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献回顾:产权建构视角下的农村地权冲突 根据国内有关学者的统计,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启动,因农民负担过重引发的社会冲突急剧减少,农村中的地权冲突却在新世纪以来不断加剧,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主要矛盾类型(于建嵘,2005)。有关地权冲突的研究无法回避土地产权这一核心概念。仔细梳理产权视角下农村地权冲突的相关文献,可以发现,囿于研究立场与学科视野的限制,这些研究大致存在着两种大相径庭的解释逻辑。 经济学(主要指产权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对于农村地权冲突的研究主要以“产权”理论为分析工具。在经济学看来,经济社会实现良性运行的首要任务是界定产权,明确当事人之间的财产边界(诺思,1992)。按照这一逻辑,来自国内外的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当前中国法律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度表述是模糊的,农民所享有的土地产权是残缺与不完整的,这为社会强势阶层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留下了制度空间(陈志武,2009;杨小凯、江濡山,2002;文贯中,2008)。政治学与法学的地权冲突研究与经济学的基本逻辑相似。政治学相关研究认为,现实中的地权本质上是一束权力关系(马良灿,2009),政府与资本力量强大而农民力量弱小的权力配置格局决定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必然受到社会强势力量的侵犯(张孝直,2000)。法学相关研究则主要从法律文本的角度解释农地产权为何缺乏清晰界定。法学研究者普遍认为,当前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主要源于《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所有权的模糊规定①。正是这一规定导致了当前农村土地相关利益主体对于土地产权界定的认知不清(何·皮特,2008;罗依·普罗斯特曼,1994)。 总体而言,有关地权冲突的经济学、政治学与法学研究遵循着较为一致的研究理路。在这些研究看来,正是法律没有对农村土地权属做出清晰规定,才导致了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界定上的模糊,而这又为社会强势阶层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留下了空间。这一解释存在的一个重要不足就是解释范围过于狭窄,因为现实中除了大量因农民土地利益受到侵犯而引发的被动型地权冲突外,还存在着大量主动型地权冲突,如土地二轮延包中未承包土地的农户要求再次承包土地所引发的地权冲突。这类主动型地权冲突在当前农村极其普遍,但其产生原因显然既不是土地产权界定上的模糊,也不是社会强势阶层的侵犯,因而无法运用上述逻辑进行解释。 与此不同,社会学与人类学选择了另一种农村地权冲突的研究逻辑——产权的建构视角。在产权的社会建构视角看来,一个社会的产权界定并非源于法律文本,而是依据当事人在互动中约定俗成、共同认可的“社会性合约”(折晓叶、陈婴婴,2005;申静、王汉生,2005)。现实中人们一旦没有遵循相同的产权界定规则,地权冲突便因此而生。这一认识思路构成了社会学与人类学有关农村地权冲突的主要解释逻辑,例如,张静(2003)、曹正汉(2008)、熊万胜(2009)等人都认为,“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是当前农村地权冲突的重要原因;郭亮(2012)、陈锋(2012)等通过实地调查发现,当前农村土地产权界定的地方性规则,如“村落成员权”、“生存伦理权”、“祖业权”等,与法律界定规则之间的冲突日益增多。 产权的社会建构视角对于农村地权冲突无疑更富现实解释力与启发性,但这些研究也存在一定不足,主要表现为在后续解释理论的提升上欠缺中层分析视野。例如张静(2003)、曹正汉(2008)等虽然都注意到“土地使用规则不确定”在解释地权冲突中的重要性,但在进一步的解释上,他们的研究却直接上升到了有关中国社会总体结构的认识上②。同样,熊万胜(2009)认为,一个社会参与地权界定的规则是多元的,必须有一种相对强大的规则具有超越其他规则的力量,否则,规则只能成为主体利用和选择的对象,而不能约束主体。熊万胜的研究相对于张静等人的研究更加注意了历史时空的变量差异,但在后续的解释上也落入了一种结构化的解释,未能围绕土地产权问题本身做进一步的理论阐释。而郭亮、陈锋等人通过田野研究得到的结论只是证明了当前农村存在多元地方性土地产权界定规则,同样未就乡土社会实践中产权界定规则的一般性特征做进一步理论提升。 缘于此,本文试图在产权社会建构视角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提供一个有关农村地权冲突更为中层的解释逻辑。本文主要以课题组2012年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L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期间收集的地权冲突案例为研究素材。L镇位于萧山南部,是全国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浙江省中心镇、百强镇。2012年6月,L镇正式启动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笔者跟随当地工作人员参与其中,收集了大量地权冲突的案例。③通过分析这些土地确权冲突案例,可以发现,当前,随着农村土地价值凸显,土地相关各方利益主体为获得土地收益,或援引政策法律,或强调既往事实,或借助传统地方话语,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整个村庄确实进入一个如张静(2003)所言的土地规则“多重合法性声称”状态。然而,在笔者看来,这些地权冲突案例中各方选择的产权界定规则并非完全依情势而定,三种土地产权界定规则成了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各方主张自身利益时的主要依据。 二、制度规定与农村土地的“公有产权规则” 《宪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在所有权性质上是一种生产资料公有制,国家制定推行的一系列具体农地制度法律是宪法精神的具体化,所体现的自然是一种公有制产权的规则要求。从这个角度而言,当前农村最重要的土地产权界定规则莫过于“公有产权规则”。结合对L镇的调查来看,这样一种产权规则主要包含了如下方面的内容: 首先,农村土地“公有产权”规则的最核心特征,在于理念上强调土地是一种优先保障社会大众平等生存的社会性资源,蕴含着保障生存的社会公平价值理念。正如L镇农业副镇长认为,“只有把土地这样一种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归于集体所有,才能真正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也才是社会主义”。这一观点也是当地多数基层村干部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重要“共识”。正是由于认同这一“公有产权规则”,当地人普遍认为,土地二轮承包中未获得承包权的农户要求承包权的要求具有合理性;“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规定违背了公有制下的“土地公平”原则;只要是为了村庄的整体利益,农村集体就具有行使“集体农地调配权”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