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一个像其祖辈那样耕作的人,无论土地多么肥沃或他如何辛勤劳动,也无法生产出大量食物。”①舒尔茨以这句话作为其名著《改造传统农业》的开篇,用以表达传统农业落后低效的状态。 尽管我国农业已经摆脱了传统意义上劳动力填充型的农业“内卷化”或“过密化”状态,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科学技术方法和工业因子的引入,农业仍长期停留在一种简单重复、没有实质性进步的轮回状态。究其根源,这是与小规模的分散土地持有制——大多数人口密集型发展中国家的特征——密切相关的。因为农地的“细碎化”是机械化、灌溉、作物保护、投入的有效配置等等的重大障碍。② 当前,对我国农业生产的最贴切表达,是因农地制度以及由此造成的农地“细碎化”而保持的“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的小规模农业经营,即“小型家庭农场”。从农业科学的内在逻辑看,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都只有靠不断增大的土地规模,才能以增大的绝对地租来支付技术投入和资本投入追加的成本。因此,必然内生出一种大农场的不断扩张的机制。在没有资源约束的条件下,大农场可以扩展到两三千公顷。传统上,这种现象被称为“简单劳动力的外延扩张”型大农场扩张模式。③这一模式是商品化、产业化和集约化农业的内在机制,而这种扩张紧紧地依托于农地的私有制。因此,学界有一种强制性的倾向,特别是主张农地私有制的学者大多认为,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根本出路必然要像美国的农业发展那样,形成大农场。④ 规模经济、规模报酬以及要素的不可分性等相关而又不尽相同的概念,是农业规模经营,特别是大农场得以内生的理论前提。然而,无论在理论还是在经验上,规模经营并不必然带来高效率。⑤另外,小农经济(小型农场)也并不必然效率低下,而且在我国,这种“体制性小农经济”有着重要的“制度溢出功能”。⑥面对这样的状况,在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的背景下,到底应该如何组织我国的农业生产?或者说,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到底方向在哪里? 无疑,问题的关键仍在于形成具有适度规模经营的“中国式家庭农场”,即在当前我国正在发生“隐性的农业革命”——“农业产业结构转型”的背景下,⑦实现小农农场从种植粮食的小农生产转变为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的农业生产,实现农业经营的“职业化”,使农民中的一部分人独立出来,成为“职业农民”,从而完成农业及其生产方式的转型和升级。 本文首先对家庭农场的内涵及其历史演变进行了回顾,而后在评价大农场、小农经济(小农场)利弊的基础上,在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方法论原则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框架下,试图廓清农业现代化历程中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现实的“中国式家庭农场”的基本内涵、存在的意义及其转型和变革的依据,并最终测算了农业生产中存在的合意经营规模——“最小必要规模”的变动区间。 二、作为农业生产方式的家庭农场 作为农业生产方式,家庭农场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我国,它并不是“舶来品”。根据马克思的理解,自耕农、封建制度下的佃农和早期公有制下小块分种土地,都属家庭农场(小型家庭农场)的范畴——通常被称为“小农”或“小农经济”。因为“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一小块土地,一个农民和一个家庭;旁边是另一块土地,另一个农民和另一个家庭。”⑧ 尽管家庭农场存在不同的实现形式,但家庭农场的核心特征是农场主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不仅直接参加生产劳动,而且是家庭经营的主体。换言之,依据这一特征,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方式被概念化为“家庭农场”。从历史上看,出现于我国商朝时期的以土地国家所有制为基础的“井田制”,就是一种典型的家庭农场。作为一种古老的农业生产方式,家庭农场一直是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载体。除了新中国建立后的农业集体化时期外,从古至今一直如此。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1978年前后由农民创造及随后国家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被认为是中国农业发展的分水岭,但重新审视这一制度变革,我们并不能发现新的内容。⑨因为这并不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次革命性创新,而不过是1956年初级社以前农地制度的某种复归,是中国几千年来农地制度的常态。⑩ 迄今为止,我国大部分地区仍普遍存在的农业生产方式基本上都是在宋代年间形成的。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当前这个“体制性小农经济”——制度化了的“半工半耕”的过密型的农业生产逻辑和过去近五六百年(明清以来的江南和华北地区)以来农业的“内卷化”或“过密化”尽管有相似之处,但也不尽相同。(11)而这正是当前我国正在发生的“隐性农业革命”的结果。 以上事实说明,在当前我国“隐性的农业革命”发生之前,农业中存在着一种可被称之为“和谐”的状态,即农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和谐状态。这种和谐状态造就了传统的小型家庭农场——传统农业的长期简单复制(被视为农业低效落后的表征)。当然,这种情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近代的科技和产业革命对生产力的革命性影响,促使农业生产关系发生调整和变革,从而使农业生产方式变革。正如马克思所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它一方面使土地所有权从统治和从属的关系下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又使作为劳动条件的土地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者完全分离……”,“这样一来,土地所有权就取得了纯粹经济的形式,因为它摆脱了以前的一切政治的和社会的装饰物和混合物”。(12)结果,“发达的、同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的机器生产相适应的劳动制度,就是工厂制度,这种制度甚至在现代的大农业中……也占统治地位”。(13)简言之,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按工业方式经营的农业”,(14)或工业或资本的逻辑改造了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