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素有发达国家俱乐部之称。目前,34个OECD成员国中有21个是欧盟(EU)成员,非EU成员国有13个:加拿大、冰岛、挪威、瑞士、土耳其、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墨西哥、韩国、智利、以色列。由于地域和文化传统相近,EU国家的消费税设计具有共同的背景,特别是EU统一市场构建起来后,EU各国的消费税具有严格的税率选择区间和更为统一的税制设计。而在EU之外,其他OECD国家的消费税制度则呈现出非常不同的特点。本文尝试对OECD中的非EU国家的消费税制进行研究,①分析其共性和不同特点,以期为我国正在推进的税制改革提供参照。 一、财政地位的变化 (一)随着增值税的普遍开征,消费税已经不是主体税种,但仍具有重要的财政地位 在多数国家没有开征增值税之前,消费税在非EU的OECD国家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非常大。1965年,冰岛为45%、日本为25%、澳大利亚为22.7%、新西兰为18.5%、挪威为18.4%、瑞士为21.3%、土耳其为53.5%、美国为15.1%(详见表1)。
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多数国家开征增值税,消费税成为了只针对少数消费品或劳务进行征收的税种,调节功能被强化,而财政功能不断弱化。以2012年相较1965年,非EU的OECD国家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皆显著下降——日本由25%下降至6.9%、澳大利亚由22.7%下降至11%、土耳其由53.5%下降至22.4%。美国虽然没有开征增值税,但消费税占税收收入比重也由15.1%下降至7.1%。消费税已不是非EU的OECD国家的主体税种,但仍具有较重要的财政地位。 (二)近年来,部分OECD国家消费税财政地位又有所提升 这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很多国家扩大了对能源和污染产品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提高了税率。其二,由于消费税应税产品(劳务)普遍具有需求价格弹性较低的特征,对污染品和奢侈品增税一般不会遭遇政治上的阻力,因而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消费税成为了很多国家解决财政燃眉之急的“救命稻草”。如美国消费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从2007年的6.1%逐步提高到了2012年的7.1%;瑞士则从6.5%提高至了7.2%。在短期内,这种比例提高相当明显。 二、征收范围 相比其他税种,各国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往往存在较大差异,这与消费税的功能定位有关,也与每个国家的宗教文化、社会传统、消费习惯等有关。但归纳各国消费税的应税品目,大体可以分为3大功能、7大征收范围。第一,“寓禁于征”:1.烟草产品、2.酒类产品;第二,“消除产品污染负外部性”:3.矿物能源产品、4.机动交通工具、5.污染产品;②第三,“引导消费,调节财富差距”:6.奢侈品、7.特定服务。非EU的OECD国家的征收范围也基本集中于此。如果侧重财政收入,从国际经验来看,消费税的收入主要集中在所谓的“烟、酒、油(能源产品)、车”这四大类产品中。 (一)烟草产品 对烟草征收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筹集财政收入;二是引导减少和抑制烟草消费。在我们选择的国家中,除了冰岛,都课征了烟草消费税。 1.日本。日本设置了具有特别消费税性质的烟草税,并在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征收。《日本税法总则——国税——烟草税》(2012)规定,对国产加工烟制造商和进口加工烟的贸易商在制贩出厂和保税区转运时按照交易加工烟的数量征收烟草税(若是烟丝,则将其换算成支)。同时,《日本税法总则——地方税——烟草税》(2012)规定,对国产加工烟的批发商在批发加工烟③时按照批发加工烟的数量缴纳烟草税(若是烟丝,则将其换算成支)。同时规定出口的烟草可以免税。另外,由于财政赤字与债务危机,日本政府在1998年11月设立了临时性特殊烟草税,其征税范围与国税烟草税一致。 2.韩国。韩国专门开征了烟草税。《韩国税法总法——烟草垄断法案》(2012)规定,对在一城市(或一县)内销售烟草制品的个人或者烟草进口商按照烟草制品的数量进行征税。具体分为香烟、袋烟(丝)、雪茄烟、口嚼烟、鼻烟五种类型。但对于出口以及在免税店购买的烟草制品不征税。 3.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在联邦和州两级政府都开征了烟草消费税。其烟草消费税比较特别之处在于,其税率会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CPI)每年进行两次(2月和8月)调整。这样,就解决了从量定额征收造成的因通胀产生征税额相对缩水的现象。 4.美国在联邦和州两级都开征了烟草特别消费税。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还对烟具如烟管、烟纸等课征联邦消费税。 (二)酒类产品 同样,我们选择的国家除了冰岛也都征收酒产品消费税。 1.日本。日本的酒税为国税,收入归属于中央政府。根据日本《税法总则——国税——酒税》(2012)规定,对国产酒类产品制造商与酒类产品进口商在制贩出厂和保税区转运时按照酒类产品的数量征收酒税。其中“酒类产品”是指酒精浓度在1度以上、90度以下的饮料(超过90度的则属于酒精,不属于酒类)。根据原料和生产方法不同,酒类产品分为清酒、合成清酒、烧酒、啤酒、果酒、威士忌类、烈酒类等,并对不同种类的酒根据酒精浓度设定了不同税率。同时规定以下情况免税,包括出口的酒;转运过程中的酒;作为其他酒类产品原料的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