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能源价格正处于由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转型的过渡时期,其利益关系敏感复杂,引起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因此,相关部门应以改革为主旋律,以放松管制、破除垄断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行一些有较高社会共识、改革成本和风险较小的举措,以点带面,牵一发动全身,盘活能源价格工作的全局。 一、能源价格改革面临的新形势 “十三五”及未来一段时期,我国能源发展面临着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保障国家能源战略安全、实现由能源大国向能源强国转变的艰巨任务。同时,围绕新能源和信息技术的变革融合,全球有可能引发新一轮工业革命和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分布式能源、智能电网、电动汽车、能源互联网等新型产业发展方兴未艾,将对世界各国的能源与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能源科技加速创新、能源经济新业态不断涌现、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不断深化,为我国能源体制和价格改革提供了新的模式、思路和空间,也提出了更高更紧迫的要求。长期以来,受多种因素制约,我国能源深层次体制机制矛盾突出,能源市场结构和体系不健全,政府管理缺位和越位并存,市场建设和价格改革滞后,良性竞争机制和科学灵活的价格调节机制尚未形成,不能有效反映资源稀缺程度、供求关系、生态环境价值和代际补偿成本,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能源科学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已成为推进能源革命、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障碍。 价格改革是能源体制改革的核心,也是最难啃的“硬骨头”。由于对改革的条件、时机、外部环境要求较高,并且有利的改革窗口期转瞬即逝。所以,这将是一场艰巨、复杂的攻坚战。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物价总水平相对平稳,能源供求关系宽松,非常有利于推进能源价格改革。2014年底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门部署加快推进价格改革,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均为能源价格改革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体制条件和外部环境。应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加快推进能源价格改革,统筹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和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能源集约高效清洁发展,提高能源系统效率、经济效益和全社会能源福利水平,同时也极大提升我国能源产业和经济发展的国际竞争力。 二、改革总体思路及战略目标 (一)以破除垄断为抓手大力推进市场化改革 改革能源体制、破除垄断是能源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关键。不破除垄断,不能形成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和多元化市场主体,市场价格机制便无从发挥作用。即使强制性放开价格,也会因其他条件不成熟使改革成效大打折扣或者无功而返,甚至产生负面效应。因此,能源价格改革不但要适应体制改革的需要,还要通过倒逼机制主动提出打破垄断等体制改革的任务和要求,为价格改革营造良好的体制环境,使价格改革和体制改革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当前,应加快推动电力、油气等重点领域体制改革进度,相应改革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方式。对非自然垄断领域,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市场化改革,已具备竞争条件的要尽快放开价格。 (二)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能源价格尽管依附于体制,但又有其相对独立性,在体制不变的情况下,能源价格依然有较大的改革空间。因此,对暂不具备竞争条件的自然垄断、公用事业、公益性产品和服务价格,如输配电和油气管输等网络性输送价格,以及居民用电、用气价格等,应理直气壮地由政府管制,但要严格投资和成本监管,主动加强对标管理和约束。在符合宏观政策取向(节能减排、绿色低碳、保障民生等)的前提下,可模拟市场建立“奖优罚劣”的评价考核机制并事先公布,提高管理效能,彻底改变以前被动、跟随式调整价格的模式。同时,可配合利用财税、市场交易等调控手段,合理反映生态环境治理等外部性成本,使能源价格与宏观经济政策及消费者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避免价格改革成为单向的“涨价游戏” 应开门搞改革,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充分听取各方面尤其是持反对立场人士的意见,使改革的举措被社会公众普遍理解和接受,改革的节奏和力度主要由市场来调节。要让能源价格有升有降成为常态,给消费者更多自主选择权,逐步提高社会各方面适应市场、理性预期、提前应变的能力。 (四)因时因势制宜创新价格改革与管理方式 能源各行业、上中下游各环节以及不同地区之间情况千差万别,各有特点和规律,对改革的承受能力也各不相同,用一种模式推行价格改革并毕其功于一役是不现实的,不能迫于改革的压力一哄而上,胡子眉毛一把抓,更不能急功近利,强行实施一些并不成熟的改革举措。应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类推进、分步实施。对实践亟须、时机成熟的重点领域改革,应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力争实现重点突破。要在推改革与防通缩、促环保、稳民生之间找到均衡化路径,促进能源价格日常管理与改革工作统筹协调,实现平稳过渡。 (五)处理好价格放开与下放的辩证关系 要遵循能源价格管理的规律,做到收放结合,张弛有度。对那些本应放给市场的能源价格,不能为了减少责任和规避风险,不加区分简单下放给地方,否则不仅于事无补,还会带来新的矛盾和问题。只有对仍需由政府定价的能源价格,才能根据其影响范围和性质,遵循责权利对等原则,将适宜由地方管理的下放给地方政府;对涉及全国和跨省区布局优化及利益关系的能源价格,应旗帜鲜明地由中央政府管理。 三、近期重点改革举措 (一)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一揽子破解煤电矛盾和新能源上网等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