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国内学者开始关注美国教育法的研究,先后有学者对《莫里尔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教育法进行了程度不同的研究。①相对而言,对包括《史密斯—休斯法》(Smith-Hughes Act of 1917)在内的职业教育法的研究则较为薄弱②。另一方面,对美国教育法的研究通常主要集中在对法律出台的背景、法律文本以及法律所产生的实际结果的分析,而对法律创制过程的探讨则相对缺乏。事实上,忽视对一部法律创制过程的研究,不利于对法律文本的全面深入的理解,也制约着对法律所产生的实际结果的认识。 《史密斯—休斯法》是20世纪美国最为重要的职业教育法之一,它不仅开创了联邦政府拨款资助包括农业、职业、工业和家政在内的职业教育的先例,建立了美国现代职业教育制度,而且为20世纪20年代后美国制定的一系列职业教育法奠定了基础,称得上是美国职业教育的母法。尽管如此,这样一部具有深远意义的重要法律从最初“创意”到最终通过,经历了三任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威廉·霍华德·塔夫脱和伍德罗·威尔逊),前后达十年之久,历经艰难。在这个过程中,究竟发生了什么?是哪些因素导致《史密斯—休斯法》经历了漫长的创制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史密斯—休斯法》出现了哪些变化?对这个过程的梳理,不仅有助于认识这部法律的内涵和意义,也有利于理解美国联邦的教育立法机制,从而深化对美国教育的认识。 对《史密斯—休斯法》创制史的研究,至少可以从三个角度进行。第一,“宏观”的角度。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莫雷尔赠地学院法》(Morrill Land-Grant College Act,1862)为起点,系统考察1862-1917年间美国各界和国会在推进职业教育立法中的持续努力。这种考察方式的益处是将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农业职业教育与工业职业教育等有机结合,便于从整体的观念探索美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变迁。不利之处则在于难以具体和深入地把握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农业职业教育、工业职业教育等不同层次和不同方面职业教育立法的演变过程。 第二,“微观”的角度。从微观的角度探讨也有三种不同的视角,一是以1914年1月20日第63届国会通过授权威尔逊总统成立一个委员会、专门研究美国职业教育问题的第16号决议(S.J.Res.5)为起点;第二种视角是以1914年4月2日“全国援助职业教育委员会”(Commission on National Aid to Vocational Education)的成立或1914年6月1日该委员会向国会提交报告为开端;第三种视角则是以1915年12月参议员史密斯(Hoke Smith)和众议员休斯(Dudley M.Hughes)先后向参众两院提交《史密斯—休斯议案》(Smith-Hughes Bill of 1915)为起点。这三种视角的共同益处是可以聚焦于《史密斯—休斯法》本身从酝酿到在参众两院的分别审议、修改,再到最终通过这个具体过程,不利之处是由于缺乏对背景的把握,易于“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从而妨碍对法律本身及其历史地位的理解。 第三,“中观”的角度。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戴维斯议案》(Davis Bill of 1907)和《洛奇议案》(Lodge Bill of 1908,S-7005)为开端,梳理从最初提出联邦资助包括工业教育在内的职业教育的动议和议案,到议案最终成为法律的过程。 在《史密斯—休斯法》之前,美国国会通过的与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两个特点。第一,主要与农业教育、农业科学研究和农业技术推广相关,如《哈奇法》(Hatch Act of 1887)、《亚当斯法》(Adams Act,1906),等。第二,主要涉及高等教育层次,如《莫雷尔赠地学院法》(Morrill Land-Grant College Act,1862)、《莫雷尔法》(Morrill Act,1890),等。《史密斯—休斯法》则是一部主要涉及中等层次的职业教育,并且包含了农业、工业、职业和家政等多个领域职业教育的法律,是一部完整意义上的职业教育法。而最初提出与该法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立法动议的正是《戴维斯议案》和《洛奇议案》。因此,可以将这两个议案中间经过《佩奇议案》(Page Bill)、《史密斯—利佛议案》(Smith-Lever Bill),最终到《史密斯—休斯法》,看做是一个完整的联邦职业教育法的创制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美国社会不同利益集团、国会两党围绕着联邦资助包括工业教育在内的职业教育而展开各种形式的博弈。换句话说,可以将《戴维斯议案》、《洛奇议案》、《佩奇议案》和《史密斯—利佛法》看做是《史密斯—休斯法》创制的“史前史”,而《史密斯—休斯法》则标志着美国职业教育立法史的肇端。从这个视角探讨《史密斯—休斯法》的创制史,虽然也可能存在某些不足(例如不能充分聚焦于某一项议案或法律),但有利于将《史密斯—休斯法》看做是一个完整过程的结果,从而既有助于全面把握该法的背景,也不会因视角过于宏观而忽略立法过程的细节。本文将主要从这个角度探讨《史密斯—休斯法》的创制过程。 1890年,美国基本完成了工业化。工业生产从根本上改变着美国社会的面貌、结构和特征。早在1900年,杜威(John Dewey)就敏锐地察觉到,美国正经历着一场空前未有的巨大变革,“首先引人注意的变化是,笼罩一切、甚至支配一切的‘工业’变化——科学的应用导致大规模廉价地使用各种自然力的重大发明:作为产品目标的世界市场的增长,供应这一市场广大制造业中心的发展,廉价且迅速的交通和分配方式的发展……人们难于相信在历史上竟有这样迅速、广泛、彻底的革命。”③尽管如此,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真正清晰和深刻地意识到工业化正在对美国学校教育产生意义深远的冲击和影响的人士却寥若晨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