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贵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进一步明确国家和企业的权利和责任。”产权学派认为,国有企业搞而不活的根本原因在于“产权主体缺位”、“产权不明晰”。深圳在十几年的改革实践中,已经探索出了一条三级管理的运行模式。三级管理模式和传统的国有企业管理模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其主要表现为:(1)该模式使产权主体明晰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终极所有者的代表从而使抽象的所有者主体明朗化、具体化。企业法人所有权由企业制公司行使。(2)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对国有资产的经营,使国有资产的增殖和优化配置有了组织保证。(3)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该模式中的第三层次委派产权代表,使国有股股东落到实处。(4)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企业化了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中介机构,可以起到约束企业行为、缓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行政干预的作用。(5)三级管理模式从理论上已经做到产权明晰化。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问题出现了。首先,企业法人的财产不是来自以人格出现的自然人,而是以抽象概念出现的“全体劳动人民”,这种“虚拟老板”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拥有关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和费用的真实信息而所有者则不能,即使存在竞争性市场也难以获取企业经营绩效的充分信息,内部人控制使经营者侵犯所有者利益不可避免。其次,由于委托——代理层次过多,使得获取真实信息的成本增加;虚拟老板必须依赖于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否则极易产生无人负责的结果。再次,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激励不相容,责任不对等。一方面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力不足,一方面经营者的收入同企业盈利挂钩容易,与亏损挂钩难。在三级管理模式中,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通常通过向所属企业委派“国有资产代表”来行使所有者的权力,实际上,国有资产代表就是“虚拟老板”的人格化。从理论上讲,当出资人表现为一个高度分散的社会群体时,这种委托更具有必然性。然而,在目前制度下,国有资产代表的权力与责任存在严重的不对称性,他一方面接受经济性委托(名义上的);另一方面接受行政性委托(实质上的)。因而其行政目标往往冲击经济目标。他可以负盈不负亏,尽管许多法规可以规定他必须负盈负亏。譬如要求他与产权管理部门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要求其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殖状况承担经营责任等。但这些软约束根本无法落到实处,除以上所述因素外,一个最现实的问题就是他没有赔偿能力。正因为他代表了超过自己资产许多倍的国有资产,如果一旦亏损,他根本没有能力承担超过己有资产许多倍的国有资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经济责任只好转化为行政责任,然而损失最大的还是国家。对于此类企业,救也不是,不救也不是。要救国家就得追加资本投入,以毫无保障的经营目标继续冒险;要么破产,让国有资产白白流失。 分析国有产权代表不能名符其实的根本原因,一是目标的多元化(主要表现为行政目标冲击经济目标);二是手段的扭曲化(主要表现为只能负盈,无法负亏)。因此,国有资产的三级管理模式理论上还须完善,在操作中亟待规范化。 从理论上说来,产权实际上是一种与所有权紧密相关的财产权,是出资者对其投入资本金的企业法人财产所拥有的财产权力。首先,产权是一种特指的财产权,是相对于财产所有权和企业法入财产权而言的,三者都是一种财产权,既有联系又有差别。财产所有权是从财产的归属意义上来讲的所有者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产权是由出资者向企业投资的行为产生的,因此,产权是出资者的一种权利,产权的主体是出资者。所有权的主体和产权的主体一般是合一的,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产权是分离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授权的机构如政府部门或经济组织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该机构就是其投资行为产生的企业产权主体。其次,产权是一种价值形态的财产权益。实物形态的资产也可作为资本金注入企业,但注入企业以后就成了价值形态的资产了。转让产权是价值形态的财产权益转让,不是企业法人财产实物形态的转让,实物形态的资产转让是企业的行为,属于资产处置权。只要资产处置是有偿的,等价的,就不能说是国有资产的流失。产权转让的主体是出资者,是在产权主体之间进行的,在转让过程中企业法人财产并没有变化,只是出资者的权益归属发生了转移,不影响企业行使法人财产权。 根据传统的思维定势,国有企业的资产归全体劳动人民群众所有,因而对其占有和支配要么是全民,要么是国家(一般采取由政府代表其行使所有权的形式)。那么政府的人格化及其效率就是产权明晰的关键,深圳的国有资产三级管理模式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产权代表的形式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然而,由于产权代表不能名符其实,致使在理论上本已明晰的产权关系在实践中缺乏效率。 人们通常认为,国有企业的资产是全体劳动人民的财产,其实就某个企业而言,它的资产只能说是全体劳动人民群众的一部分资产。那么,它能否也交由全体劳动人民群众中的“一部分”(这里的“一部分”特指占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某国有企业的全体职工)来行使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一部分收益权呢?因为从理论上说,资产所有权是指法律规定并保障民事权利主体对某种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资产所有者可以自己行使对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两项权能委托或交付他人行使,由此引出“国有产权代表多元化”的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