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政放权是深化政府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之举,是深化改革的总开关。[1]法治化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尺。[2]而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进一步简政放权是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从而同步推进法治中国的一种有益尝试。 一、新时期简政放权的理论与现实背景 “简政”就是精简政务、精简机构和人员,重点是缩减行政权。“放权”就是将权力下放或将权力转化为权利,赋予社会(公民)或市场。可见。“简政放权”的核心是将行政权力(尤其是审批权)进行适当处理,在本质上是对政府、社会和市场三者关系的重新审视与定位。而权力除了行政权,还包括立法权、司法权等。从政党政治角度对权力进行划分的话,还可分为执政权与参政权等,核心是执政权。 那么,为什么要简政放权呢?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厘清权力的来源与保有。从执政权角度看,中国古代社会普遍认为权力来源于“神”,即“君权神授”,西方早些时候主流学术界也持类似观点。“主权在民”是启蒙学者提出的重要论断和进步观念。马克思继承发展了这种观念并把这种观念置于唯物史观的坚实基础之上。针对黑格尔用君主主权来混淆和“伪造”人民主权的观点,马克思明确指出,主权概念本身不可能有双重的存在,更不可能有对立的存在,“不是君主的主权,就是人民的主权”,“人民主权不是凭借君王产生的,君王倒是凭借人民主权产生的。”1968年10月毛泽东也强调:“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工人阶级给的,是贫下中农给的,是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广大劳动群众给的。我们代表了无产阶级,代表了广大群众,打倒了人民的敌人,人民就拥护我们。”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现行宪法也强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主权在民”原则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中得到切实体现。由此可见,我们的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我们的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是人民利益的直接代表,权力来源具有法律认可的合法性。同理,其保有也取决于人民的继续抉择。那么,人民的权利又是哪里来的呢?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没有就这个问题进行系统论述,近代启蒙思想家认为,公民权利是“天赋”的,是不证自明的。[3]因此,简政放权,本质是还权于民。 从现实来看,也迫切需要简政放权。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现代国家治理(governance of the modern state)的主要对象无疑是复杂的公共事务。面临复杂局面时,我们的通常反应是加强政府职能,以应对复杂局面。通过简政放权来推进深化改革的思路是一种逆向思维。这种思维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本文认为,这种逆向操作首要依据的是“奥卡姆剃刀”原理。欧洲中世纪著名的唯名论者奥卡姆(Guillelmus de Ockham)主张祛除一切认识事物冗杂的预设并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因此他的哲学认识论的简约主义主张,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奥卡姆剃刀”(Ockham's Razor)。这一主张最简洁而鲜明的表述是“切勿浪费较多东西去做用较少的东西可以同样做好的事情”,此话后来被人们简化为“如无必要,切勿增加实质”。[4]将奥卡姆唯名论的知识论原则直接推向国家治理领域,就成为简政放权的理论依据之一,即主张政府保有最少的权力,达到国家善治的目的。简政放权的另一理论依据就是比较优势理论,即相信市场与社会有足够的活力,能做好政府无法做好的事情,或者能做到比政府所做的更好。 还需指出的是,简政放权、让利于民,是人民政党与人民政府的必然抉择。现行党章总纲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巨大成就,各方面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改革红利尤为丰厚。那么究竟谁是改革红利的最大得益者呢?就是掌握分配权的群体。简政放权,实际上一个重要举措就是要改革的最大得益者放弃丰厚红利的分配权,甚至需要放弃已到手的既得利益,让权于市场(社会),让利于民,就是说刀锋要面向自己。因此,李克强总理在做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时,才会说“当前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以壮士断腕的决心、背水一战的气概,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全面深化各领域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这是政府的自我革命。”由此可见,权力结构的变化将有效遏制权力“寻租”现象。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伴随国内国际情势的变迁,党内高层已经清醒地意识到,从“封闭状态下执政”到“开放状态下执政”,已成为历史必然。[5]而简政放权,就是要促进开放性国家政权生态建设。 二、三张“清单”是简政放权的有效执行 “简政”与“放权”是一个有机统一的过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经历过多次简政放权,可以清楚地看出其中的一条主线,正是政府逐步或尝试向市场、企业和社会转移职能和权力。[6]这些改革因容易反弹而成效有限,但也取得了不少阶段性成果。简政放权得以真正落地需要一个前提即转变政府职能。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当然也是简政放权。[7]简政放权的一个关键就是打破现有的政府利益格局,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任务来重新划分政府、市场、社会的权力边界。[8] 在具体操作方法上,新一届政府将“权力清单”“权利清单”和“负面清单”组合拳作为落实简政放权的主要抓手,找准了促进政府职能转型的有效手段。“权力清单”,顾名思义,就是详细规定权力究竟应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到底怎么干的一种公开形式,[9]在外延上只要属于对权力的条目化解析的制度形式均可称为“权力清单”,不限于以“权力清单”命名的制度形式。“权利清单”,就是详细列举公民与社会组织最重要权利的一种公开形式。所谓“负面清单”,原本是指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这样的清单即为“负面清单”,体现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律理念。[10]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负面清单”管理推广到我国国内市场,平等地适用于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内资与外资企业,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指明了努力的方向。三张清单虽然与简政放权有许多不同之处,但其本质,是从制度层面对政府与社会、市场关系的重新审视、定位,这与简政放权在本质上是吻合的。从实践上看,简政放权的举措不限于三张清单,出台三张清单的动机也不都是为了简政放权,但一方面,推行三张清单,在事实上却是将简政放权推进到了一个有效的高度,另一方面,多地都将清单制度作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简政放权举措的主要抓手。因此可以认为,三张清单是简政放权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