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国际高科技发展为目标,营造良好的合作环境 (一)必须把深港衔接问题纳入国际经济发展特别是世界科技发展的高度来重新认识。据有关资料显示,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已发展了以信息技术为先导,新材料技术为基础,新能源为支柱的包括生物技术、海洋技术和空间技术在内的6个最为主要的高科技群体, 其中又以美、日等资本主义经济发达国家占据了先行发展的优势,因而他们在世界高技术领域形成咄咄逼人的势态。而且经济发达国家发展高技术的优势还同时日益体现拓展高科技的对外联系和合作上。在亚太地区日益卷入当代高技术发展的竞争中,深圳、香港以本身特殊地位和作用,不可避免面临机遇和挑战并存的格局。因此,深港经济衔接特别是科技衔接必须紧紧把握当代国际高技术发展与竞争有利机遇,使两地衔接的始点一开始就瞄准高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深度及广度,并以此作为深港科技衔接的出发点,逐步规划“高起点、赶超式”的深港科技衔接模式。 (二)放宽政策,落实措施,完善深港科技合作的环境。主要包括:1、巩固和发展已有的深港经济衔接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 特别是象深港科技界企业界都感兴趣、而且颇具国际市场前景方面的如生物医药领域的合作,有关部门应尽可能放松限制,以创造良好的技术合作环境。2、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优先发展高技术及其产业和邓小平同志关于“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精神。李鹏总理也在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抓好技术开发和应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基础性科学研究三个层次的工作,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香港首任特别行政区长官董建华先生,在1997年1月9日出席香港厂商会主办的会议上指出,香港要“巩固制造业,加强服务业,发展高科技。”由此可见,高度重视并加大对科技投入的力度,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流动,是逐步实现内地(深圳)与香港科技合作的重要条件。笔者认为,特别要充分利用深圳在10多年前就建立的全国第一个科技工业园成功运作的有利条件,发挥其在深港科技衔接中的示范作用。 二、深港两地科技资源的共享 (一)松动政策,完善措施,进一步促进深港两地现有科技资源的畅流和合理配置。深圳和香港社会政治制度不同,因而,两地科技资源的占有、使用等方面不可避免打上各自社会政治制度的烙印。但是,深圳和香港又是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因此随着“一国两制”的实施,深圳、香港两地科技资源的占有和使用等又是同一个国家内部的事务,是祖国大家庭中的分工与合作问题,是科技资源在一个国家内的共享问题。其次,再从科技资源的本身性质来考察,它与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一样,都是人类共同创造的财富,人们对科技资源的占有、使用等并不会因为社会政治制度的差异,而妨碍对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这样,作为在我国内地率先进行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圳,更应该借鉴、吸收国际上通行的市场经济的运行准则,在深港科技衔接中,推进两地的科技资源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进行流动,通过深港科技资源的整合,实现深港两地技术资源的合理配置,达到促进两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目的。 (二)深港两地潜在科技资源的共同开发。在深港科技衔接中,除了必须利用和发挥深港两地现有的科技资源以外,还应该把两地科技联系与合作的重点放在潜在的科技资源共同开发上。例如,可以考虑通过深港两地科技部门的协商,建立旨在开发两地潜在科技资源的发展基金;或者就目前深圳、香港急需发展的某一科技项目,另辟单独的专项开发基金。根据港府认可的《香港科技发展路向》中提出的重点领域,香港未来科技发展的重点是在电子、资讯业、生物、环保以及新材料等方面,而根据深圳“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的安排,深圳则把未来科技发展的重点行业放在七大支柱产业,即计算机、通讯、微电子及新元器件、机电、生物工程、新材料及新能源。因此,可以考虑选择深港两地共同急需发展的新材料和生物工程等方面,协商研究其有关共同开发的科研计划,适时建立这类产业的开发基金,并以此作为深港科技衔接的突破口,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其他产业领域。 (三)两地科技资源开发利用的利益共享。科技资源的利用包括潜在的科技资源的开发,特别是某些高新科技的开发利用,需要一定的财力、物力等的投资,而且开发周期长,同时又不可避免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深港科技联系与合作中,必须全面考虑深港两地科技发展的实际,通过必要的协商,共同遵守科技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原则。例如,通过对两地合作开发某一科技项目的前景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后,对项目的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的入股,进行合资合作形式的股份制开发经营,科技项目所形成的效益,按协商的比例实施共享,以充分体现深港科技合作中公平、公正的原则,调动双方的积极性,促进科技合作的持续开展。 三、组建深港两地科技发展,特别是高新技术发展的风险基金 作为继续承担先行试验区的深圳,应通过与香港共同组建风险基金,投资扶持两地科技联系与合作的发展。具体可考虑首先由两地政府牵头,率先建立政府间的旨在扶持高新技术发展的风险基金。由深圳和香港两地政府提供启动资金作示范性的引导投入。风险基金扶助的主要对象是深圳、内地互相认可的优先发展的具有高新技术性质的、而且市场前景看好的重点或重点项目。当然,深港两地发展高新技术风险基金的总部既可设在香港,也可以设在深圳,就目前的条件来说,设在香港比较有利。此外,还应通过反复协商,制定和完善基金的管理监督和运作的具体条例,特别是对基金建立的责、权、利,诸如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法律规定。与此同时,也应当挖掘和利用深圳、香港两地民间的财力,通过制定和实施有关特殊的政策,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建立起深圳、香港民间性质的扶持发展高新技术的风险基金。给予民间以更开放、自由更大的资金的吸纳和投向等政策,吸引民间的资金投入到高新技术的发展之中,并相应逐步完善民间风险基金的具体运作管理和监督规章,特别是吸引私人财团为主要资本来源参与深港科技风险基金的运作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