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4076/j.issn.1006-2025.2015.02.07 水是居民生活必需品,其价格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城市供水带有垄断性和外部性双重属性,其价格不是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自由决定。水是一种资源,其所有权归属国家,因居民用水缺少权属交换这一环节,其价格很难得到直观体现。 一、城市居民用水供需矛盾及价格现状 (一)我国城市居民用水供需矛盾突出 我国是世界上13个贫水国家之一,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世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1/4。2012年世界银行有关数据显示,在有数据的174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水资源占有量排世界的第101位。尤其是在我国北方地区,居民用水短缺问题更为严重。普遍超采地下水以补充城市供水不足,造成城市地下水位不断下降、地面出现各种沉陷等问题。20世纪90年代后,黄河流域几乎年年断流,海河流域基本是有河皆干(后期加强了全流域调度管理才有了一些好转)。 21世纪初,我国北方大部分地区连续多年出现枯水年份,导致该片区域地表水供应不足,依靠地下水补给成为了供水的主要渠道,直接导致地下水埋深持续下降。如2010年底北京市地下水埋深已经超过25m(北京市水务局,2010)。我国北方大部分地区出现的供水矛盾也给当地农业生产带来了直接影响,农田因旱成灾面积扩增至年均1.3亿亩,最为严重的2000年达到了4亿亩,其中绝收面积达到1.2亿亩。 (二)北京市城市水资源供不应求 北京市供排水系统主要由市自来水集团和市排水集团两大市属企业承担。2012年,市自来水集团售水量约8亿立方米,市排水集团污水处理量近9亿立方米,分别占全市城镇公共售水量和污水处理量的85%和71%。近年来,北京市供水保障和水环境治理能力在得到快速提升的同时也面临巨大挑战。北京市区日极限供水能力为318万立方米,2013年夏季,该市区最高日供水量达到298万立方米。同时污水排放量持续增加,由1999年不足10亿立方米猛增至2013年的15.6亿立方米。 (三)城市居民用水价格偏低 我国城市居民用水严重不足,从经济学角度看,需求远远大于供给,按理居民用水价格应该偏高才对,但实际情况是我国城市居民用水价格长期偏低。如我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普遍偏低,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不足0.1元/立方米;地表水水源工程供工业及城镇等非农业用水价格各地区差异幅度较大,基本都是保本微利运行。截至2013年底,全国36个大中城市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平均为2.94元/吨,其中包含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水平。 (四)大部分城市供水企业处于亏损状态 相关研究资料显示,2013年我国供水企业迫于资金压力,难以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居民用水质量问题被长期忽视,约30%的城市供水企业处于亏损状态。供水质量无法得到较大提高,供水陷入低价低质的恶性循环。以北京市为例,2012年,北京市自来水集团业务收入为18.95亿元,业务成本为26.47亿元;2012年北京市排水集团业务收入为11.88亿元,业务成本为15.53亿元。也就是说,在北京市居民用水价格方面,企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营业收入远远低于营业成本。北京市现行居民用水价格是在2009年制定的,价格标准为4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费为1.7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为1.26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为1.04元/立方米。 二、城市居民用水的属性、价值与价格构成 (一)居民用水的属性 1.居民用水的稀缺性。随着我国人口增加及经济社会发展,对居民用水的开发利用程度日益加大,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用水矛盾日益突出,居民用水成为许多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瓶颈。随着居民用水稀缺性逐步显现,居民用水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社会逐渐摒弃了水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理念,开始重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和保护问题。 2.居民用水的产权归属。产权是经济运行的基础,是交易的基本先决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水法明确了国家对水资源(含居民用水)的所有权地位,这是现行体制下国家对水资源所有权的明确表述。作为水资源的产权所有者,国家与水资源需求者构成了水资源交换的买卖关系,以实现水资源价值转移。 3.居民用水的劳动价值投入。居民用水进入社会经济循环必然要发生必要的劳动投入,包括居民用水在开发过程中的投入、净化水过程中的投入、输配水过程中的投入以及污水处理和排放中的投入,直接构成了居民用水的劳动价值。 4.居民用水的使用功能。居民用水作为一种特殊的生态资源,是整个地球生命系统的基础,同时居民用水也具备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能够满足社会需求以及作为生产要素进入经济生产过程。居民用水的使用功能主要体现为经济服务功能、社会服务功能和环境服务功能。 (二)居民用水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