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虽然中国的整体金融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巨大成就,但中国的整体金融发展却没有很好地起到促进社会公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扩大了中国的收入分配差距及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这一点已为大量的实证研究成果所证明:(1)中国的金融发展扩大了中国的收入分配差距(杨俊等,2006;陈志刚和王皖君,2009;陈斌开和林毅夫,2012);(2)中国的金融发展扩大了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姚耀军,2005;叶志强等,2011);(3)中国的金融发展扩大了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尹希果等,2005;王虎和范从来,2006;张立军,湛泳,2006);(4)短期内中国的金融发展有助于缓解贫困,而在长期,中国的金融发展并没有有效地促进贫困的减少(杨俊等;2008);(5)中国的农村金融没有很好地缓解农村的贫困状况(陈银娥和师文明,2010;胡卫东,2011;李志军和奚君羊,2012)。这说明,中国目前的金融发展并没有很好地实现使增长与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以实现社会公平,从而最终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的,或者说,中国目前的整体金融发展模式还不是一种“普惠”的金融发展模式。 “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又称为“包容性金融”,总的来说,一般都认为“普惠金融”是指一个能够有效地、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特别是为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到的小微企业、农民、欠发达地区和贫困人群提供金融服务的机会。从中国的现实来看,加快普惠金融的发展尤为迫切。在中国,有四类群体难以获得银行服务:第一类也是最大的困难群体是农户;第二类群体是低薪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第三类是中小微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第四类是失业人员,特别是国企下岗职工。为了解决这些群体的融资难问题,在政府的主导下,经历多年的不断探索,目前中国初步形成了多元化的中小金融机构。然而,总的来看,虽然中国的普惠金融发展并不尽如人意,这主要表现在:(1)虽然中国的银行账户和银行卡使用已很普遍,但是尚未覆盖所有人,要覆盖到最贫困的人口仍有许多工作要做;(2)中国的农村金融发展十分落后,农村金融机构缺乏,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持续发展存在相当问题,不能满足农户的贷款需求;(3)村镇银行的规模过小,尚未走上持续健康发展之路;(4)中国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融资十分困难;(5)扶贫小额信贷机构的信贷资产规模小,难以惠及贫困人群并实现可持续发展;(6)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等金融机构的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从而不利于普惠金融的发展;(7)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如“P2P”等)虽然发展很快,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如何更好地帮助穷人这一问题并没有解决好;(8)被排除在银行服务之外的群体往往依赖于民间融资,但民间融资因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及金融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也存在较大的风险及融资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总之,中国的普惠金融发展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从目前国内外学术研究的情况来看,应该说,学者们还没有围绕“普惠金融”这一概念构建一个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目前主要是探讨金融发展如何减缓贫困及改善收入分配。国外从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有学者系统研究金融改善收入分配及减缓贫困的功能(Greenwood and Jovanovic,1990;Galor and Zeira,1993;Banerjee and Newman,1993;Aghion and Bolton,1997;Matin and Hulme,1999)。国外学者在这一领域里进行理论探索及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所提出的许多观点或建议对于一国如何构建有利于减缓贫困及改善收入分配的金融体系具有重大的启发意义,这些理论研究成果完全可以作为促进一国普惠金融发展的对策。基于此,本文余下的部分将对国外的理论研究成果进行分类总结,然后探讨对中国普惠金融发展的启示。 二、国外关于普惠金融理论的研究成果 (一)对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人提供金融服务,将使金融体系能更有效地减缓贫困并改善收入分配状况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学者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金融发展要更好地促进经济增长,就必须大力支持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人以帮助其合理组合各种生产要素,或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进行“创新”活动。King和Levine(1993)认为,Schumpeter在1912年所提出的金融的核心功能是帮助企业家重新组合各种生产要素以进行“创新”活动的思想应是金融发展的本质所在。King和Levine的这一研究推动了Schumpeter创新理论的复兴,并使支持企业家的创新活动重新成为金融发展理论的主题之一。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Schumpeter创新理论的复兴趋势不断加大。Hurst和Lusardi(2004)、Sharma(2007)、Buera,Kaboski和Shin(2009)、Bianchi(2010)等人都纷纷在Schumpeter创新理论的基础上围绕“金融发展,企业家精神与经济增长”这一主题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及实证研究。可以说,这是金融发展理论近年来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重要思潮。在这一思潮的影响下,不少学者认为,对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人提供金融服务将使金融体系能更有效地减缓贫困并改善收入分配状况,这是因为: (1)对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人提供金融服务有利于创造更多的新企业并提高就业率和工资水平。Beck(2000)、
-Kunt and Levine(2008)认为,金融只有通过支持企业家的创新活动,才能提高新企业的产生率和自我雇佣率,而新企业产生率的提高会创造大量新的就业机会,从而缓解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压力,Bianchi(2010)的研究证明,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通过缓解私人企业的信贷约束会使一国企业家的数量增加,而企业家之间的竞争就有利于促使就业率及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这意味着,一国的金融着眼于支持企业家的创新活动有利于创造更多的新企业,并有利于工资水平的提高,从而能有效地减缓贫困并改善收入分配状况。(2)金融体系大力支持企业家的创新活动能使人们不再受限于资本、关系或资历,而可以依靠知识、技术、努力及企业家精神来取得经济上的成功。Rajan和Zingales(2003)指出,如果一国的金融体系能够大力支持企业家的创新活动,则一个人能否在经济上取得成功就不再取决于其所拥有的资本或关系(包括其父母所拥有的关系),而主要取决于他的知识、思想、技能及企业家精神,因此,金融支持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企业家将打破依靠资本或关系获得财富的格局。(3)金融体系大力支持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人进行创新活动有利于解决贫困的“代际世袭”问题。
-Kunt和Levine(2008)指出,如果金融体系不能大力支持企业家的创新活动,这不但难以为那些富有企业家精神但缺乏财富的人提供发挥其聪明才智的机会,从而会造成贫穷的“代际世袭”,而且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Bianchi(2010)则指出,金融体系大力支持企业家能够打破财富约束对企业家才能的限制,使贫穷但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人有可能创办企业,这就有利于增强一个社会的收入流动性,解决贫困的“代际世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