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惠金融的缘起与内涵 1.普惠金融的缘起。金融的本质职能在于服务实体经济,金融通过对资源的跨期、跨区域、跨行业的优化配置,提高了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进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升了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对于盈利能力强、信用良好的优质客户,其交易成本低,违约风险小,易于受到银行的青睐,该类客户主要集中于经济发达的城镇地区,金融资源的供给自然会向这些区域集聚;而那些缺乏有效抵押物、违约风险高的客户则易于被银行拒绝,从而失去平等受益金融服务所带来改善经济状况的机会,这类人群主要为分布于偏远地区的贫困农民,若单纯依靠市场调节必然导致农村资金非农化,造成这些地区金融资源供给严重不足和普遍的金融排斥。 20世纪早期的实践主要是以“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的方式来开展,并且更多的是以慈善性质或无偿捐助方式来实现对贫困群体的资助,注重援助的社会福利性而忽视了其盈利性和财务可持续性,结果导致大量的小额信贷机构因为资金的枯竭而倒闭。同时世界许多国家还出现了所谓的援助性贫困陷阱,援助性信贷善意的初衷并未能结出改善贫困的丰硕果实。于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对这种现象进行反思,认为这种不计成本的援助性金融并不是解决低收入者贷款难的最佳途径,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帮助穷人的首要前提是其可持续发展,一旦失去该前提援助的意义有限,也就是金融机构在帮助穷人的同时应注重其盈利性,两者都不能偏废。于是,“普惠金融”这种包容性的金融服务理念应运而生。 2.普惠金融的内涵。普惠金融,译自英文“Inclusive Finance”,最早由联合国于2005年在宣传国际小额信贷年时提出,其基本含义为:能够以可负担的成本,有效、全方位地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金融服务(姜丽明等,2014)。普惠金融提倡为全社会成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强调金融机构自身的盈利水平和财务可持续性,其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平等性。金融作为现代社会最核心的经济要素,是一种稀缺性资源,社会个体对金融资源的占有程度很大程度决定了其创造财富的能力和改善经济状况的可能性,因此,金融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应通过设计一套正义的制度来保障,这关乎整个社会公平的实现①。但是现实经济生活中金融资源的配置倾向于富有者,那些有融资需求却缺乏足够抵押的低收入者不能获得正规金融服务,结果必然会加剧贫富分化。针对这种不平等情况,普惠金融提倡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金融服务,而不受身份或经济条件的制约。 (2)盈利性。普惠金融开始注重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和控制信贷风险等手段提高业务的盈利性,因为适当的盈利水平是普惠金融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础,对盈利性的合理追求并不违背普惠金融的初衷,反倒是对盈利性的刻意忽视会不利于普惠金融作用的发挥,因此,注重盈利性乃普惠金融对扶贫理论认识深化和发展的结果。 (3)全面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户经营活动的多样性和劳动力跨部门、跨区域的流动等原因,传统单一的信贷服务已经不能满足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服务要求,低收入群体对金融产品提出了多元化需求,全面性既包括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供给的多元样性,还体现为金融服务机构的多层次性。 二、发展普惠金融的伦理之维 1.公平性。“公平”的本质含义就是权利平等(单美娇、邓戎,2014),“人人生而平等”②,《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宣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对待”③。公平性应体现在享有社会各种权利、资源和机会等方方面面,其中也包括平等地获取金融服务供给,平等地享有改善经济条件的机会。但是现实的境况离这种公平的理想状态相去甚远,金融资源配置的区域性差异明显,金融资源配置主要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落后地区存在严重的金融资源供给不足,金融排斥较为普遍,而金融资源配置的失衡又进一步加剧了落后地区的贫困。尤努斯在《穷人的银行家》中提到:“穷人如此贫穷,并不是因为他们愚蠢或懒惰”,而是“因为这个国家的金融机构不能帮助他们扩展他们的经济基础,没有任何正式的金融机构来满足穷人的贷款需要”,尤努斯更是感叹:“当银行将被认为是没有信贷价值的穷人拒之门外时,经济学家们为什么会保持沉默呢?……正是因为这种缄默和漠然,银行得以在施行金融隔离政策的同时逃避处罚。但凡经济学家们能认识到贷款所具有的强大社会经济能量,他们或许也能认识到,贷款确应作为一种人权加以促进”④。可见,获得公平的金融服务权利,不仅体现为资金需求者获得暂时性的贷款资金使用权,更深层次的社会意义在于,这能帮助弱势群体获得持续发展和参与其他社会竞争的机会和能力,为他们提供尊严、体面地脱贫致富的机会(单美娇、邓戎,2014)。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侧重于被传统金融机构排斥的低收入群体和小微企业,普惠金融体现出公平正义的人文关怀。 2.包容性。普惠金融其英文名为Inclusive Finance,英文原意为包容性的金融,主要相对于排他性(Exclusive)或攫取性(Extractive)而言。普惠金融的服务理念体现出较强的包容性,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体现:首先,融资主体具有包容性。因为金融资源的稀缺性,违约风险较高同时缺乏有效抵押物的低收入群体往往不能享受传统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而农户的贫困则主要因为缺乏原始的资本积累和外来的第一推动力(陆磊,2003)。但是在普惠金融模式下情况得到改变,更多的经济主体能够参与到金融市场,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落后地区的贫困农民和小微企业乃普惠金融重点关注照顾的对象,普惠金融的资源配置能惠及到这部分受传统金融机构排斥的群体,为他们提供金融服务,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有望得到缓解。其次,普惠金融的服务主体具有包容性,普惠金融的金融机构体系包含了所有类型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正规的金融组织、非正规的金融机构还有其他类型的零售金融服务提供者,只要其能为低收入者和弱势群体有效提供金融服务,都被纳入国家金融服务体系,这些金融服务主体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小额信贷、微型金融的地位不再被边缘化(李明贤、叶慧敏,2012)。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低成本优势大大提高了金融的普惠程度。再次,金融服务供给方式具有包容性。落后地区传统的金融服务局限于信贷资源的供给,基本不涉及其他的金融服务供给,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户经营活动的多样性,相应对金融服务也提出了多元化需求,因此,普惠金融提倡为落后地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让银行、保险、资本市场、信托等金融机构共同参与来满足农村地区金融服务需求,以实现落后地区经济的包容性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