致的第三次社会大分工产生的。“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1]“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由于它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2]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隶属于国家,它自然也是伴随国家而出现,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存在的。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因为社会性质的不同,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也具有不同的特征。 1.奴隶社会中政府与社会分离与控制的关系 在原始公社制度瓦解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和私有制的出现,社会分裂为阶级,产生了奴隶占有制度,也就是以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者(奴隶)为基础的制度。这一制度下,奴隶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没有人身自由,是“会说话的工具”,可以被出卖和任意屠杀,其主要来源是战俘和破产的小生产者。适应奴隶主阶级镇压奴隶反抗、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需要,产生了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奴隶制国家是在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阶级统治的机关,是奴隶主阶级对奴隶及其他劳动者实行专政的工具。奴隶制国家中的政府以暴力为后盾,对社会的控制带有强制性。在奴隶制国家中,居民被分为自由民和奴隶两部分;在自由民内部一般又可分为占有奴隶的奴隶主和不占有奴隶的自力谋生的劳动者;奴隶内部又划分为若干集团;在自由民与奴隶之间还存在着许多过渡性阶层。从大的阶级看,社会分裂为两大阶级,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有学者认为,从奴隶社会开始,政府与社会进入对立状态。也有学者认为,奴隶社会中社会被遮蔽在政府之中,政府即社会。这两种观点都没有全面认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其实,在奴隶社会中,所谓政府与社会的对立,只是政府与局部社会的对立,对立的根源在于社会的阶级分化也就是社会自身的分裂和严酷的等级制度。政府与被统治阶级对立,但与统治阶级利益一致、立场同一。因而政府与社会更多表现出分离与控制的关系。分离,也就是以奴隶主阶级为主的统治阶级建立起来的政府与其他劳动者及奴隶组成的社会生活体系相分离,其社会关系的基础是社会和阶级的严重分裂。控制,表现在奴隶社会的政府要处理公共事务,通过暴力(为主要手段)或非暴力的手段缓和社会冲突,借助军队、审判机构、监狱等暴力机关对外保卫国家主权,对内维护统治阶级统治。对外保卫国家主权,对内维护统治阶级统治,也正是奴隶社会中政府的主要职能。社会成员的生老病死,显然是由个人和家庭负责的。因为社会和阶级的严重分裂,奴隶反抗奴隶主的斗争,被奴役的氏族部落反抗征服者的斗争,往往表现为大规模的起义;在自由民内部,存在着面临沦为奴隶危险的平民与奴隶主贵族的斗争,在自由民与奴隶之间,在奴隶占有制国家与被奴役的外邦人或臣民之间,都存在着明显的对立。因此,奴隶社会中,国家和政府的暴力色彩十分浓重,且政权更迭很快,社会极不稳定。一些实行民主制的奴隶制国家,比如古希腊的雅典,似乎公民之间是平等的,但是公民仅是城邦内的男性公民。妇女、外邦人、广大奴隶都不是公民。奴隶没有人身自由,并不能作为独立的人来参与社会生活,人身权尚且没有,更谈不上任何社会权了。 2.封建社会中政府与社会有限参与和统治的关系 封建社会随着生产力发展和奴隶制瓦解而产生。封建社会中,封建地主阶级拥有最大部分土地,农民(或农奴)没有土地或只有很少的土地。他们耕种地主的土地,对地主阶级有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地主剥削农民的主要方式是向农民收取地租。封建社会以君主制和等级制为特点,农民虽不像奴隶那样完全失去人身自由,但是农民户籍被固定,不同程度地失去人身自由,地主对佃农保持有宗法性的关系,具有超经济的强制力量。与奴隶制国家的政府类似,封建制国家的政府也主要以暴力手段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残酷剥削和压迫,阶级矛盾尖锐,导致了农民起义和统治阶级的暴力压制。但相比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有了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同时社会中存在大量分散的小农经济和家庭手工业等多样性的自然经济形态。自然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文明进步和不同规模的农民起义,使政府不能再漠视农民的基本生存需求。所以,封建社会中,政府与社会表现出了有限参与和统治的关系。有限参与,是指政府不像奴隶社会中的政府那样,与奴隶和其他劳动者所构成的社会生活体系全然分离,而是有限度地、范围很窄地参与到由农民阶级所构成的社会生活体系当中去,发挥一定职能作用。比如,古代中国,政府采用以丰补歉的储粮度荒方式帮助灾民度过荒年。从汉朝开始,中国就有了由朝廷兴办、名为“常平仓”的仓储制度;到了隋朝,又有了以地方劝募为主的“义仓”;到了南宋年间,出现了主要由社区管理,居民普遍加入,带有一定社会保险意义的“社仓”。除了仓廒制度,中国古代还有官府支持的济贫、养老和育幼等慈善事业,最早可追溯到南北朝的六疾馆和孤独园。济贫、养老和育幼等慈善机构有的由佛教寺院兴办,有的由乡绅兴办、得到官府支持,还有的直接由官府兴办。[3]在西方,北欧国家从早期氏族社会继承的一个遗产就是非常重视对本地同一群体内其他成员的关心和保护,每个乡村和城镇都负责照顾各自的贫困人口、患病人员、残疾人以及孤儿。[4]政府虽然缺少济贫实践,但基督教会已经成为封建统治工具,他们和世俗封建主共同维护封建制度。教会拥有大量土地和财产,实际上代替了政府兴办慈善机构,用以照顾孤儿、残疾人、无家庭老人等,虽然保障水平十分低下,保障范围也很窄小,但也解决了一些社会问题。统治而不是控制,表现为虽然允许地主对农民有超经济的强制力量,比如在领主制经济中,领主对上级领主是应尽一定义务的附庸,在其领地内是最高统治者,拥有行政权和司法权,可设官吏、法庭和监狱,对农奴或农民进行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统治,大的领主还有立法、征税、募兵、铸币权等;但毕竟农民是有一定人身自由的,所以封建政权也更加注重采用法律和经济手段来进行统治,比如以劳役义务、实物地租、名目繁多的捐税和教会“什—税”等形式侵吞农民劳动成果,有的领地上兴起城市,城市手工业者和商人也要向领主缴纳贡赋。虽然今天看来这种剥削十分残酷,但比奴隶社会中完全把奴隶当成私人财产,把奴隶的一切都占为已有的剥削方式,还是文明有所进步的。因此,与奴隶社会相比,封建社会中政府的职能除了借助军队、审判机构、监狱等暴力机关对外保卫国家主权,对内维护统治阶级统治之外,还增加了一项职能,就是有限度地参与社会的济贫等慈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