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学术界已基本达成将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目标定位。对中国而言最重要的就是根据不同阶段的国情特征来相应调整财产税税制要素设计,也即,确定财产税制改革的阶段化战略,从而使财产税成为地方政府充足、规范且可持续的收入来源。 一、财产税是适合我国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1.居民财产增长迅速,财产税收入潜力较大。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在1996年年初和2003年年初进行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全国住户抽样调查所收集到的1995年和2002年个人财产构成数据显示,作为财产税征税基础的净房产价值是居民个人财产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2002年全国人均净房产价值为14989元,是当年GDP(2002年人均GDP为8184元)的183%。这意味着全国平均2%的税率就能获得占GDP 4%的财产税收入。而且从1995年到2002年,净房产价值年均增长率达到19.6%,城镇居民的人均净房产价值的年均增长率更是高达25.7%,远高于这一时期GDP的增长率。这说明财产税的税基还在迅速扩大,从而奠定了中国开征以不动产为对象的财产税的经济基础。 2.房产私有化程度大幅提高,奠定了财产税开征的义理基础。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行,原有公有住房进行了私有化改革,其中“房改房”(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把公有住房卖给员工)成为住房私有化的主要渠道。2002年,“房改房”所有者在总家庭中所占比例为60.7%(见表1)。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商品房开始快速发展,2007年商品房所有者在总家庭中的份额为27%。总的来说,2007年城镇地区的房屋自有化率已高达88.7%,只有较少部分的家庭没有自有住房。这样的房屋产权结构使我国开征财产税具有了义理基础。
3.财产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公平效应。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从计划经济时期进入了市场经济时期,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的差距也日渐扩大。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居民的基尼系数为0.474,而西南财经大学关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家庭收入的基尼系数甚至达到了0.61。相比收入分配,财富的两极分化往往更为严重。就能够获得数据的2002年来看,当年全国总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550,高于同年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0.454)。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2002年的家庭调查数据显示,在全国居民财产的七个子项目中(包括土地价值、金融资产、房产净值、生产性固定资产、耐用消费品价值、其他资产的估计现值和非住房负债),房产的分布是最不均等的:人均财产最多的20%的人口拥有65.84%的房产,而人均财产最少的20%的人口则仅有1.05%的房产,两者的比率为62.7:1。 我国目前针对财富存量开征的财产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于其税制设计上存在的问题,很难发挥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社会高收入群体可以通过持有不以使用和收益为目的的高价值不动产来避税,其结果使不动产领域越来越成为存在于社会调节政策之外的财富“蓄水池”,对加大社会贫富差距的负面作用也越来越显著。因此,在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的当前阶段,改革现有财产税制度,健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税收体系,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所得税不能对资产增值和存量财富课税的缺陷,这无疑会对促进社会收入分配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4.财产税可视性高,有助于增强地方政府的问责性,并加强公众对地方政府的监督。财产税的高度可视性是地方政府负责任行动并增强其问责性的重要约束机制。综观中国现行的税制结构,流转税等间接税占据着绝对主体地位,而所得税等直接税的比重相对较低,这样的税制结构使得公众很难“看清”自己的税收负担,政府征税则相对容易。而财产税的高度可视性将至少在地方层面从根本上扭转这一状况,每个家庭都会清楚地了解每年缴纳的财产税额,以及政府利用这一资金来源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公众对地方政府监督动力和热情将大为提升并会逐渐要求参与到地方的预算过程,这将改变地方政府缺乏问责性的状况,促使地方政府作出的财政决策越来越符合公众需求。 二、财产税改革阶段化路径的主要影响因素 1.经济因素。这里的经济因素主要是指决定财产税制度的客观经济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居民的人均收入水平是否具有承受财产税的能力;(2)房地产财富的积累程度是否为开征财产税提供了价值基础;(3)房地产市场的发达程度是否为财产税价值评估提供了充分的可比销售数据。 经济因素方面的考虑意味着受经济发展阶段的限制,财产税纳税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基于效率和公平的考虑应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分阶段逐步扩大财产税的征税范围,而不宜在一开始就将城乡所有财产作为征税对象。 具体来看,首先,目前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异很大,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家庭的3.1倍(见表2)。而农村居民更高的恩格尔系数还说明,相比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有限的收入很大程度上用于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的开支,能够结余下来的部分很有限。财产税的税基虽然是居民的财产价值,但其税源只能是来源于居民的收入,因此,农村居民现阶段的低收入水平使其支付财产税的能力十分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