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完善税收制度。在这方面,社会各界最关心的改革是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制度改革。尽管我国个税制度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发展和改革历程,并取得很大成绩。然而,在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日益成为社会热点话题的大背景下,个税制度改革仍然是社会各界最为关心的改革焦点。本文首先简要回顾我国个税制度发展和改革历程,然后分析我国现行个税制度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最后对未来我国个税制度改革提出我们的总体设想和具体思路。 一、我国个税制度的改革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个税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渐进过程。早在1950年1月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我国就设立了包括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在内的个税税种,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付诸实践。个税的真正实施,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第一部个税法,即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颁布之后。《个税法》实施初期,个税实际上主要是针对外国来华人士开征:由于《个税法》规定的800元/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相对于当时国内居民的工资收入偏高,因而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围之内,纳税主体主要是在华的外籍人士和极少数高收入国内居民。直到1986年1月和9月,国务院相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暂行条例》),我国才开始分别对国内居民征收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个税制度进行了六次修正。 第一次修正是在1993年10月。为了深化税制改革,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个税法》进行较大修改。其中,最大的看点是同时废止了两个《暂行条例》,从而实现了主要对外籍人士征收的个税、对中国居民征收的调节税和对个体工商户征收的所得税“三税”修订合一。新《个税法》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从此初步形成目前个税制度的基本框架。 从1999年到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个税法》作了四次小的修正。1999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从而恢复开征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05年10月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主要修改内容: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由800元/月提高至1600元/月,二是进一步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2007年6月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将原《个税法》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据此作出了减征利息税的决定。2007年12月进行了第五次修正,将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① 201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税法》进行了第六次修正。这次修正幅度较大,主要修改内容:一是将原《个税法》第三条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二是将原《个税法》第六条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②前者将工资薪金所得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七级,在取消原有的15%和40%两档税率的同时,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后者则将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由2000元/月进一步提高到3500元/月。新的《个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后再无新的变化。 二、我国现行个税制度存在的三大问题 经过30多年的不断发展和改革,我国个税制度日趋完善,个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个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税收入增长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财政部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个税收入实现7377亿元,同比增长12.9%,增长速度比同期全国总税收收入增速(7.8%)高出5.1个百分点;2015年1-3月,我国个税收入实现2666亿元,同比增长12.8%,增长速度比同期全国总税收收入增速(1.2%)高出11.6个百分点。虽然我国个税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由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现行个税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以下三大问题尤为突出: 其一,征收模式不合理。我国现行课税模式是分类所得税制度,对11类所得分别规定了三种税率:一是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幅度为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二是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的承包承租所得、幅度为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三是适用于以上所得之外的其他所得的20%的比例税。这样就造成收入相同缴税却不一样的不合理现象:同样是10万元收入,影星、歌星只缴20%的比例税;而公司高管却可能要面对高达45%的超额累进税率。这样的税率结构有至少两个弊病:一是勤劳所得缴税高于非勤劳所得,不利于鼓励劳动致富。虽然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先后被调高了3次,但工薪税占个税的比重不仅没有下降,反而呈上升趋势。财政部数据显示,工资、薪金所得税占个税收入的比重,2012年和2013年分别达到61.5%和62.7%,2014年将进一步提高,因为从前三季度数据看,工薪所得税增长速度(18.0%)明显高于个税增速(12.4%)。工薪阶层依然成为个税征缴的主力对象,个税已经沦为“工薪阶层所得税”。二是难以通过“抽肥补瘦”方式来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在西方,个税通常被称为“罗宾汉税”,意思是说个税像罗宾汉那样,具有“劫富济贫”的功能。因为个税通过累进税率和宽免额的方式,能够达到高所得者多缴税、少所得者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但在我国,个税调整收入差距的功能被严重弱化了。上述的11类中所得中,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是由单位源泉扣缴,无法逃避,其他的所得则有逃避空间。由于税收管理水平的限制和非正式经济的存在,纳税人收入中除工资、薪金以外的部分通常以更为隐蔽的方式增加。因此,富人逃税且不被发现的机会更多。而且,工资薪金税率3%~45%,其他的税率低得多,最高税率只有20%。这种制度缺陷往往导致个税很难起到“抽肥”作用,大大降低了其在收入再分配方面的调节功能。据测算,在居民银行存款中,富人阶层的存款占总量80%,而国家60%以上的个税收入却是来自工薪阶层。“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一点已经做到了。现在是让先富起来的人多交税的时候了,所以个税制度必须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