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世界大多数国家住房政策的重点基本相似,即“为全体公民提供合格的、安全的,能负担得起的住房”,但各国政府针对不同收入对象采取的住房政策解决措施与途径各有不同。其中,保障性住房政策主要是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的公共住房政策,世界各国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为此类弱势群体解决住房问题提供帮助。本文从比较住房政策理论中政府角色及保障性住房的供需模式角度出发,借鉴美国从需求角度解决公共住房问题的社会型模式,以及新加坡从供给角度解决公共住房问题的全面责任型模式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演变及建设情况,反思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模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1 比较住房政策及供需模式理论 1.1 比较住房政策研究 戴维·当尼逊(David Donnison)是英国格拉斯哥大学城市研究部名誉教授和高级研究员,是世界比较住房政策研究的先驱和开拓者。1967年,戴维·当尼逊在《住房政府》中提出,在当时欧洲市场经济国家中,主要有3种公共住房政策模式:雏生型或随意型(Embryonic)、社会型或补缺型(Social)和全面责任型(Comprehensive)。3种模式依据各国经济发展的程度和政府在住房领域的介入程度呈依次递进关系,与各国的政治意识形态无关,是各国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形成的“工业逻辑”。他还认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住房政策都会经历3种模式的演替,并不断地发展与完善。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普遍受到石油危机和经济危机的打击,社会福利事业受到冲击。在此背景下,1982年戴维·当尼逊和昂格森合作出版了《住房政策》一书,对《住房政府》中的观点进行了部分修正、完善及补充,承认在同一模式下的国家政体制度的差异对住房政策有直接影响,对3种模式进行了更深入的阐释,并针对不同的政策模式提出了相应的公共住房模式、政策覆盖范围、政策重点和政府财政投入等内容(表1)。
(1)雏生型或随意型住房模式是指一个国家刚刚经历从农业社会步入工业社会的重大政治经济社会变化,人均收入偏低,人口大规模地从乡村流入城市,政府对住房体系的干预刚起步。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对住房问题的处理是被动的,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有效的住房政策,即使偶有临时性措施出台,也没有足够的执行力度,政府将社会的住房需求置于经济发展需求的从属地位上,认为对住房的资金投入将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 (2)社会型或补缺型住房模式是指一个国家拥有较长的工业经济发展史,政府主要为中低或低收入、单亲家庭和艾滋病人等特殊人群提供住房帮助,对其他人群而言,市场是满足他们住房需要的最佳机制。无论政府是直接建房还是实行贷款优惠、资金补助等,都是为了满足特殊的需求和解决特殊的问题而非针对全体国民。 (3)全面责任型住房模式是指一个国家在自身发展历程中经历了雏生型、社会型政策模式的阶段,但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政府的责任不断延伸,逐渐脱离了社会型模式,政府直接“定制”和“控制”住房市场,将满足全体国民的住房需求作为责任,认为住房建设对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贡献,因此对住房领域的干预力度强、广度大。国家政府使用的具体政策方式也许各有不同,可能是直接提供住房,也可能是大量依靠准公共实体,但总目标是一致的,即根据住房需求和政府自身掌握的所有资源,制定出住房供给的长期规划,确保较长时期内都有足够的住房供应。 1.2 保障性住房供需模式研究 当前学界一致认为,新旧福利经济学与凯恩斯理论是建立“福利国家”的主要理论基础,是保障性住房供需关系的理论依据。新旧福利经济学的核心是帕累托标准和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论,而凯恩斯理论是以需求管理为基础的社会保障经济理论。根据微观经济学分析,住房是一种消费行为,而政府的政策目标是使住房效用最大化,用无差异曲线来表示;实际消费受到收入、房价和区位等因素限制,用预算线表示;而供需的均衡点是在两条曲线的交点上,当整个社会在市场机制调节下实现供求平衡时,就达到了帕累托最优状态(Pareto Principle)。受保障性住房特殊的社会属性影响,其供需关系会受到政府不同程度的干预,无法通过市场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因此,保障性住房的供需相对平衡时的价格,是政府帮助的目标人群可承受的消费水平价格,而其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则应由政府承担,政府可从保障性住房供给方及需求方两个不同的角色提供援助,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 保障性住房供应方援助模式主要有3种:一是政府直接建设公共住房;二是对非政府建造的住房建设进行补贴(包括免费提供土地);三是对非政府的住房建设单位或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性住房需求方援助模式主要有3种:一是对个体家庭发放住房补贴;二是控制房租;三是政府提供贷款优惠政策。 2 公共住房政策模式经验借鉴 2.1 美国:从需求角度解决公共住房问题的社会型住房政策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