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内部治理是指在我国高职教育“管办评”分离的宏观政策体制下,高职院校围绕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权利配置、利益调和与激励所做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以及在日常运行和现实问题处理中所实行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行为。在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框架体系下,探究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的独特性及其实现路径,对于深化高职院校内涵发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的独特性 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高职教育作为一种融合“高等性”和“职业性”为一体的跨界教育,其独特的办学定位和办学功能决定了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共同治理、开放治理和分类治理3个方面。 1.共同治理。高职教育跨越职业与教育、企业与学校、工作与学习的界域,要规范并保障这种“跨界”教育,必须遵循职业和教育的双重规律,构建内部治理的基本形态。根据高职教育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定位,高职院校不仅要有同时承载现代大学的学术性和现代职业的技术性的制度设计理念,而且要有能够实现行业企业要素对教育要素有效融入的治理手段和治理结构。高职院校的多元办学主体是落实高职教育跨界特征的必然要求,我国在职业教育的法律、规划和各类政策文件中均明确了要建立“政府主导、行业指导、学校主体、企业参与”的职教运行机制,这就决定了高职院校具有利益相关者组织的典型性,既有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的外部相关者维度,也有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的内部相关者维度。满足和实现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自身价值、利益和目标的主张,需要建立共同治理的体制机制,包括各方参与人才培养的价值体系、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行动体系。共同治理为落实各方参与的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提供组织、制度和机制保障,进而通过统筹协调、沟通合作、多元互动和权利平衡,发挥每一个利益相关者的作用。当前我国加快推进和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体系,对健全企业参与制度提出了新要求,高职院校唯有在以企业参与为核心的共同治理基础上建立起相应的组织架构、议事规则、行为约束和运行制度,才能真正激发出多主体办学的活力。需要指出的是,办学自主权与共同治理密切相关,高职院校需要在共同治理的框架基础上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建立科学的标准和规范的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和有效自律。 2.开放治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根本途径。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过程呈现出高度的开放性,表现为专业、课程、师资、基地等教学要素以及教学组织、运行、评价等教学过程的开放性,由此构成了高职院校以教学治理为核心的内部治理行为的开放性特征。这种开放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专业设置,高职教育与区域经济的需求对接以专业为纽带,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引领、伴随或紧跟产业人才需求,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上需要具备高度的开放性;二是教学资源,高职教育的教学资源是一个动态适应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开放式系统,高职院校在资源整合、开发和利用上需要建立校企协同的开放性机制,实现教学资源的产教融合;三是教学过程,高职教育按照真实环境、真学真做、掌握真本领的要求开展教学活动,需要积极推行开放性的教学方式,实行开放性的教学管理,将生产性要素融入课程教学,从而实现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的对接;四是师资队伍,高职院校一方面努力提升专任教师的职业教育教学能力,另一方面从行业企业广泛聘请兼职教师,这种“双师结构”的教学团队要求建立具有高度开放性和融合性、校企互动交流、共同管理的基层教学治理组织。 3.分类治理。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基本内涵是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系统培养学生和社会青年的多路径成才,满足学生个性化、差异化的发展诉求。高职教育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具有下接中职、上联本科以及服务终身教育的重要作用,适应人才培养的多样化趋势,围绕人才培养目标、标准、内容、方式和评价实施层次结构和类别结构梯度合理的分类治理,已经逐步成为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的一个重要特征。首先,生源类型的多样化要求高职院校实行分类治理。中职生、普高生以及退伍军人、农村社会青年等不同生源类型的学习基础差异较大,高职院校需要采取不同的招考制度、培养方案和培养方式。其次,学生的个性化发展要求高职院校实行分类治理。要真正拓展学生的成长空间,充分尊重学生的选择权,这就要求高职院校建立多元化的培养制度,完善分层教学、分类培养的治理框架,实现差异培养与学生需求、社会需求多样性的吻合。再次,培养类型的多样化要求高职院校实行分类治理。针对全日制职业教育与非全日制职业教育、学历职业教育与非学历职业教育、中高职衔接教育、本专联合培养等不同学制类型和培养类型,要求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的规格层次、培养方式和质量标准等方面实施有序的分类治理。 二、当前高职院校内部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历史和现实、校内与校外等多种因素制约,当前,还存在外部环境不够完善、内部组织相对封闭、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影响高职院校内部治理水平的提升。 1.外部环境不够完善,制约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结构优化。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了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要求,应该说国家从宏观层面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进行了顶层设计,也为高职院校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是从目前具体的政策与外部环境来看:一方面政府与高职院校的责权还不够清晰,政府放权导向明确但实际操作存在惯性,与“管办评”分离要求的真正落地尚有不少距离。在现实办学过程中政府大包大揽、越位管理的现象依旧存在。另一方面,社会力量监督和参与高职院校治理尚未形成氛围,高职教育人才培养要求校企合作、协同育人,但学校与行业企业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截然不同,所承载的义务也存在很大区别,而在《校企合作法》缺失的背景下,很难对学校与行业企业的权限做出明确界定,行业企业参与高职院校治理乏力,社会有效参与的治理体系还远没有得到落实。这种不完善的外部政策环境不利于高职院校建立科学的内部治理结构,也不容易实现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共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