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变模式与平滑模式:体制转型的两种基本方式 笔者曾撰文对体制结构和体制的制度结构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在某一制度系统中最基本的制度是元制度,不同的元制度彼此之间是平行独立的关系,互不统属。体制的性质和基本特征是由一组元制度共同决定的,这组元制度可以称为该体制的制度核。制度只有在对人们的行为方式能够直接加以规约的时候才是有效的。元制度作为一种抽象的基本原则不具有操作性,需要通过由它所派生出的具体制度来实现。一种元制度往往派生出多种和多层次的具体制度。由同一元制度逐级派生的直到最具体的直接操作性的制度安排,构成一条制度链。由同一元制度派生出的所有制度安排,也就是多条制度链,共同构成体制的一个功能模块①。上述静态的制度结构如果用树状图来表示,从元制度到最具体的操作性制度安排其结构就像一棵倒置的树,最上面的元制度是树根,最下面的树梢是最具体的操作性制度安排,两者之间的部分,越靠上面树干部位的是越基本的制度安排,越靠下面树枝部位的则是越具体的制度安排。而整个体制的制度结构就是一片由其制度核生发出来的、自上而下生长的倒置的树林。 由此观之,体制模式的转型方式,也就是一种体制的制度核改变方式,其存在着两种可能的基本路径:一种是自上而下从元制度开始进行改革并带动整个制度系统的改变;另一种是自下而上从具体操作性制度安排改起,逐级推进到元制度层面直至整个制度核发生变化。这里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是就制度安排在体制的制度结构树状图中的位置而言,与通常所指的权力大小和来源方向不是一回事。诚然,现实中的改革路径往往并不是单纯的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这两种路径不仅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组合,而且在体制转型的不同阶段所采取的路径及其组合方式还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呈现出复杂多样的改革方式和转型路径。但是就理论逻辑而言,体制转型所有可能的路径都可以抽象简化成这两种基本路径。因此,这两种基本的改革路径就成为研究探索体制转型方式的牛鼻子,只有紧紧抓住它才能真正深刻透彻地理解体制转型方式的理论逻辑。 很显然,自上而下的转型路径必然是一种整体性的改革,因为对元制度的改革就使建立在它基础上的所有具体制度都失去了根据,由它所派生出来的那个体制的功能模块立刻就坍塌了。因此自上而下的改革就不仅是对元制度的改革,而且是对整个制度系统同时进行的改革;自下而上的转型路径则是一种通过一系列的局部改革来实现体制转型的方式。 国外的一些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大都支持整体改革,不赞成局部改革。反对局部改革的基本理由是,任何制度都有其内在的统一的运行逻辑,局部改革会打乱制度的运行,造成混乱,其结果甚至还不如不改,并且提出了两个非常著名的比喻来形象地论证这种观点。第一个是交通规则的比喻,即把制度规则比喻为交通规则,例如车辆沿公路左行还是右行的规定,要么就全部改变,要么就不改。如果进行局部改革,就如同让一部分车辆左行,另一部分车辆仍按原来的规则继续右行,由此必然造成交通混乱,甚至瘫痪。第二个比喻是说改革就像跨越一条壕沟,而人是不可能分两步跨过一条壕沟的,论者以此来说明局部改革根本行不通。 然而,这两个比喻却都经不起推敲。因为它们都是把改革的对象比喻成了某个单项的制度安排,因此是一个不可拆卸和分解的整体,但是体制改革的对象是体制的制度结构,即一整套的制度系统。这两个比喻同样都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其实,把改革的对象比喻成单一的简单事物,也就不存在所谓整体改革和局部改革的关系问题了,因此也就不能论证所要说明的问题和支持的观点。众所周知,生物机体的构成是可以通过器官移植局部替换的。体制和制度结构作为社会系统是比生物体更加复杂的巨型复杂系统,其中包含着纵横交错的复杂的结构关系,既有紧密依存的纵向的派生关系,也有彼此平行并列的耦合关系;既有衔接非常紧密的制度链条,也有相对独立的功能模块。其中对相对独立的功能模块单独进行改革,就类似于器官移植。因此局部改革不仅是可能的,而且还能够成为体制转型的基本路径之一。 制度和体制最基本的功能之一是为人类社会生活提供秩序。不同体制下的秩序的性质和特征是不同的。我们把由体制的基本结构及其特征决定的反映着体制性质的秩序称为体制的宪法性秩序。体制转型意味着体制的宪法性秩序的转换。自上而下或曰整体性改革,因为是从元制度这个根上改起,整个制度系统会随着元制度的改变而立即崩溃,而新制度系统的建立和与之相应的秩序形成还需要一个过程,在此之前就会出现一个宪法性秩序的中断和真空状态,据此可以把这种转型方式称为体制转型的突变模式。自下而上的转型方式因为是从具体的操作性制度开始进行的改革,是通过一系列局部改革逐步推动体制转型,其中宪法性秩序的转换是一个平滑的过程,因此可以称为体制转型的平滑模式②。自上而下的改革和转型的突变模式可以画等号,自下而上的改革是否能实现平滑转型,还需要进一步做更深入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