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4)11-0039-11 电影产业的经济学研究开始于上个世纪中期,我们能够追溯到的较早的文献是Spengler(1950)①对于电影票定价的讨论。但是在此后的将近半个世纪里,经济学家们对该产业的研究一直没有太大进展。直到最近20年,以哈佛大学Richard E.Caves和加州大学的Arthur De Vany教授为代表的研究者开始对电影产业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2001年,Richard E.Caves出版了《创意产业经济学——艺术的商业之道》,这本书的出版对于包括电影产业在内的创意性产业研究产生了划时代的意义,引起了研究者对于创意性产业极大的兴趣;不久,在2004年,Arthur De Vany出版了《好莱坞经济学》(Hollywood Economics)一书,这本书涵盖了多年来他对于电影产业研究的论文,专门从各个角度针对电影产业的不确定性进行了讨论。 电影产业为什么有趣,有几个主要的原因:一是源于其本身高度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既有作为创意性产品的电影生产本身能否成功的不确定性,也有对消费者口味和市场需求的难以把握,还有二者之间也就是作为电影生产厂商的供给和市场需求相互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存在这么多的信息不对称,De Vany干脆将电影产业看作信息产业②;二是电影产业发展到今天,其产业链非常完善,上下游关系很清楚。电影有制作、发行、放映三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能够为研究者明确知晓,而且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复杂,这对于产业组织研究者来说非常有吸引力;三是电影产业数据丰富。美国AC尼尔森的娱乐数据公司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每天都收集各家电影院的票房数据,多年以来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数据库。另外,对于每一部在院线公映的电影,各种媒体或者资料当中都有详细的影片特征记录,影片的投资额度、促销费用等统计也基本上可以查到,这样完整的数据库对于经济学研究者验证不同的理论假设非常有帮助。 由于以上特征,近20年来,电影产业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经济学者的关注。很多研究从各种各样的有趣的角度揭示了电影产业本身的规律,或者利用电影产业的数据对不同的理论进行检验。本文对此进行了全面的归纳,总结起来,现有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 一、将电影产业本身作为研究对象的产业经济学研究 (一)电影产业的产业组织问题 在美国,电影产业一直是反垄断当局监控的对象,1948年著名的派拉蒙反垄断案使得这一产业的产业组织问题早早进入了研究者们的视线,其反垄断、定价、纵向市场结构、产品差异化,都引起了研究者的广泛讨论。 1.电影产业很早就成为反垄断当局规制的重点产业。电影产业是一个典型的垂直整合产业。该产业的产业链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制作、发行、放映,其中制作是整个行业的领头羊,发行方将电影发行到放映市场,而放映方则拥有自己的影院,并将电影直接提供给消费者。制作方和投资方一起负责电影剧本选择、导演和演员确定、电影拍摄剪辑等具体生产过程;发行方是联系制作方和影院的桥梁;放映方指的是影院,观众通过放映方与电影见面。这三个环节可以用不同的组合进行纵向一体化,如生产和发行一体化、发行和放映一体化、或者三个环节都由一个企业经营。三个部分可以潜在的通过不同途径被整合到一个公司中,包括:制作兼发行、发行兼放映、制作发行放映三位一体。第一种情况在今天的美国以及很多国家的电影工业中都比较常见。第二种是除了美国,将主要放映放置在国外的公司经常采用的模式。最后一种整合了三个部分的情况就是本文要重点考察的类型。这种组织形式最著名的案例就是1948年,美国高级法院在派拉蒙诉讼案中,做出的强制美国五大制片厂分割的判决。
图1 电影产业链的基本构成 由于一体化的特征明显,因而反垄断当局密切关注产业内的企业构成。1948年之前,几大主要电影巨头控制着好莱坞电影的生产和发行。其中五大巨头米高梅、派拉蒙、雷电华、21世纪福克斯、华纳控制着首轮放映的很大的市场份额,因而遭到美国反垄断当局的起诉。1928年4月,美国司法部提出了针对派拉蒙—名人—拉斯基等其他九家公司的诉讼。经过两轮上诉后,高级法院于1930年判定这十家发行商均违反了反垄断法。独立制片商和发行商声称,大制片厂通过操纵卖片花和影院一起达到垄断目的,因为他们可以在自己的影院放映自己的影片。1948年,美国高级法院在派拉蒙诉讼案中做出强制美国五大制片厂分割电影放映系统的判决,迫使它们放弃对首轮放映市场的控制,电影生产和发行巨头们不得再放映它们自己制作和发行的电影。同年11月,当时五大中最小的雷电华突然将自己的放映系统从制片发行系统中分离。雷电华的这一举动使得判决终于制度化,而且加速了其他制片厂的分离进程。接下来1949年2月派拉蒙、1951年福克斯和华纳、1954年米高梅相继分离了自己的影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