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伴随土地流转的推进,我国规模农业经营主体数量迅速增加,至2014年2月,我国已有农民合作社103.88万家,同期家庭农场和大户也分别将近百万家①。在这一背景下,相关研究成果不断涌现,主要聚焦于农业产业化[1,2]、农民增收[3,4]和城市化[5,6]等规模经营主体的经济效益及其争论方面,而对规模经营主体在其嵌入、运作场域——村庄中的社会行为,尤其对规模经营主体在村庄社会结构中的定位和村庄治理方面的研究还存在一定不足,即“多数研究没有实现政治逻辑、经济逻辑和社会逻辑三者的有机结合”[7],仅有少量研究从不同侧面论及规模经营主体在村庄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角色实践。 如有学者指出,土地制度改革从某种意义是一个农村各阶层利益的再分配与重组过程[8],适度转入土地的中农阶层可能成为村庄治理中的中坚阶层之一[9],而土地大量集中在少数人或公司手中,则将导致村庄社会结构进一步瓦解,对基层治理、农村秩序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10]。就具体主体来说,从小农经济到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的转型等土地产权改革对农村基层治理带来了契机[11]。农民合作社能一定程度上对村民自治产生示范效应和对村干部角色产生替代[12],促进社员社会资本的建构和政治参与意识的培养,推动村庄整合来实现村庄善治[13-15];但一些旨在套取国家惠农资源和村庄公共资源的合作社包装下乡资本行为,却导致了村干部角色的异化和治理资源的流失[16]。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对传统小农经营的替代具有重建社区的作用[17];并且,依靠“血缘”架构起来的家庭农场成员间的经济裙带关系能激励农民留在农村,避免村庄的空心化和衰亡[18]。此外,作为新社会阶层成员,大户能带领农民增收致富,同时和官方、市场打交道,是农村社会政治建设中的新势力[19];而影响大户土地流转及经营质量的根本因素是传统乡村秩序,围绕土地流转进行的利益博弈,还具有重塑村庄人际关系网络,强化差序格局的功能[20,21]。 既有研究对规模经营主体村庄治理功能的洞见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突出表现在专门性和融合性的研究还不多见,主要集中于单方面表达或间接性分析上,而未将不同视角、对象沟通融合起来,以至无法完整呈现出规模经营主体阶层禀赋的形成和村庄治理的实践机制。学者们在讨论规模经营主体的社会功能时,仍采用农业色彩浓厚和彼此孤立的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大户等称谓,没有提出一个统一性、社会学性的概念,以准确反映规模经营主体的应然角色和治理功能。本研究认为,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财富资源,随着土地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大户的集中,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一个精英阶层正迅速崛起,推动着村庄利益主体博弈态势与权力结构的重塑。一方面,作为一个新生利益群体,规模经营主体客观上具有参与村庄治理的历史必然性;另一方面,规模经营主体产生于农村秩序失范、农民个体化的现实环境中,他们也有参与村庄治理的主观需求性,以使村庄社会政治有益于自身发展,这就使对规模经营主体作为精英阶层的形成和村治参与研究具有了强烈的必要性。因此,本研究根据2014年4~8月在福建建阳、江西铜鼓和湖南靖州进行的实地调查,选取典型案例来对相关主题进行分析,从中透视农业规模化进程中我国农村治理的经验。 二、新土地精英的崛起 (一)新土地精英的概念 新土地精英是与旧土地精英相对应的概念。在传统中国,旧土地精英主要指拥有大面积土地,并出租给佃农以从中收取租金,同时拥有一定村庄社会政治影响力的地主阶层。在国家无力直接控制的农村社会,旧土地精英又多是文化或政治精英,依靠道德秩序和个人魅力,充当着农村的乡绅领袖和中坚角色[22]。新中国成立和土地改革后,地主阶层作为一个剥削阶级被彻底消灭,在中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土地精英就此退出历史舞台。旧土地精英消亡后,国家对农村的控制是靠行政手段实现的,即政权直接深入底层,最典型的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然而,行政力量虽强化了农村组织化程度,却也导致农村陷入了长期的弱整合状态,即作为社会团结力量和维系村庄治理的内生性秩序被消除了,这是上世纪80年代国家力量退出后农村秩序混乱、问题频生的重要原因[23]。 随着近年来农村自发性土地流转的出现,政府部门也不断出台政策引导发展规模化农业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靠流转获得大面积土地经营权的农民正快速成长为新的土地精英。概括地说,新土地精英是指当前通过土地流转从事规模性农业经营,并在此基础上拥有或扩大了村庄社会政治影响力的人群。 案例1 蔡树良②是福建建阳市CH村人,自2006年开始共流转经营了1030亩土地,种植水稻、烟叶和油菜等作物。2010年,蔡树良联合其他5人出资500万元成立了合作社,其中蔡以45%的股份成为最大股东和理事长。加上合作社经营的3500多亩土地,蔡树良直接或间接经营的土地达4530亩,涉及9村和近600户农户,包括CH村在内的3个村庄80%以上土地已流转给蔡树良或其合作社。事实上,合作社的主要受益者是蔡等6位股东,而社员主要是将土地流转给合作社的普通村民,除租金和打工收入外别无其他收益③。蔡树良2010年、2011年以CH村为主要范围申请了省级商品粮基地和土地平整项目,得到农业、国土、水利等多部门的资金扶持,还获得农机、桥涵、良种、肥料等多项实物或购买优惠补贴。由于蔡树良及合作社的影响力和为村庄带来的可观资源,蔡及其合作社不仅成为该村着力树立、推广的“名片”,还是村务的主要决策者和承办者,“钱少势弱”的村组织很大程度上要依赖蔡树良才能得以运转。2013年蔡树良参与村委选举并当选村主任。 案例2 钱清水是江西铜鼓县QC村人,2009年与本村三位村民合资360万元成立利农合作社,现经营土地2900亩,其中1500亩是从QC村流转而来,占全村土地面积的95%。由于和原村书记刘伟光早年因宅基地问题而长期不和,刘伟光一直“压制”合作社的发展,用钱的话说,“(刘伟光)在土地流转、农田建设和项目申请等方面对合作社使绊”。为和刘伟光“抗衡”,钱将从合作社赚来的28万元打点支持其弟钱清发竞选村主任一职,并于2008年村委选举前为本村260户(共413户)村民每户派送500元,使后者以约70%的得票率当选。钱清发任村主任后,在很多村务问题上与刘伟光公开对立,致使村务无法正常开展。通过钱氏兄弟的运作,以及考虑到工作开展的便利性,乡党委在2012年刘伟光任期满后,提名钱清发兼任村书记,至此钱氏兄弟基本把持了村务。利用钱清发职务便利,钱清水或其亲属不仅以低价承包了村中约1000亩土地,还违规开办砖窑厂和在村集体河塘采砂,另在2013年乡政府征占QC村190余亩土地一事中担当“中人”,以200元/亩的价格从中抽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