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是为中国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宏观管理研究而撰写的总报告的一部分。 一、关于正确认识和处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问题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特区优势创新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宏观管理的关系 我国经济特区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把引进和发展外商投资企业的经验辐射到内地,给内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这是已被实践证明了的成功经验。据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有关资料显示,到1995年的累计,深圳、珠海、汕头共有外商投资企业21934家。到1995年底的累计,厦门(全市)已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达到2381家。而海南特区到1994年底的累计,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8200家。而从全国来讲,到1995年底已累计批准外商投资项目25.9万个,已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12万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到1354亿美元。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仅1995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达75.67亿元,对比上年增长57.1%,1996年上半年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额又得到较大的增长,如出口额达到261.5亿美元,进口额达到323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38%和18%。由此可见,外商投资企业从经济特区日益向全国普及发展,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今后,随着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提高,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政策、措施的不断完善,将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企业前来拓展业务。在这样的格局下,未来中国经济特区增创新优势与吸引更多的外商企业前来投资办厂开展业务活动,由此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不言而喻的。 (二)加强对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宏观管理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前提 创办特区伊始,我国赋于经济特区发展战略中,要求经济特区的经济结构以“三资”企业为主。这一战略目标经过16年来的发展,从先期创办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的情况来看,这一目标基本或接近达到。问题是这些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尽人意(主要以受资国根本利益的角度考察)。有的明亏实盈,有些的确是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亏损,还有的是钻空子转移企业利润等。因此,增创特区新优势中不能忽视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效益问题。假如我们通过调查研究,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使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绩效真正显示本来面目,使投资方和受资方双方(或多方)有利,合作愉快,无疑会促使特区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因此,对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绩效的科学、公正的证实,应当成为对经济特区的“三资”企业实施必要管理中的重要条件,并且能为其他地区提供新的启迪。 (三)进一步搞好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宏观管理,是在新形势下促进经济特区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如今已成为特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深圳为例,1995年“三资”企业的产值达到626.49亿元,占当年乡及乡以上工业总产值900.12亿元的69.6%,这充分显示了外商投资企业对经济特区整体社会经济发展所作的贡献。一般来讲,企业经营的绩效无非是靠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如果在基本相同的内部环境的条件下经营运作,那么企业外部环境的状况对企业的绩效就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了。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所在国进行经营活动,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是否给予及时的投资引导、税收优惠、融资方便、科学的经营、决策咨询以及提供周全的服务等,必然成为影响企业经营绩效的重要问题。如果我们能够在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探讨出行之有效的、必要的宏观管理监督的手段或者方法,旨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策略,必将为全国如何科学、有序地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有效的宏观管理提供新鲜经验。 二、科学选择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宏观管理的目标与内容 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特殊产物具有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三资”企业,无论是企业的经营观念、经营策略,还是具体的经营管理形式,既不同于完全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又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有所不同。对经济特区的“三资”企业实施必要的宏观管理,是我国深化改革开放,进行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实施宏观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在坚持执行我国有关的法律允许“三资”企业在法律、合同和有关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整体发展规划的要求,根据经济特区不同时期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对“三资”企业实施必要的指导和宏观管理。因此,深入探讨对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宏观管理的目标及内容,及时总结具体操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对于中国经济特区在跨世纪的整体发展及在全国范围内营造现代化企业制度等方面都有特殊的意义。根据经济特区建立和发展的性质与任务,特区“三资”企业宏观管理目标的着眼点应当首先从全国整体产业结构的调整入手,同时结合特区产业构成及发展目标特殊性统一考虑。当然,这种企业宏观管理目标的设计,无疑要考虑、借鉴世界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而且还需要为全国其他地区监管“三资”企业作出示范并能够被接受的模式。至于特区对“三资”企业宏观管理的具体内容,除了上述目标基本原则的要求外,还必须考虑经济特区现有的“三资”企业的宏观监督管理上存在主要问题方面应加以充实。例如,如何根据经济特区整体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引导外商投资向符合上述要求方面建立和发展“三资”企业;如何有效地利用经济的手段,主要是运用税收、信贷、汇率等经济杠杆来适当引导外商的投资方向;又如怎样通过有关的法律规章,特别是按照国际惯例来有效地约束、监督特区“三资”企业的行为,如借鉴国际劳动法,结合特区的劳动用工的有关规定来妥善处理好企业的劳资关系,并根据经济特区不同时期“三资”企业发展的实际,为其提供周全的社会服务等。与此同时,还应把给经济特区“三资”企业于国民待遇政策作为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内容。例如,深圳、厦门经济特区在这方面又率先成为试验,“国民待遇”的第一个吃“螃蟹”的地区,深圳从1996年初开始,率先为外商投资企业试验国民待遇的政策,主要包括①开放外商投资企业部分产品的内销市场,对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技术先进、替代进口的产品不作内销比例;②取消“三资”企业部分产品原料采购国产化比例的规定及对实行上述政策的“三资”企业相应调整税收政策;③对实行上述政策的“三资”企业相应调整税收政策;④对外商开放进出口贸易;⑤在特区内对外商贸易开放商业批发、零售业务;⑥试办外资国际旅行社,允许其开展国际旅客的中国境内旅游服务,以及按外事规定许可的中国公民的国际旅游服务业务;⑦放宽信息服务限制;⑧对特区内外国公民的服务价格实施国民待遇。据《羊城晚报》1996年8月23日载,为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完善投资环境,深圳率先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在深的外籍人员实行国民待遇的具体规定,如①对今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生产国家非配额、许可证限制产品的,企业产品的内、外销的比例由其自定。②经深圳市政府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于“菜蓝子”工程和高产、高质和高效农业的开发项目,其产品可内销100%。③对于外籍在深人员的购房、看病、旅游、用水、用电,均可享受境内居民的价格待遇。厦门特区也颁布了“放宽内销比例、实行‘市场换技术’、适当延长经营期限和扩大经营范围、放宽合作比例、试办投资公司、扩大外商投资流通领域”等八大方面对外商实施国民待遇的规定。这些率先进行的给外商投资者于“国民待遇”的政策的试验,及其适时补充、修改和逐步完善的要求,无疑同样成为对特区“三资”企业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将大大促进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