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后,如何进一步提高经济权力配置的有效性,国家总体在不断进行改革,不断尝试各种有效的经济权力配置模式。大体而言,国家关于经济权力配置的改革,经过了三个阶段。 一、改革开放前,国家经济权力配置改革的主要特点是:权力主要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不断划分 1957年9月召开的中共八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了在中央经济工作五人小组组长陈云的领导下起草的《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关于划分中央与地方对财政管理权限的规定》,并将这三个规定草案提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这三个文件的总精神,就是向各级地方政府放权让利,以便进一步发挥地方和企业的主动性,因地制宜地完成国家计划。接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这些规定,决定从1958年起施行。 1958年的权力下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下放计划管理权。要求将原来由国家计委统一平衡、逐级下达的计划管理制度改变为以地区综合平衡为基础的、专业部门和地区相结合的计划管理制度,以地区为主,自下而上地逐级编制和进行平衡,使地方经济能自成体系。地方政府可以对本地区的工农业生产的计划指标进行调整;可以对本地区内的建设规模、建设项目、投资使用等进行统筹安排;可以对本地区内的物资调剂使用;可以对重要产品的超产部分,按照一定分成比例自行支配使用。2.下放企业管辖权。提出将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企业,除极少数重要的、特殊的和试验性的企业仍归中央继续管理外,一律下放给地方政府管理。3.下放物资分配权。一是减少由国家计委统一分配的物资和由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物资的品种和数量。二是对保留下来的统配、部管物资,也由过去的中央统配改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来平衡,差额调拨,中央只管各地区之间的供需差额的平衡和调出调入。三是在供应方面,除铁道、军工、外汇、国家储备等少数部门外,不论中央企业还是地方企业所需物资,都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由地方政府的计划机关负责分配和调拨。4.下放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权、投资管理权和信贷管理权。对于地方兴办的限额以上的项目,只需将简要的计划任务书报请国家计委批准,其余的设计文件和预算文件一律由地方审批;限额以下的项目,完全由地方自行决定。5.下放财政权和税收权。为了增加地方政府的财力,扩大地方政府的财权,决定实行“包税制”。6.下放劳动管理权。改变劳动用工计划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统一制定、层层下达的做法,各地招工计划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确定以后即可执行。 1961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调整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决定调整经济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有:1.经济管理的大权应该在中央、中央局和省(直辖市、自治区)委三级,在最近二三年内,经济管理大权应更多集中到中央和中央局;2.1958年以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下放给专区、县、公社和企业的人权、财权、商权和工权,放得不适当的一律收回;3.中央各部直属企业的行政管理、生产指挥、物资调动、干部安排的权力,统归中央主管各部,过去下放的国防工业企业一律收回,全国铁路由铁道部统一指挥、统一分配;4.财权必须集中,各级预算收支不许有赤字,货币发行权归中央;5.所有生产、基建、文教、劳动、收购、财务等各项工作,都必须执行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账的方针,不得层层加码,必须集中力量,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计划。 1966年3月,毛泽东再次提出了放权的思想。12日,他就农业机械化问题给刘少奇写了一封信,信中认为:“一切统一于中央,卡得死死的,不是好办法。”[1]20日,在杭州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他又说:中央还是虚君共和好,中央只管虚,只管政策方针,不管实,或少管点实。中央部门收上来的厂多了,凡是收的都叫他们出中央,到地方去,连人带马都出去。这表明毛泽东又在考虑改变经济体制,但“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全国的政治局势很快被搞乱,经济体制变动不得不搁置起来。 1970年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计划工作会议,评判了所谓“条条专政”,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方案。3月5日,国务院拟定了《关于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直属企业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草案)》,要求各部在1970年把直属企事业单位下放给地方管理;少数由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极少数的大型或骨干企业由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以中央部为主。1970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在国务院《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建立党的核心小组和革命委员会的请示报告》的批示中要求,下放工作在1970年内应逐步地分期分批地进行完毕。 1972年以后,国家再次强调权力集中。1972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地区在下达工资计划的同时,一律要下达职工工资总额计划;各单位工资总额计划,都要上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核定,并送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凡未经批准超计划招收职工以违反政策和规定增加工资的,银行有权拒付。1972年7月5日,周恩来在听取国家计委汇报当年全国计划会议情况时,指出现在我们的企业管理混乱,要整顿。据此,国家计委在《1972年全国计划会议纪要》中,提出了整顿企业的7项措施和7项指标。1973年2月,周恩来指示国家计委起草了《关于坚持统一计划,加强经济管理的规定》。这个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坚持统一计划,搞好综合平衡,反对各行其是;不许乱上基本建设项目;职工总数和工资总额的控制权属于中央,任何地方、部门无权擅自增加;加强资金管理;整顿企业,建立强有力的生产指挥系统;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加强纪律等。